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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联名反对“任何情况机动车负全责”正式开始

楼层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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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0楼 发表于: 2004-08-26
那群SB拉去B4算了~!!!!!!!全装猪脑~!还比猪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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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9楼 发表于: 2004-08-25
用户被禁言,该主题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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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8楼 发表于: 2004-08-25

质疑机动车负全责 凭什么叫守法者赔得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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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8月25日 07:12 中国青年报 ?NR 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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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李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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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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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凭什么叫守法者赔得倾家荡产 I8<,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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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宣布,近日将就市民反响强烈的新交规北京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行人违章,机动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等条款进行公开听证,并网上征集参加听证会的市民代表。这无疑是中国法制化建设的一大进步,是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重要法律制定程序民主化的一大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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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驾车者正常地行驶在封闭的快速路上,突然有人违章翻越护栏横穿道路,驾车者避让不及撞死违章者,应该如何了断?按照北京市在“新交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即媒体所概括的“行人违章,机动车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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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赔的赔偿额是多少?根据死者年龄和抚养人口,参照死者所在城市人均收入水平,在北京、上海最高赔偿额可达近百万元。近日出现的一些案例表明,守法的驾驶者在没有交通责任的前提下,也有可能赔得倾家荡产!许多媒体和市民存疑:这样的法律是否公平公正?守法者的权益靠谁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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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误导还是保护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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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说,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旧法最大的区别,就是贯彻了“保护弱者”的以人为本的原则,这无疑是一种进步。生命权无疑在人权中占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在汽车文化发达、法律完善的国家,机动车在横过马路的斑马线上撞上行人,无一例外地要负全责。这样执法的前提是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路,行人在斑马线上拥有绝对的路权。尊重行人的路权,眼下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者的确做得很差,一些权势者横行霸道更令人发指,亟待加强执法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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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北京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无条件、不分责任、在机动车拥有路权的前提下,也由机动车全赔的规定,就明显有失公允,矫枉过正了。“行人违章,机动车全赔”的谬误,除了对守法者可能出现的严重不公正,还会加剧行人违章遇险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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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两年前出台机动车在完全守法的前提下,撞上违章行人不必承担责任的地方法规,被人偏颇地概括为“撞了白撞”,一时成为众矢之的。其实,任何不带偏见的明眼人都能明白,这项法规的实质正是为了警示行人遵守交通法规,“撞了白撞”的提示恰恰是为了“保护弱者”不被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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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基于这一规定,北京市实施办法应该明确禁止行人穿行高速路、城市快速路,视穿行行为是要“故意”造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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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扒开高速路护栏,准备从疾驶的车流中穿行而过的行人,无疑是拿自己的生命当儿戏。是提醒他违章穿行高速路“老虎吃人,后果自负”,还是告诉他“有机动车全赔的法律保障”?哪一条对他的“生命权”更尊重,更不会产生误导?“撞了白撞”的提法并不是辽宁的发明。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在侯宝林大师的相声《醉酒》里,“撞了白撞”就被提及:酒鬼撒泼躺在马路中间,路人说,自行车来了,酒鬼说,让他压过去;大卡车来了,酒鬼说,从我身上压过去;救火车来了,酒鬼噌地跳起来。为什么?酒鬼说:“救火车撞了白撞啊。”不要挑战救火车的路权,这是半个世纪前中国人的社会共识。现代化的今天,电视上竟出现两个老太太在北京二环路上悠然遛狗的惊险镜头。这就要求有关方面要认真考虑,怎么才能让法律保护生命权的初衷更好地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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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来尊重司机乘客的“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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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一边倒”地顾及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权”时,机动车驾驶者和乘车人的“生命权”却被无端地漠视,这也是北京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制订者始料不及的。他们必须知道,坐在汽车里的人不一定就是“强势群体”。机动车在快速路为躲避违章穿行的行人和非机动车而紧急制动,可能甚至必然会造成操纵失控,或后车连续追尾等恶性交通事故。近一段时间,频频见到轿车甚至公交车为躲避违章行人和非机动车出现碰撞、死亡多人甚至几十人的恶性事故的报道。这些司机和乘客的“生命权”该由谁来保护呢?