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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联名反对“任何情况机动车负全责”正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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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0楼 发表于: 2004-07-21
车祸赔偿标准有变 造成死亡的最高赔85万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如果在深圳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并造成他人死亡,到底需要赔偿多少钱?近日,记者采访了深圳市律人律师事务所吴宗海律师,详细算了一笔“车祸赔偿账”:造成他人死亡的,最高赔85万元! `*",_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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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标准有变 SP"t2L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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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以后,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随之做了相应的更改,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也有了很大的改变。首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不再直接规定赔偿的数额和种类,而是明确规定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区分开,分别有不同的赔偿标准。 /ke[n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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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户口最高赔15万元 ]FgKL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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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深圳正在全面推进城市化,所以如果车祸中的死者为农村户口,赔偿将参照广东省农村标准。第一项是丧葬费。丧葬费不分农村和城市,都是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共计15206.5元。第二项是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总共是81091.6元。第三项是被抚养人的抚养费。按照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一年是2927.35元。对未成年人抚养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赔偿20年;被抚养人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抚养的年限减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抚养费最高赔付可达58547元。这三部分总和是154845.1元。 %C r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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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户口最高赔85万元 kBxE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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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车祸中死者为城镇户口,分三部分赔付:第一项是丧葬费,同样是15206.5元。第二项是死亡赔偿金。按照深圳市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20年,根据广东省公安厅近期公布的200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深圳市被作为计划单列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每年23905.92元,20年共计478118.4万元。第三项是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深圳的标准是每年17372.04元,对于未满18周岁的人赔偿到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20年计算;年满60周岁的被抚养人,每增加1岁,赔偿年限少1年,75周岁以上的,赔偿5年。这一部分最高赔付可达347440.8元。三部分共计840765.7元。此外加上家属处理事件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支出有可能高达85万元。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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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机不担责任也要赔偿 #p7gg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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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律师强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开车撞死行人,首先保险公司承担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的部分赔偿,保险赔偿范围以外的数十万赔偿金,即使是行人违规,如果司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那么不管责任认定是谁负多少责任,哪怕是行人负全责,都要由机动车驾驶员来赔偿。如果司机能证明自己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那也只能适当地减轻司机责任,而不能完全免除。
纷纷万事 直道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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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1楼 发表于: 2004-07-26
这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被万人骂的条款原文!!! VT4 >6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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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_FeX22+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to.Oa RR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AXgT[ O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K/Y"oQ2  
FB我开富利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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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2楼 发表于: 2004-07-26
无条~无理~无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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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3楼 发表于: 2004-07-27
[转帖]新法助长违章,导致车毁人亡,家属要求国家赔偿!! LGXZx}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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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颁布一个月后,海口某高速路段,一正常行驶的凯悦为了避让一横穿道路的妇女,撞上了护拦,车辆损毁严重,该违章妇女迅速翻越护拦逃离现场,由于当时车内人员不同程度受伤,以无力拨打报警求救电话,虽然后来有过往车辆报警,但因耽误时间,司机及三名车内乘客两死两伤,这一幕被该路段监视录象拍下!

GG*BN<(>!  

虽找到该名肇事妇女,因为《新交通法》的规定行人不可能作出赔偿,死伤者家属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正是国家法律的不公,导致行人对违章所造成的后果不能承担责任,从一定程度上说,是新法助长了违章行为,导致了这场惨剧的发生!!家属提出500W的高额国家赔偿要求!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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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4楼 发表于: 2004-07-27
哎~~~~~~~~~~~~~~国家甘易告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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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5楼 发表于: 2004-08-05

悲哀悲哀

开车小心啊,各位DX,建议不要超过20码

安全第一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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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6楼 发表于: 2004-08-06
BIyNiol$AJ  

还有更可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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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法规定交警现在无权扣车和让驾驶员先交押金、医疗费,结果造成被撞伤的没钱看病,而肇事者和保险公司一口咬定不结案就不能赔钱!真正家里没钱又被撞惨的人比以前更倒霉。这是今天厦门晚报上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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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法无论对驾驶员还是非机行人都不是个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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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7楼 发表于: 2004-08-11
对机动车“无过错责任”的辨析 9L:v$4{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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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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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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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社会舆论出现了非常微妙的“分裂”。出现在媒体上的评论大多称赞这部新法是以人为本、体现了人性关怀,但是,汽车业、保险业、律师和许多车辆拥有者却对该法的一些条款提出了质疑。该法的第七十六条规定,一旦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即使事故是由行人或非机动车违章引发,机动车一方也只是“减轻责任”,民间舆论普遍认为,这一条款损害了社会公平,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网络上开始出现针对这一条款的“段子”,北京市最近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许多市民也对该条款表达了强烈不满。一些人士甚至认为,新交通法对机动车的“苛求”导致了汽车市场的看淡。 a.8n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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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交通法颁布之初,有关人士曾经解释说,“76条”的立法根据是民法通则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立法本意是保护行人的安全。应该说,确定交通事故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否定一度流行的“撞了白撞”的观念,的确是社会向着人性化进步的表现,但是问题真的这样简单吗? ;utjW1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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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过错责任”是由美国学者巴兰庭于1916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提出的概念。西方国家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引入无过错责任原则,原因在于高速交通工具本身带有高危性质,而一旦发生事故,受害者多为行人一方,规定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能够起到救助受害者的作用。但是,这里有两个重要前提,一是为无过错责任规定“上限”,道理很简单,既然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就不应该受到严厉的责罚,否则就会损害社会公平,甚至危害法律自身的权威性;二是只在保险业足够发育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这样能将责任分散为“微粒”,由所有参与保险的人们承担。 C8 G[ '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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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我国新交通法的实践看,我们所采取的归责原则对于机动车一方来说过于严苛,保险环境也不够成熟。前不久,在北京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名曹姓外地妇女于夜间横穿二环主路,被一辆正常行驶的奥拓车撞死,车主刘某被判赔付20万元。在这一案例中,曹某存在着严重的违法情节,而奥拓车主虽然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终因事发突然,无法避开曹某。依据新交通法,奥拓车车主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使他购买了10万元额度的第三者责任险,他仍然要为自己的无过错赔偿10万元,对于工薪阶层来说,这一责任是沉重的。然而,刘某还是幸运的,按照深圳某律师事务所的计算,交通事故如果造成一人死亡,最高赔偿额度在理论上可能高达80多万元,即使考虑到“减轻责任”和第三者险,车主在理论上仍然可能因为行人的违章而倾家荡产。很显然,这样的结果对于机动车一方来说显失公平,它背离了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之基石,也极大损害了法律的教育和惩戒功能,最终也起不到保护行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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