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十个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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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p3<%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除能证明事故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外,机动车一方必须承担责任,从而否决了被民间称为“撞了白撞”的说法。这样的条文等于规定,无论什么情况,非机动车与行人对机动车都是“撞了白撞”。无论是以前的“撞了白撞”还是现在的“撞了白撞”,应该说都不是好的解决办法,但问题是我们怎样选择其中的一个“最不坏”的办法解决当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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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浪网上前几天的调查,有90.58%的网民认为机动车全责的立法是不合理的,但这部法律却能仍旧无视公众的意见而存在,实在令人遗憾。尤其令人遗憾的是,许多人根本没有弄清“撞了白撞”的真实含义就妄加评论,其中还包括一些参与立法的专家、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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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法律至少包含了十个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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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前的“撞了白撞”即“撞了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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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0jgki4t 以前所说的“撞了白撞”,是指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前者违反交通规则,机动车无过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全部责任。但事实上,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又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即使无过错也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许多实行“撞了白撞”的城市也是这样操作的。因而,真正意义上的“撞了白撞”从来就没有过。即使是实行此类“撞了白撞”的城市,由于交通事故发生后都是驾驶员或车主先垫付医药费,其实际承担的损失也远不止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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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r={} 普通人的误解有情可原,但立法者居然也望文生义,其工作态度实在令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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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行为的弱势=生活中的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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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Z{[s{ 按照标准的说法,行人及非机动车在交通行为中处于弱势,而交通行为中的“弱势”与通常所说的“弱者”完全不是一码事。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行人是个违章遛狗者、被压死的狗价值近一万元,而驾驶员则是名为别人开面包车的外地打工仔、一条狗的价格差不多是他一年的工资,在这起事故中,谁是强者、谁是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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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e]t 新交法中实际上还隐含了一个荒谬得难以置信的观念,即“开车的都是有钱的”,因而应当赔、也赔得起天文数字。但如果分析一下交通事故中的驾驶员构成,除了极少数发了大财的以外,绝大多数的驾驶员即使不能称为弱者,也很难称为强者。甚至是由于要承担养车的负担,而过着更为艰苦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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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事故中行人和非机动车肯定是最大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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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f4z$Y% 分析一下交通事故案例,许多车毁人亡、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事故恰恰是由于驾驶员为了规避违章的行人或非机动车引起的,甚至为了规避一个违章的行人、非机动车,致使整个大客车人跌入山沟、数十人伤亡的恶性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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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 在一位网友提供的案例中,一辆装载钢材的货车为避开突然违章拐弯的自行车,猛踩刹车后巨大的惯性虽然使汽车撞到了骑车人,并致使骑车人受伤住院,而由于刹车过急,车上的钢材前移摧毁了驾驶室,司机和副驾驶座上的另一工人顿时身首异处!而行人因肩扛钢管违章进入机动车道致机动车车损人伤的例子也有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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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k 这些例子虽不多见但在立法中也是必须要考虑的。小小的一个“弱者”问题所出的考题,考验的却是立法者是否“弱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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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机动车、行人的违法行为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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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c 这是一个任何人都会嗤之以鼻的命题,但新法中却有这样的规定。对机动车采取的无过错归责原则,事实上就宣布了即使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违法行为,其权益仍受保护,也就是在保护非机动车、行人在交通行为中的违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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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rO 生命权优于交通权大方向上没错,但如果不区分合法的交通行为和非法的交通行为,让合法都承担非法者的过错是马克思主义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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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机动车一定是“高空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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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q/x^?yo 有人为否定“撞了白撞”引用了民法通则中的一条简单但并不明确的规定,即“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将其作为否定“撞了白撞”的重要立法依据,但这一依据怕是本身都自身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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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现在非常典型的、各地均有发生的例子是:当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停车等绿灯时,非机动车因违法占道刹车不及、边骑车边打手机等原因撞上机动车并造成损害,目前警察的处理方式是机动车无责任但要承担骑车人的一切损失。