新交规的实施如果带来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上升,又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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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交法出台的时机,恰逢轿车进入中国百姓家庭的起步期。汽车的拥有者绝大部分是普通百姓,汽车对于他们是交通工具甚至是谋生手段。私车比例超过公车,汽车进入家庭已经是中国社会进步的标志,是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柱。无视这个大背景,机械地把机动车和行人划分为强者和弱者,从根本上说是对老百姓拥有轿车权利的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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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还是推崇法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的,在现代汽车社会中每个公民都可能乘车或者走路,“强势群体”、“弱势群体”在道路交通中也是可能相互转化的。引导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遵纪守法,才有社会安定、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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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7楼 发表于: 2004-08-25

以人为本即机动车负全责?(华东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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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8月18日02:03 人民网-华东新闻 ,7WK<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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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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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负全责”,的确体现了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但事故的构成除了行人,还有开车的人以及坐在车内的人,到底该以哪种“人”为本呢?应当把握的是,在制定实施办法时,不能与其上位法中减轻或免除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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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向社会公开发布该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热烈反响。其中很引人注目的是这样一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被简称为“机动车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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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负全责”———即使事故是由行人或非机动车违章引发,这委实让汽车业、保险业、律师和车辆拥有者等群体对这一条款提出质疑,“因为它有损害社会公平、削弱法律权威性的嫌疑”。对于这些质疑,有评论甚至将之概括为“以车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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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专业人士认为,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责任和赔偿二者不再是一种对等关系,完全分开,事实后果极有可能是由非过错方负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与“赔偿”完全分开的做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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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撞了白撞”(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违章造成交通事故,机动车不承担责任)到“机动车负全责”,的确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问题是,事故的构成除了行人之外,还有开车的人以及坐在车内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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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底该以那种“人”为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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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些人看来,“以人为本”就是把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视为“绝对的弱者”,而车内的人因有汽车这层铁壳子的保护,是“强势”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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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这种结论只有在汽车直接撞上行人的情况下才是成立的。但是,大部分事故都是错综复杂的,司机为避免直接撞上行人,一般会采取避让措施,在此紧急情况下,车里的人也会处于相当危险的境地,可能会因此撞上防护栏,或与前后车辆碰撞,甚至发生更严重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又该如何认识司机及乘客的“弱势”位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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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精神要体现“以人为本”,这可以在一部法律中用原则性的规范予以界定,但是,如何把这种法律原则在具体的执法中得以公正体现,则是法律的实施细则应该回答的。该市这部实施办法对“乘坐二轮摩托车不在后座正面骑坐的”罚款10元都有具体的规定,而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交通事故仅有如此原则的规定,而无具体的执法细则。这恐怕正是引来质疑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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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况,在“撞了如何不白撞”这一点上,这个实施办法有与其上位法即《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之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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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部实施办法主要是用来规范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关系的。如何抓住这些关系的主要矛盾,使道路交通安全得以最大限度的确保,需要辩证地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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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高速公路上“散步”仅罚款50元,还不如在城市闹市区吐一口痰处罚得重,这种“以人为本”的做法,就给我一种教条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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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新闻》 (2004年08月18日 第二版) r :Ma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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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6楼 发表于: 2004-08-25

