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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联名反对“任何情况机动车负全责”正式开始

楼层直达
级别: 荣誉会员
只看该作者 24楼 发表于: 2004-06-29
反对~BT的诬赖法规!!!!!!!!!!!!!!!!!!!!!!!!!!!!!!!!!!!!!!!!!!!!![s:04]!!!!!!!!!!!!!!![s:04][s:04][s:04][s:04][s:04][s:04][s:04]!!!!!!!!!!!!!!![s:04][s:04][s:04][s:04][s:04][s:04][s:04]!!!!!!!!!!!!!!![s:04][s:04][s:04][s:04][s:04][s:04][s:04]!!!!!!!!!!!!!!![s:04][s:04][s:04][s:04][s:04][s:04][s:04]!!!!!!!!!!!!!!![s:04][s:04][s:04][s:04][s:04][s:04][s:04]
级别: 支柱会员
只看该作者 25楼 发表于: 2004-06-29

那是为了不让保险公司垮掉

用这种法律要求大家多买第三者责任险

每一朵花都有自己的香味,需要你用心去发现
级别: 总版主
只看该作者 26楼 发表于: 2004-06-30
做为一个司机我想要的不多-----ZT AYtcN4\/  
做为一个司机我想要的不多,我只想要安全的行驶环境,我只想要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我从来没有说我要特权,以前没,现在更不可能,因为我连最基本的人权都没有了。 _dY}86{  
Kn]WXc|("  
aesFv)5DK  
a&PZ7!PZv  

做为一个司机我要求的真的不多,我们只是希望每一个司机都能遵守交通法规严格要求自己不要违章,因为我们做错了事会给别人带来困扰伤痛,车子是钢铁做的,尤其是在高速下不论与什么相撞结果都是可怕的,司机也是人,司机爱惜生命,我们不可能喜欢伤害他人,我们不可以漠视他人的生命。。。

60$    

做为一个司机我要求的真的不多,我们只是希望所有广大的非司机们不要漠视他人的生命权,生存权和财产安危,不要闯红灯,不要爬栏杆,不要在不应该过马路的地方斜穿猛跑,不要冲到封闭式高速路上。。。开车不是走路说停就停,你们这样做已经漠视了自己的和他人的生命权,生存权,你们这样做的目的只能是自杀或者杀死司机及司机的乘客

>sk S`/6  

做为一个司机我们要求的真的不多,我只是想要一个公正的法律,在发生了我毫无过错的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请不要判罚我,因为事故对我造成的伤害同样很大,不是我用路权和非司机争夺生命权,是他们漠视交通法规,漠视自己和他人生命权才来到我的车前,我没有任何过错,我希望好好的活下去。。。

`w }"0+V  

做为一个司机我要求的真的不多,我只想要一个尽责的政府,我工作,我纳税,我是一个合法的公民,所以我希望我的税金养活的政府官员们,你们为百姓真正的作点实事,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希望你们不仅加强对司机的道路安全意识的宣传,同样能够不厌其烦的告诉非司机们穿越或者进入封闭式高速是危险的是违法的,闯红灯是危险的是违法的,爬栏杆在不应该过马路的地方斜穿猛跑等等行为是危险的是违法的,让非司机也懂得尊重他人的生命权,生存权和财产安危;完善道路的安全措施防止那些想要违法的人做出违法行为,为行人的方便出行多多架设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作为政府,作为纳税人养活的政府,这些都是你们分内的事情啊?!你们为什么不做,你们为什么不做好?!

X35hLp8 M  

作为一个司机我要求的真的不多。。。

纷纷万事 直道而行
君阁车友全国QQ群:426784983
级别: 热心会员
只看该作者 27楼 发表于: 2004-07-03
还以人为本呢,,难道驾驶员就不是人了???驾驶员都喜欢没事撞人玩??我靠~~
xdf
级别: 总版主
只看该作者 28楼 发表于: 2004-07-08

