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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联名反对“任何情况机动车负全责”正式开始

楼层直达
级别: 进取会员
只看该作者 48楼 发表于: 2004-08-11

这两天网上开始轰轰烈烈的讨论起来啦,看起来有机会修改!!!

级别: 禁止发言
只看该作者 49楼 发表于: 2004-08-11
用户被禁言,该主题自动屏蔽!
级别: 总版主
只看该作者 50楼 发表于: 2004-08-12
新交法引发车险理赔三大难题 三者险保障严重不足 o {W4@:Ib  
=up!lg^M  

  今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法实施之后,相关法律法规却没有随之出台。由于制度不健全,使得许多问题凸显出来,无论是司机还是受害人的权益都无法得到很好地维护。 %^ `b)   
(Xak;Xum1  
  上星期,一名3岁孤女状告保监会的案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通过这位3岁孤女的遭遇,折射出目前新道交法实施后,配套法规建设不完善给社会带来的隐患。而早在道路交通法刚刚实施之时,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郝演苏就指出,如果政府不尽快出台配套法律法规,肇事逃逸案件将会大大增加,到时候,无论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还是司机的权益都无法得到很好地维护。 `4xnM`:L"  
%',bCd{QW  
  难题一:受害人权益如何维护 5PcN$r"P  
Lddk:u&J  
  据报载,2003年12月11日,3岁女孩小可心的父亲骑三轮车带着可心母女2人行到昌平区水屯南路时,与王姓司机驾驶的小轿车相撞,王姓司机撞人后驾车逃逸,后投案自首。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小可心父母双亡,可心本人也受了重伤。肇事司机和肇事车主因家庭生活困难至今未支付任何钱款。车主虽已上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但中国人保以“按照规定,车辆逃逸,保险公司不负责任何赔偿”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人保的做法得到了保监会的肯定。 =V[ey  
=JR6-A1>  
  业内人士表示,无论是保险公司的做法,还是保监会的做法,都是符合现行法律的。 6Hh\ys  
c1wP/?|.>  
  本案中,车主为转嫁对第三方的侵权赔偿责任而买保险,但保险公司设定了当司机或车主有肇事逃逸行为时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本案中由于司机有逃逸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合同条款拒绝赔偿。所以,本案中受害人只能起诉肇事司机,要求其对自己进行民事侵权责任的赔偿。但是,如果肇事方没有赔偿的能力,小可心就面临着得不到救助赔偿的危险。 V~~4<?= A  
sx]kH$  
  难题二:司机权益如何保护 gx55.}  
`alQmGUZ  
  道路交通法强调了保护弱势群体、保护行人权益的原则,但配套的《强制第三者责任险》迟迟没有出台,这使经济责任判定面临法律真空,从而引发了许多交通事故中经济责任负担的争议。

>2)`/B9f4  

  不久前,李先生开车正常行驶时,一行人违章突然横穿马路,被李先生的车辆撞伤。经过交通部门现场勘察,判定李先生没有责任,但按道交法规定,李先生必须把受伤的行人送到医院,并先垫上费用。之后,李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的说法是,投保人无责任,保险公司不能按三者险进行赔偿。因为根据《保险法》,“必须有责任认定”,保险公司才能赔付,否则不予理赔。 d7 W[.M$]  
5nA *'($j  
  这样造成的一个问题是,虽然司机没有责任,最后也要全部买单。有业内人士表示,这是造成司机出事后逃逸的一个原因。由于同样的因素,现在出现了一些专门出来“碰瓷”的行人,反正无论司机有没有责任,你撞了我,你就要赔我钱。据说,在赔偿金额较高的深圳,已经有以“碰瓷”为生的“专业人士”出现。 |3SM  
IJQ" *;  
  难题三:三者险保障严重不足 V\6V&_  
EU,f;H  
  道交法实行之后,司机要给出的赔付增加了许多。以北京市为例,如果以前驾车造成第三方死亡,赔11万元就够了,但“五一”之后要赔付到27万。但保险公司却依然按照老的赔付标准赔偿,这使得投保人受到的保障严重不足。 PO@b9O  
, #nYHD  
  尽管有一些投保人已经意识到这一点,跑到保险公司要求变更保险合同,但却被大多数保险公司拒绝了。这样,在投保人购买下一年保险之前,其保障都处于严重不足状态。 GC3WB4iY@U  
);!IGcgF  
  对于一些要买保险的人,也很难买到保障充足的三者险。有读者反映说,大多数保险公司现在都向投保人推荐保额为5万元的三者险,而对于投保人要求投保20万元及以上的三者险,往往以种种借口推脱。 ANuO(^  
svRYdInBNu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要等强制三者险出台,业务才能理顺。 Msst:}QY  
M97MIku~9  
  然而在强制三者险出台之前,司机和受害人的利益由谁来维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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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O
级别: 新手上路
只看该作者 51楼 发表于: 2004-08-12

坚决反对!这些只是坐在办公室里的人拍拍脑袋制定的法规坚决反对!