机动车负全责的立法谬误:正义公平该站在哪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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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8月23日 11:02 中国《新闻周刊》 .CYkb8h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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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和公平,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具有正常理智与情感的普通人的“正义感”。而人们的正义感已经否定了那个立法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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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尤其是所谓的“轿”车)在中国曾被视为权力的象征。后来,又被看成财富或地位的象征。因此,随着汽车大量地进入城市,汽车与人的关系,便成为很容易激起人们情绪性反应的一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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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应当发展汽车,争论的两派至今仍然势不两立。而各地制定的交通法规,也带上了这样的情绪化色彩。先是东北某地制定地方法规规定“撞了白撞”;然后是北京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的《征集意见稿》第六十九条(二)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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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说“撞了白撞”还曾引起过激烈争论的话,那机动车负全责出来之后,尽管口水横飞,但其实谈不上争论。因为,90%的人认定该规定是不公平的——即使是那些支持机动车应负全责的人士,也并不赞成行人可以横穿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他们只是说,在车、人混合的路面上,机动车经常占用行人道路,或者不尊重行人,比如下雨天高速行驶,溅行人一身泥水。这样的司机确实不道德,但司机这样的不当行为,并不能成为行人在封闭的机动车道路上违法横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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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从目前的舆情看,人们之所以仍然不断地发出声音,毋宁说是对立法者提出一种异议:立法者为什么竟然会提出这样显著地有悖公平、有悖行之有效的习惯的法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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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管是法院,还是司机,包括有一定见识的普通民众,都已经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该怎样处理,社会上已经形成了某种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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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惯例就是:如果在公路上,行人违章,机动车司机采取了一切紧急措施仍无法阻止事故发生,导致行人(或骑自行车者)死伤,此时,司机不应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但是,人皆有同情之心。人家的生命和身体已经遭受伤害,为求得自己心理上的安宁,司机仍然会承担某种道义上的责任,向死者家属支付若干补偿费。具有正常的理智与情感的普通人,也会支持死伤者提出这样的补偿要求,而任何一位明智的法官,也会促使双方达成一个合理的补偿协议。也就是说,这样的惯例一直被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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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这样的惯例虽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但由于其已被法官广泛地采用,因而已经成为法律,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尽管对于补偿费用到底是多少,惯例不可能明确规定,但死伤者一方如提出无理要求,也会被人鄙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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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惯例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律,因为它已经深入人心。因此,在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发生的首例行人违章死亡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机一方坚决不愿承担与行人同等的责任,但他也表示,本着公平人道的原则,愿意作出适当的补偿,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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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由理性的反思,一个具有正常理智与情感的普通人可以确定,这样的惯例,平衡了各方的感情和利益,是公道的,也是人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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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如立法机构是明智的,那么,对于这一法律领域,它根本就不用专门立法,因为大家已经在执行那个法律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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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使非要立法不可,立法机构所要做的,也仅仅是以立法的形式认可这样的惯例,对其予以宣示,以强化其约束力 除非立法者能够证明,这样的惯例不合乎天理人情,显著地有悖于公平正义。否则,改变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惯例,就是自作聪明,或者自取其辱;就像前些年,各地纷纷立法禁止燃放鞭炮,后来,又不得不自己废除自己制订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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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些提出机动车应负全责的人士,对于为什么要改变行之有效的惯例,并没有给出合乎情理的论证。当然,据说,这样规定合乎“以人为本”的原则。然而,以人为本,应当是以所有人为本,因为每个人跟其他人都是平等的,开车人与骑车人、行人在法律上和精神上是平等的。法律不应追求某种抽象的公平,也不应片面地维护某一群体的权益。相反,法律只应追求正义、公平本身。正义和公平,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具有正常理智与情感的普通人的“正义感”。而人们的正义感已经否定了那个立法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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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立法者总是具有一种强烈的自负,以为自己可以任意地制定法律,强制改造民众的习俗,变更社会中的惯例。