骑车人逆行撞向汽车 司机无责反赔钱 Y X*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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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7-6 北京娱乐信报 http://www.stardaily.com.cn/view.asp?id=105799 ~O: U|&  
F Z!J  
??在交警出具的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警察判定开机动车的周先生和骑自行车的李小姐都没有责任,但周先生却要承担事故损失费100%(李小姐500多元的医药费和误工费)。由于无责,保险公司对周先生赔偿给李小姐的费用拒不赔付。周先生很无奈——难道自己要为这笔“不明不白”的费用“埋单”吗? R8&|+ya  
4/*H.Fl  
??骑车人逆行撞向汽车 [pgZbOIN37  
>UHa  
??6月30日,周先生开车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挂了空挡打算开进单位时,只听“哐当”一声,一女子逆行骑车在他车前晃了一下后,倒在了他的车前方。后来,交警过来进行处理,开出了一个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认为,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都没有责任,但周先生要承担事故损失费100%。事故事实上写着“造成A车右前侧与B车前轮相撞,B车前轮损坏,B右手右膝受伤。”由于考虑到自己的车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朝阳支公司上了第三者责任险,周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后,毫不含糊地赔付了李小姐医药费300多元和误工费200元。 .px:e)iW  
ftZj}|R!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看了事故认定书后认为,由于交警在责任一栏填写的是双方无责,所以保险公司不会进行赔付。“我并没有违章,骑车人逆行骑车,大家都无责我却要承担损失费,我赔付完骑车人的医药费和误工费,保险公司却不赔付我的损失,我怎么这样倒霉呢?”周先生说。 =_pwA:z"A  
3071:W  
??交警:新交通法规定如此 J7&DR^.Sw  
JW+*d`8Z[  
??记者联系上了处理此事的朝阳区某交通队。交通队事故科的一位交警说,根据新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双方无责的话,就要由机动车承担事故损失费。同时,这名交警还表示,新法实施后,类似周先生的情况并不少,如果保险公司由于无责不赔付,周先生可以起诉保险公司。 @Hjea1@t  
O!R"v'  
??保险公司:无责不应赔付 lrEj/"M  
TMj4w,g4  
??当初负责办理周先生保险业务的郑小姐说,这几天她也在为周先生处理这件事。关键是,交警开出的事故认定书上判定双方都无责,既然周先生没有责任,根据合同,保险公司当然不会承担赔付责任。 d>i13d AI  
i^2IW&+}e}  
??律师:保险合同应适应新法规 n^9  ?~  
y\PxR708  
??北京市律师协会汽车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李湘军律师认为,周先生遇到的情况是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警的这种处理结果是一种新的现象,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保险公司根据合同,交警认定周先生无责,那么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做法也是正确的。但保险合同中一些条款的制定都是依据旧条例制定的,保险公司合同中的赔偿条件要根据它所依据的法律变化和实际情况而变化。当然,新的法律使用没规范前与保险合同关系的变更的衔接是有空白的,但这个空白很快会被填补上。只是交警的认定书上,A没责任,B也没责任,却出现了下面的调解结果由A承担事故损失费100%,实际上,周先生还是承担了赔偿责任,这样看来,缺乏一个大家认可的理由。如果这样认定的话,不知道是不是立法的本意? 0|Uc d  
?? 1y[B[\  
信报记者张伟娜 b|?;h21rG  
线索人周先生200元

美 呼号:BG7JMI 中国移动:137 909 63766 QQ:455506113
美丽湛江我的家
xdf
级别: 总版主
只看该作者 29楼 发表于: 2004-07-08

76条之杀人机器论(ZT)

$Cut  

很多人说:红灯停,绿灯行,红灯你还走,这你不是找死么?你们对法律无知无畏地践踏付出的代价就是你的生命,被撞死活该。要是你们这些行人都知道闯红灯就是自杀,就是死,还会闯红灯么,那么社会的交通秩序将多好。你们的生命权固然重要,但你们的生命权并不是建立在践踏别人的通行权之上的。以人为本?你们违法了侵害我的行路权还和你们以人为本?! EXv\FUzo  
:qt82tbn  
那么假想以下有这么一个保险箱,当小偷偷窃的时候,保险箱就会散发毒气将小偷毒死。那么有人也同样会支持这种杀人保险箱,并会说,偷东西就是违法,死了才好,要是全世界小偷都能意识到偷东西就意味着自杀,就是死,还会去偷么,那么各人的财产利益会保证多好。你们的生命固然重要,但是你们的生命不是建立在侵占别人财产权的基础之上的。以人为本?你们违法了侵害我的财产还和你们以人为本?! \emT:Frb  
s8/ozaeo  
我相信支持前一种撞死白撞观点的未必会支持杀人保险箱。支持杀人保险箱的人也一定有,我就遇到过,大学一经济比较拮据的同学被偷了,然后就说出了小偷都应该被杀掉的话,大伙只能理解其心情,但不能认同其情绪化的说法。对于支持杀人保险箱的人我只能说,小偷偷东西不是非常大的罪以至于要杀死他,即便你认为是一种非常大的罪以至于要执行死刑,对他进行判决并执行的人不是你,是法官和行刑者。你无权设机关杀死他。 z22|Kv;w  
z[<pi :  
,对于不支持杀人保险箱的人来说,同理,你们也不应该支持撞死白撞。 `tUeT[  
%WXVfkD  
,有人必定会说,两个例子不是完全一样:杀人保险箱是被故意设计出来的有杀人功能的,我不设计出来就行。而汽车和红绿灯天生就被法律,社会行为习惯,机动车性能,牛顿定律构成了这种一旦行人闯红灯,行人必定被撞死的杀人机器,我们机动车驾驶员也不愿意闯红灯的行人被撞死,但是我们是这个杀人机器的一部分,我们无法改变这个机器,我们无法避免其运行。就不能让行人不来触碰这个杀人机器么?那世界就太平了。 Qnu&GBM  
那么我就要说: bvxxE/?Ni  
1,的确应该避免行人去触碰这个杀人机器而不是鼓励行人触及这个杀人机器,例如采取罚款教育等手段,目前法规的确不够,也的确非常困难。 [.yx2@W  
2,由于这个小罪引起大灾难的杀人机器的不合理性和严重危害性,仍然应破除这个机器或者屏蔽这个机器。(而不是让行人始终承担这种风险)76条客观上就在打破这个固有观念中的理所当然的杀人机器,虽然76条不是那么完善,但他在逼迫你要小心不要撞上行人,改变你固有的观念和开车习惯,在红灯的路段慢点开,破除这个杀人机器。 Z+pvdu  
有些人会说,76条虽然规定了,但这真的无法避免!其实,包括我在内一开始也认为很多是不可避免的。但我这几天看到不少开车的网友说:很多是可以避免的,总说事故不可避免的人应该更好地学会开车。 [3 ;Y:&D  
关于是否可完全避免这个杀人机器,如何避免问题(是机动车驾驶者的经验来避免?还是用管理来避免?还是用更先进的道路设备来避免?),我觉得的确可以充分的讨论,并且应该是讨论的重点问题,并且由于76条也许过于简单和绝对化,我们也许应该质问76条,为什么机动车要为不可避免的事故买单?不可避免的事故应该由谁来买单?司机,行人,道路交通管理者?这个杀人机器的终极原因是什么,给交通带来的利益是什么,如何在较小的成本下达成更先进机器为社会交通秩序带来益处,而避免其杀人。 _xZb;PbFE  
)<&CnK  
但是,我却非常不同意这样的观点:汽车红绿灯机器永远都必定在人闯红灯时杀人,我们只能漠视这种杀人机器的长期存在而毫无对策,行人始终要承担这种因小罪而被其杀的危险,或者行人被这个杀人机器杀死是活该,因为行人闯红灯违法了,如同被杀人保险箱杀死的小偷。 KcyM2hE7  
%!/liS  
76条在思路上是一种进步,但受到谴责的不应该是这种思路上的进步,而是这个思路的目前也许较为粗糙的状态,使之逐渐完善。 IXk'?9  
)C0X]?   
欢迎反驳,质疑,我尽量能够把我的观点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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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0楼 发表于: 2004-07-08