试问,这时的机动车是在“高空”还是在“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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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非机动车和行人可以真正地“撞了白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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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7.oDu 同样是前面的装载钢材的货车,非机动车害得两户人家家破人亡,如果还要司机家属赔偿非机动车的损失,公理何在、天理何在?司机的生命连猪狗都不如吗?他们家人的生命不是生命?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正常停车,却被非机动车撞坏,机动车驾驶员却要赔偿肇事的非机动车,这样的法律是儿戏还是搞笑的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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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要体现“保护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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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RaMwD 法律的使命是建立一种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并促进文明的进步、提高社会生活的效率,保护弱者并不是法律的最终天职,即使保护也不是不问青红皂白地保护。许多法律甚至只保护强者并促进弱者从社会生活中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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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Gqa& 在我们周围的弱者中,许多人有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扔垃圾的习惯,我们是不是也要保护?立法的附加效应是促进民族素质的提高、社会文明的进步,还是要造成一种远期的“逆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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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与国际接轨”=“与国际接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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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d/dgR 新法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而且据说还是借鉴了国外的做法。我们不知立法的专家们能不能不含糊其辞、说清楚借鉴的是什么国家的什么法律?但至少我知道许多发达国家就不是无条件保护行人的,行人给机动车造成损害也同样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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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h6W 就算是发达国家的法律都是这样订的,难道我们就可以照搬吗?至少我们应该知道我们不是发达国家、我们的交通中行人是绝大多数、行人的交通违法由于长期以来没法严管几乎已经成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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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多加保护才能真正“保护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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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Xh& 从新交法生效那天起,行人、非机动车随意穿越机动车道的多了、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的多了、根本无视红绿灯的多了、撞了机动车反而飞来横财的多了。因为新法令他们更加“刀松不入”了。如果说立法的目的是让行人和非机动车更没规矩,立法者的目标达到了。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当年几乎所有实施“撞了白撞”的城市,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都极大地增强了,随便横穿马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也大量减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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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a> 越保护越需要保护的例子实在太多了,当一个人对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受到损害的可能性采取放任的态度时,让机动车无条件承担责任无异于是一种抢劫。因为政府本来有义务保护他们的合法通行权,而法律不仅没有保护却要机动车来承担侵权人的损失。虽然法条中规定了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事故可以免除机动车的责任,但“故意”是一种心理活动,试问立法者能够一眼看穿出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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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重罚能够提高交通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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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7f~3 想当然的想法是,重罚之下人们会遵守交通法规,从而提高交通效率。但现实如何?某城市几天内处罚机动车违章金额达二十余万元,但行人仅处罚了三人而且罚款未全部到位。这样的执法方式首先是不公平的,但即使不讨论这个问题,交警无力对付众多的有交通违法行为的行人、非机动车在中国已经是“地球人都知道”的事情。道路安全法的实施,只是让机动车更怕了、更规矩了,但行人与非机动车几乎没有任何改变,甚至还不如以前。新交法没能使交通各方在守法的前提下提高交通效率,反而让更多的机动车驾驶员以降低速度和效率的方式来避免飞来横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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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和非机动车相比通过考试取得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总体上对交通安全法规、交通安全更为陌生,我们无法绕开这一群体从根本上解决交通效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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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kn2Twa/ 以前的“撞了白撞”会在“短痛”之后提高交通效率、减少交通事故损失、提高交通行为人的素质,从而避免交通效率低下和事故频发的“长痛”。 如果说以前的“撞了白撞”是在泼水时倒掉了孩子、是荒谬的,那么现在的“撞了白撞”就是泼水时倒掉了更多的孩子、是更荒谬。至少,牺牲一小部分有过错的比牺牲掉一批无过错的更加公平,在我们无法承担对行人、非机动车的执法成本的情况下,“最不坏”的办法只能是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自己也承担起交通违法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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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pPdjQ 一个国家是否更有前途不是看其经济增长了多少个百分点,而是看其管理水平、国民素质,以及对资源的最大化利用的能力。中国的立法不成体系已经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其根源在于法律体系的总体定位尚未明确。在立法中,似乎也有过全社会讨论的过程,但定稿时是以权力说了算还是以民意说了算、专家说了算?前两天在新浪网上的一个调查中,有90.58%的人认为机动车全责是不合理的,那么这部法律又是如何定稿的?这个问题比新法中存在的技术及逻辑问题更值得人们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