不管是当初立法规定“撞了白撞”,还是现在立法规定“机动车负全责”,都是希望通过法律将自己的某种价值观念强加于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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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人民才是法律规则的创造者,立法机构的全部权力不过是对人民在合作、交易、交往中所形成的惯例予以认可、深化、细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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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5楼 发表于: 200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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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报:驾驶人为违章行人买单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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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8月11日 10:21 中国汽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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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穿马路的行人都存在侥幸心理,殊不知因为少走几步,可能会引起更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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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卖报纸的人夹杂在穿梭的车流中,不知道他们是否了解新交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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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上车就是面临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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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天前,楼下一辆奥迪与一辆逆行的三轮车相撞,交警当时没下事故结论,他说要看看三轮车车主伤势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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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没有下结论,是因为交警不确定奥迪车主应当赔偿多少,是可以直接走保险,还是需要更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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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是过错方承担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但是,如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承担的责任不是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的,即便非机动车方和行人有过错,也只能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而机动车方永远得不到非机动车方和行人的赔偿。这点,令很多驾驶员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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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方不是绝对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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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说,相对于非机动车方和行人来讲,机动车方就是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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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生命重于一切,任何侵犯到人身安全的事情我们都要禁止,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在北京北太平庄发生的那起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同样受到了威胁:一辆桑塔纳2000行驶到北太平庄立交桥北侧时,为躲避一横穿马路的行人,撞在隔离带的栏杆上,整个车翻滚着底朝天砸在反向车道上,司机头部和腿部受轻伤。这时环顾四周,横穿马路的行人早已不见踪影。交警最后认定事故为单方事故,司机负全责。遇到这种情况,司机的人身损失和车辆损失只能由自己买单,而违章的行人,什么责任都不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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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时候,同样是生命受到威胁,驾驶人的生命难道不值得同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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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如桑塔纳2000采取的措施是减速、刹车,而不是将车撞向隔离带,这时将横穿马路的行人撞伤,他要承担的是行人的费用还有自己修车的费用。“这我就不理解了,如果他撞了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选择躲避,造成的损失一样他自己承担。要是司机自己的过错导致事故发生,承担这个责任无话可说,但是,横穿马路的行人就像不可抗力的暴风雨,来了,驾驶员有什么办法?”一位经常驾车的李先生困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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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便行人违章,也只承担罚款。”一位曾经因闯红灯而与机动车相撞的行人心里有些愧疚:“当时因为我闯红灯,结果与一辆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上,本来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责任,但最后,交警罚我50元钱,却让机动车驾驶人支付我1000元的医疗费,我心里非常内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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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委员于长隆认为,对道路交通管理的目的是道路的畅通,无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行人都是道路的使用者。法律面前应当人人平等,不能以势力的强与弱确定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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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媒体报道,驾驶人看见行人过马路,经常是油门一踩“狭路相逢勇者胜”,他们呼吁驾驶人别再逞一时之勇,撞了人,赔个倾家荡产。看似这个警告合情合理,但作为驾驶人,有人觉得这话说的太偏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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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一位每天开车的孙女士说:“所有在道路上的人,包括行人,骑车人和驾驶人,最遵守交通规定的,还是驾驶人。从北京市处罚及记分标准中可以看出,行人违章,最多的罚款就是50元,而驾驶员违章,最少是50元,最高就可以吊销驾照。有关执法部门有很成熟的管理方式管理机动车,但是,对其他人员的管理,远远不如机动车力度大,甚至很多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处罚,根本就执行不了。骑车人、行人敢当着交警的面闯红灯过马路、逆行,开车的人敢吗?如果交通事故中对违章的行人不做处罚,或者不追究其相应责任,只会纵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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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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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六届三种全会提出以人为本,并第一次写进党的文件。以人为本实际上和《宪法》中规定的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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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同意以人为本,但我更希望处理交通事故时要公平。”孙女士强调:“只要有过错,不论驾驶人还是行人,都应当为其行为付出代价,让机动车方适当多付出或者承担部分无过错赔偿也是可以接受的。但要按现在的规定,恐怕吓坏了驾驶员,纵容了骑车人、行人,现在不是碰瓷儿的多了吗?这就是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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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北京的交警讲了一个故事:一个外地打工的男子,娶了一个有精神病的老婆,一天,他带着老婆横穿四环,他先过去,然后招手叫老婆过,结果,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婆被飞速开来的汽车撞死,该男子最后得到几万元赔偿,回老家了。