转贴自爱卡高尔夫论坛 /MC\ !,K  
今天求JCSS判我全责 5a/)|  
'9)@U+yfQ  
今天中午突然下起大雨,绿等后刚到路口时被闯红灯的还带了个人的助动车撞上了 下车一看,车门下面涂防腐层的“裙边”被撞了两个凹坑。 SZPu"O\  
*;m721#  
再看助动车,虽然碰到我的是轮子,但是车头的整流罩已经活活震碎了,可见当时撞击的力度和速度不小,为什么会有两个凹坑,却一直没有想明白。 L,<.rr$:  
4c% :?H@2  
撞我的是个18岁的小伙,态度不错,一个尽的说是我全责,我闯红灯,,可是我就是没有钱。。。 1/n3qJyx2}  
^Ni)gm{?k  
无奈,打110,JCSS来了,把我先拉到一边,说:知道非机和机相撞,非机可以不赔给你的吗?( 当时心一寒,但是网上的案例也看多了,还好思想也有准备,不然可能昏倒) ^uj+d"a)  
aX|`G]PhdI  
如果警察按常理出牌,判非机全责的话,我既不能从非机那里得到赔偿,保险公司也不能陪付。 所以,我只好请求JCSS判我全责了。。。 Cn"N5(i  
HDaec`j  
其实本来这也是小事,可是JCSS在调解书上的假案,虽然合情,但并不合法呀。由此可能引发JCSS的诚信危机 ;)kB J @  
0'~ ?u'  
这里的法律漏洞实在太大了,给了JCSS无限的权利,我们社会的风气将会江河日下的。

美 呼号:BG7JMI 中国移动:137 909 63766 QQ:455506113
美丽湛江我的家
xdf
级别: 总版主
只看该作者 31楼 发表于: 2004-07-08

上下班途中遇机动车事故受伤害的视为工伤

1*h7L<#|mQ  

成不事想心 Ysu/7o4  
泡菜 '9@R=#nd  
帖数:276-5 n bk(F D6  
图数:0/2-0 Hw& M2a  
字数:15K-0K ;NE/!!  
注册:2004年03月 嗯 !#1A7[WN  
我上班的地方离我住的地方只有一公里,但如果我下班后喜欢从广州的东南西北环绕一圈再回去,不知道给车撞了算不算公伤? c0q)  
-------------------- Juqn X  
算!!![upload=gif]UploadFile/2004-7/20047895137345.gif[/upload][upload=gif]UploadFile/2004-7/20047895137345.gif[/upload][upload=gif]UploadFile/2004-7/20047895137345.gif[/upload]

[upload=gif]UploadFile/2004-7/20047895137345.gif[/upload] fhIj+/{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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