级别: 荣誉会员
只看该作者 52楼 发表于: 2004-08-17
强烈反对!!!!!!
我爱车车,车车爱我。
级别: 总版主
只看该作者 53楼 发表于: 2004-08-19
无过错责任”该如何承担----zt光明日报 F3q<j$y  
p}I\H ^"8+  
|z@AvS[  
?http://www.gmw.cn/content/2004-08/16/content_79097.htm RMs8aZCa  
ns/*W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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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笔:张翼 Az?^4 1r8  
HYJEz2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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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没有做错事却要因为别人的错误而赔钱,且数额巨大,你会不会觉得冤?当然,有一个前提,你必须是开车人,而对方是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者。比如,你正行驶在回家的路上,一个骑车人忽然闯红灯并逆行进入快行道来到你车前,你迅速刹车但还是将他撞伤了。虽然他违背了“各行其道”的道路通行基本原则,但你也必须 I34 1s0  
面对各种置疑。 &< FKcrZ,  
3r?T|>|  
  也许权威部门仔细一査发现你的刹车不够合格,虽然验车时、平常使用都没问题;也许交警说你处置得还是不够果断及时。但如果怎么查对方都是“全责”,也不意味着你就没事了,虽然可以“减轻责任”,你还是要赔钱。因为这属于“无过错责任”,你是“强者”,对方是弱者,保护弱势群体是“以人为本”的法律宗旨。 Nk$|nn9#'  
wjKc!iB  
  但更可怕的是,万一是在高速路上,你正严格按照限速行驶着,突然有人翻越护栏纵身而下,正落在你车前不远处,你一个急刹车却还是将他撞飞了出去,一个大活人被你亲手撞死了!血淋淋的场面使你感到今生最大的错误就是学会了开车并买了一部车。 c'bh` H4  
lvR>%I0`*  
  事后你惊恐地一再回想当时的细节,你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那么守规则的一个人为什么会撞死人。一看见他你就立刻刹车但就是刹不住,因为高速路上不许低于时速60公里行驶,刹车再灵也需要制动距离呀! PoRP]Q*n  
bhW&,"$Z  
  忽然,你猛醒,按照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死去的人是一个真正的重大交通违法者!但他的责任只是被罚款50元,而他已经死去了,你的责任却真正地开始了。按照规定,你将面临一系列赔偿,仅死亡赔偿金一项就相当于20年的当地人均年收入,虽然你没有错误可以“减轻责任”,但你依然要赔20万,你一方面叹息,一方面却又暗喜幸亏不是在深圳,那里最高赔偿不是高达85万元吗?要是那样,你就只有倾家荡产,连累家人了。还好,你已经按照法律的要求投了第三者责任险,但后悔的是,投了太平洋保险,太保今年只有“5万和10万”两种最高保额可选,你虽然选择了10万元的那种,还是要自己承担10万元。 7aHP;X~0  
A%EGu4  
  然而,最令你失望的是,保险公司今年将“无过失责任赔偿”删除了,因为你没有过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里都是专业人士,早已预料到新法带来的巨大经营风险,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可专家们不是都说,我们是按照发达国家实行的“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进行的吗?风险不是应该由保险公司去承担吗!为什么事实却是这样! 6MQyr2c  
<t,lq  
  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者当然应取“以人为本”的态度,但对开车的人就不应该讲“以人为本”了吗? v;Rm42k  
1HeE$  
  新法律的立法初衷也曾让你这个一向守法的人欢欣鼓舞,但人大公布的法律是一个基本框架,如果没有合理而具体可行的条例和规定相配套,好经还能被念歪了那! zCj#Nfm  
9Hs5u Be  
  “以人为本”令人感动,但要以什么“人”为本呢?是大多数守法的行人、骑自行车者、司机?还是一部分违法的人? kp,$ NfD  
dz )(~@tgz  
  违法承担责任是不容置疑的,开车人无过错但对违法受害者进行道义上的适应补偿也可以,但关键是“无过错责任”到底该如何承担,该不该有个合理的限度。 N[sJ5oF  
WdTia o,r  
  法律要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但违法受害者的利益得到过分保护是不是就失掉了法律保护公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的根本目的?对违法受害者的巨额赔偿到底在照顾什么,又是在鼓励什么 @ "/:Omh  
%G'P!xQhy  
  保监会一位专家指出,过分照顾违法受害者的做法面临极大的道德风险。如果一个人不珍惜自己的生命,别人又怎能为他(她)负责,如果少部分人要以命换取巨额赔偿或不法分子以撞车恶意索赔又如何控制?如果不能有效化解这些风险,道路交通事故的机率将减少还是增多?我们的交通是更加混乱还是走向有序? |}wT/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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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4楼 发表于: 2004-08-19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十个悖论 }$g"|;<ha  
piqh7u3~  