听说后来该男子用这笔钱盖了新房,娶了个新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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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是一则故事,但却有些讽刺意味儿。处理事故的交警都知道这可能是一场蓄意谋杀,那男子非常透彻地研究了法律,但因为拿不到证据,谁也不能说该男子就是谋杀。如果交警都难以取得证据,驾驶人又有什么能力去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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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是权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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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我们尊重法律,只要法律生效,我们就会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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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法律会过时,会有规范不完全的地方,也会有理解上的偏差。北京市一位律师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并没有问题,造成现在这种不公平局面的原因是理解问题,是执法部门对法律的理解产生了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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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机动车驾驶人还是希望法律不要偏心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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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4楼 发表于: 2004-08-19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十个悖论 V]fsjpvlm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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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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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除能证明事故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外,机动车一方必须承担责任,从而否决了被民间称为“撞了白撞”的说法。这样的条文等于规定,无论什么情况,非机动车与行人对机动车都是“撞了白撞”。无论是以前的“撞了白撞”还是现在的“撞了白撞”,应该说都不是好的解决办法,但问题是我们怎样选择其中的一个“最不坏”的办法解决当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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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新浪网上前几天的调查,有90.58%的网民认为机动车全责的立法是不合理的,但这部法律却能仍旧无视公众的意见而存在,实在令人遗憾。尤其令人遗憾的是,许多人根本没有弄清“撞了白撞”的真实含义就妄加评论,其中还包括一些参与立法的专家、官员。 Ej c%D 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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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部法律至少包含了十个悖论: ,E&PIbD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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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前的“撞了白撞”即“撞了不承担任何责任” 1.7tXj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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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所说的“撞了白撞”,是指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前者违反交通规则,机动车无过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全部责任。但事实上,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又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即使无过错也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许多实行“撞了白撞”的城市也是这样操作的。因而,真正意义上的“撞了白撞”从来就没有过。即使是实行此类“撞了白撞”的城市,由于交通事故发生后都是驾驶员或车主先垫付医药费,其实际承担的损失也远不止百分之十。 j^DoI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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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人的误解有情可原,但立法者居然也望文生义,其工作态度实在令人失望。 6FMW}*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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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行为的弱势=生活中的弱者 96fzS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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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标准的说法,行人及非机动车在交通行为中处于弱势,而交通行为中的“弱势”与通常所说的“弱者”完全不是一码事。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行人是个违章遛狗者、被压死的狗价值近一万元,而驾驶员则是名为别人开面包车的外地打工仔、一条狗的价格差不多是他一年的工资,在这起事故中,谁是强者、谁是弱者? o#V}l^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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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法中实际上还隐含了一个荒谬得难以置信的观念,即“开车的都是有钱的”,因而应当赔、也赔得起天文数字。但如果分析一下交通事故中的驾驶员构成,除了极少数发了大财的以外,绝大多数的驾驶员即使不能称为弱者,也很难称为强者。甚至是由于要承担养车的负担,而过着更为艰苦的生活! if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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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事故中行人和非机动车肯定是最大的受害者 r+6=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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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一下交通事故案例,许多车毁人亡、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事故恰恰是由于驾驶员为了规避违章的行人或非机动车引起的,甚至为了规避一个违章的行人、非机动车,致使整个大客车人跌入山沟、数十人伤亡的恶性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 <Lz/J-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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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位网友提供的案例中,一辆装载钢材的货车为避开突然违章拐弯的自行车,猛踩刹车后巨大的惯性虽然使汽车撞到了骑车人,并致使骑车人受伤住院,而由于刹车过急,车上的钢材前移摧毁了驾驶室,司机和副驾驶座上的另一工人顿时身首异处!而行人因肩扛钢管违章进入机动车道致机动车车损人伤的例子也有出现。 (MfPu8j  

QQ1|]/)  

这些例子虽不多见但在立法中也是必须要考虑的。小小的一个“弱者”问题所出的考题,考验的却是立法者是否“弱智”。 3m2hB%SNb  
j,:vK  
