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名反对“任何情况机动车负全责”正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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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第七十六条
fV:83|eQ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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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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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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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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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此交通法规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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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明确规定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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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即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也要机动车驾驶人自己能举证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并且此举证能被交警部门认可--不容易吧,能有多少比例呢--才能获得部分责任的减轻,否则机动车还得“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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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好像终于有机会让机动车免除所有责任了,但是由于大多数情况下机动车没有办法举证非机动车或行人故意造成事故,因此全部由交警部门代为举证,而是否“故意”又是绝对主观的,根本没有什么鉴定标准,结果几乎百分百没有什么免则的机会--当然,有权、有钱者或许可以例外--也就是说还的机动车“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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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即使万幸获得了减轻责任的机会,能减轻多少呢,5%还是10%,以如此偏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而表现其所谓“以人为本”的交通法,我想怎么度不可能超过50%吧,你还得要最小拿出20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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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倡议修改交通法76条,请各使神通,积极向人大代表、政协等各部门反映,要求一个平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