四、非机动车、行人的违法行为受法律保护 5;:P^[cH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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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任何人都会嗤之以鼻的命题,但新法中却有这样的规定。对机动车采取的无过错归责原则,事实上就宣布了即使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违法行为,其权益仍受保护,也就是在保护非机动车、行人在交通行为中的违法权。 Oo-%;l`&  

8M5a&35J"  

生命权优于交通权大方向上没错,但如果不区分合法的交通行为和非法的交通行为,让合法都承担非法者的过错是马克思主义原理? 4fuK pLA  
AhNy+p{  
五、机动车一定是“高空高速” 0r|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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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为否定“撞了白撞”引用了民法通则中的一条简单但并不明确的规定,即“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将其作为否定“撞了白撞”的重要立法依据,但这一依据怕是本身都自身难保。 VvS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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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非常典型的、各地均有发生的例子是:当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停车等绿灯时,非机动车因违法占道刹车不及、边骑车边打手机等原因撞上机动车并造成损害,目前警察的处理方式是机动车无责任但要承担骑车人的一切损失。试问,这时的机动车是在“高空”还是在“高速”? 3u tJ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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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非机动车和行人可以真正地“撞了白撞” k>ERU]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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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前面的装载钢材的货车,非机动车害得两户人家家破人亡,如果还要司机家属赔偿非机动车的损失,公理何在、天理何在?司机的生命连猪狗都不如吗?他们家人的生命不是生命?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正常停车,却被非机动车撞坏,机动车驾驶员却要赔偿肇事的非机动车,这样的法律是儿戏还是搞笑的小品? [RqL0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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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要体现“保护弱者” @Z f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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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使命是建立一种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并促进文明的进步、提高社会生活的效率,保护弱者并不是法律的最终天职,即使保护也不是不问青红皂白地保护。许多法律甚至只保护强者并促进弱者从社会生活中被淘汰。 &m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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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周围的弱者中,许多人有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扔垃圾的习惯,我们是不是也要保护?立法的附加效应是促进民族素质的提高、社会文明的进步,还是要造成一种远期的“逆淘汰”? X*Qt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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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与国际接轨”=“与国际接鬼” kzK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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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而且据说还是借鉴了国外的做法。我们不知立法的专家们能不能不含糊其辞、说清楚借鉴的是什么国家的什么法律?但至少我知道许多发达国家就不是无条件保护行人的,行人给机动车造成损害也同样要赔偿。 P$ a `8~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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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发达国家的法律都是这样订的,难道我们就可以照搬吗?至少我们应该知道我们不是发达国家、我们的交通中行人是绝大多数、行人的交通违法由于长期以来没法严管几乎已经成为“合法权益”。 l@h|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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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多加保护才能真正“保护弱者” <l: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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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交法生效那天起,行人、非机动车随意穿越机动车道的多了、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的多了、根本无视红绿灯的多了、撞了机动车反而飞来横财的多了。因为新法令他们更加“刀松不入”了。如果说立法的目的是让行人和非机动车更没规矩,立法者的目标达到了。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当年几乎所有实施“撞了白撞”的城市,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都极大地增强了,随便横穿马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也大量减少了。 o'Uaz*-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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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保护越需要保护的例子实在太多了,当一个人对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受到损害的可能性采取放任的态度时,让机动车无条件承担责任无异于是一种抢劫。因为政府本来有义务保护他们的合法通行权,而法律不仅没有保护却要机动车来承担侵权人的损失。虽然法条中规定了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事故可以免除机动车的责任,但“故意”是一种心理活动,试问立法者能够一眼看穿出来吗? &e-MO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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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重罚能够提高交通效率 )R- e^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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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当然的想法是,重罚之下人们会遵守交通法规,从而提高交通效率。但现实如何?某城市几天内处罚机动车违章金额达二十余万元,但行人仅处罚了三人而且罚款未全部到位。这样的执法方式首先是不公平的,但即使不讨论这个问题,交警无力对付众多的有交通违法行为的行人、非机动车在中国已经是“地球人都知道”的事情。道路安全法的实施,只是让机动车更怕了、更规矩了,但行人与非机动车几乎没有任何改变,甚至还不如以前。新交法没能使交通各方在守法的前提下提高交通效率,反而让更多的机动车驾驶员以降低速度和效率的方式来避免飞来横祸。 b}C6/ 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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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和非机动车相比通过考试取得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总体上对交通安全法规、交通安全更为陌生,我们无法绕开这一群体从根本上解决交通效率问题。 m0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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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撞了白撞”会在“短痛”之后提高交通效率、减少交通事故损失、提高交通行为人的素质,从而避免交通效率低下和事故频发的“长痛”。 如果说以前的“撞了白撞”是在泼水时倒掉了孩子、是荒谬的,那么现在的“撞了白撞”就是泼水时倒掉了更多的孩子、是更荒谬。至少,牺牲一小部分有过错的比牺牲掉一批无过错的更加公平,在我们无法承担对行人、非机动车的执法成本的情况下,“最不坏”的办法只能是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自己也承担起交通违法的成本。 t#eT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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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是否更有前途不是看其经济增长了多少个百分点,而是看其管理水平、国民素质,以及对资源的最大化利用的能力。中国的立法不成体系已经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其根源在于法律体系的总体定位尚未明确。在立法中,似乎也有过全社会讨论的过程,但定稿时是以权力说了算还是以民意说了算、专家说了算?前两天在新浪网上的一个调查中,有90.58%的人认为机动车全责是不合理的,那么这部法律又是如何定稿的?这个问题比新法中存在的技术及逻辑问题更值得人们深思。

纷纷万事 直道而行
君阁车友全国QQ群:426784983
级别: 总版主
只看该作者 53楼 发表于: 2004-08-19
无过错责任”该如何承担----zt光明日报 }@ *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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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mw.cn/content/2004-08/16/content_79097.htm xg}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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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笔:张翼 ?aInn: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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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没有做错事却要因为别人的错误而赔钱,且数额巨大,你会不会觉得冤?当然,有一个前提,你必须是开车人,而对方是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者。比如,你正行驶在回家的路上,一个骑车人忽然闯红灯并逆行进入快行道来到你车前,你迅速刹车但还是将他撞伤了。虽然他违背了“各行其道”的道路通行基本原则,但你也必须 tv)x(MX  
面对各种置疑。 b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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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许权威部门仔细一査发现你的刹车不够合格,虽然验车时、平常使用都没问题;也许交警说你处置得还是不够果断及时。但如果怎么查对方都是“全责”,也不意味着你就没事了,虽然可以“减轻责任”,你还是要赔钱。因为这属于“无过错责任”,你是“强者”,对方是弱者,保护弱势群体是“以人为本”的法律宗旨。 qev1bB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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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更可怕的是,万一是在高速路上,你正严格按照限速行驶着,突然有人翻越护栏纵身而下,正落在你车前不远处,你一个急刹车却还是将他撞飞了出去,一个大活人被你亲手撞死了!血淋淋的场面使你感到今生最大的错误就是学会了开车并买了一部车。 Lp20{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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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后你惊恐地一再回想当时的细节,你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那么守规则的一个人为什么会撞死人。一看见他你就立刻刹车但就是刹不住,因为高速路上不许低于时速60公里行驶,刹车再灵也需要制动距离呀! "T?%4^: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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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忽然,你猛醒,按照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死去的人是一个真正的重大交通违法者!但他的责任只是被罚款50元,而他已经死去了,你的责任却真正地开始了。按照规定,你将面临一系列赔偿,仅死亡赔偿金一项就相当于20年的当地人均年收入,虽然你没有错误可以“减轻责任”,但你依然要赔20万,你一方面叹息,一方面却又暗喜幸亏不是在深圳,那里最高赔偿不是高达85万元吗?要是那样,你就只有倾家荡产,连累家人了。还好,你已经按照法律的要求投了第三者责任险,但后悔的是,投了太平洋保险,太保今年只有“5万和10万”两种最高保额可选,你虽然选择了10万元的那种,还是要自己承担10万元。 + B%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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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最令你失望的是,保险公司今年将“无过失责任赔偿”删除了,因为你没有过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里都是专业人士,早已预料到新法带来的巨大经营风险,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可专家们不是都说,我们是按照发达国家实行的“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进行的吗?风险不是应该由保险公司去承担吗!为什么事实却是这样! ,;y 5Mu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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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者当然应取“以人为本”的态度,但对开车的人就不应该讲“以人为本”了吗? _S{HV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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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法律的立法初衷也曾让你这个一向守法的人欢欣鼓舞,但人大公布的法律是一个基本框架,如果没有合理而具体可行的条例和规定相配套,好经还能被念歪了那! Mou>|U 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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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人为本”令人感动,但要以什么“人”为本呢?是大多数守法的行人、骑自行车者、司机?还是一部分违法的人? Vz1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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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承担责任是不容置疑的,开车人无过错但对违法受害者进行道义上的适应补偿也可以,但关键是“无过错责任”到底该如何承担,该不该有个合理的限度。 t/yGM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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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要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但违法受害者的利益得到过分保护是不是就失掉了法律保护公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的根本目的?对违法受害者的巨额赔偿到底在照顾什么,又是在鼓励什么 }_u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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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一位专家指出,过分照顾违法受害者的做法面临极大的道德风险。如果一个人不珍惜自己的生命,别人又怎能为他(她)负责,如果少部分人要以命换取巨额赔偿或不法分子以撞车恶意索赔又如何控制?如果不能有效化解这些风险,道路交通事故的机率将减少还是增多?我们的交通是更加混乱还是走向有序? m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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