  [转帖]

IZ87Px>zL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除能证明事故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外,机动车一方必须承担责任,从而否决了被民间称为“撞了白撞”的说法。这样的条文等于规定,无论什么情况,非机动车与行人对机动车都是“撞了白撞”。无论是以前的“撞了白撞”还是现在的“撞了白撞”,应该说都不是好的解决办法,但问题是我们怎样选择其中的一个“最不坏”的办法解决当前的问题?

ei"c|/pO  

?GqH/ (O  
  根据新浪网上前几天的调查,有90.58%的网民认为机动车全责的立法是不合理的,但这部法律却能仍旧无视公众的意见而存在,实在令人遗憾。尤其令人遗憾的是,许多人根本没有弄清“撞了白撞”的真实含义就妄加评论,其中还包括一些参与立法的专家、官员。 ?P4y$P  

g9NE>n(3  

  这部法律至少包含了十个悖论: 3<N2ehi?  
Nl/ fvJ`4  
一、以前的“撞了白撞”即“撞了不承担任何责任” 'o*\ N%  

[ dUAb  

以前所说的“撞了白撞”,是指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前者违反交通规则,机动车无过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全部责任。但事实上,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又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即使无过错也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许多实行“撞了白撞”的城市也是这样操作的。因而,真正意义上的“撞了白撞”从来就没有过。即使是实行此类“撞了白撞”的城市,由于交通事故发生后都是驾驶员或车主先垫付医药费,其实际承担的损失也远不止百分之十。 L{l}G,j<  

[;4ak )!  

普通人的误解有情可原,但立法者居然也望文生义,其工作态度实在令人失望。 |2 =w":2#  
'MB+cz+v  
二、交通行为的弱势=生活中的弱者 z|Xt'?9&n  

=,i?8Fuz  

按照标准的说法,行人及非机动车在交通行为中处于弱势,而交通行为中的“弱势”与通常所说的“弱者”完全不是一码事。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行人是个违章遛狗者、被压死的狗价值近一万元,而驾驶员则是名为别人开面包车的外地打工仔、一条狗的价格差不多是他一年的工资,在这起事故中,谁是强者、谁是弱者? ~x_(v,NW  

#^ .G^d(=  

新交法中实际上还隐含了一个荒谬得难以置信的观念,即“开车的都是有钱的”,因而应当赔、也赔得起天文数字。但如果分析一下交通事故中的驾驶员构成,除了极少数发了大财的以外,绝大多数的驾驶员即使不能称为弱者,也很难称为强者。甚至是由于要承担养车的负担,而过着更为艰苦的生活! L]BTX]  
Aqg$q* Y  
三、交通事故中行人和非机动车肯定是最大的受害者 40-/t*2Ly  

6jl{^dI  

分析一下交通事故案例,许多车毁人亡、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事故恰恰是由于驾驶员为了规避违章的行人或非机动车引起的,甚至为了规避一个违章的行人、非机动车,致使整个大客车人跌入山沟、数十人伤亡的恶性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 ~ r$I&8  

sn@)L~$V  

在一位网友提供的案例中,一辆装载钢材的货车为避开突然违章拐弯的自行车,猛踩刹车后巨大的惯性虽然使汽车撞到了骑车人,并致使骑车人受伤住院,而由于刹车过急,车上的钢材前移摧毁了驾驶室,司机和副驾驶座上的另一工人顿时身首异处!而行人因肩扛钢管违章进入机动车道致机动车车损人伤的例子也有出现。 52.hJNq#L  

Aca ?C  

这些例子虽不多见但在立法中也是必须要考虑的。小小的一个“弱者”问题所出的考题,考验的却是立法者是否“弱智”。 / pR,l5  
%E2C4UbY  
四、非机动车、行人的违法行为受法律保护 WJ]g7!Ks  

XpOQBXbt  

这是一个任何人都会嗤之以鼻的命题,但新法中却有这样的规定。对机动车采取的无过错归责原则,事实上就宣布了即使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违法行为,其权益仍受保护,也就是在保护非机动车、行人在交通行为中的违法权。 z[_G g8e  

 \R<OT%8  

生命权优于交通权大方向上没错,但如果不区分合法的交通行为和非法的交通行为,让合法都承担非法者的过错是马克思主义原理? JTB5#S4W  
5=Y\d,SS"  
五、机动车一定是“高空高速” n-_-;TYH  

nEm+cHHo?  

有人为否定“撞了白撞”引用了民法通则中的一条简单但并不明确的规定,即“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将其作为否定“撞了白撞”的重要立法依据,但这一依据怕是本身都自身难保。 izi=`;=D^  

?79ABm a  

现在非常典型的、各地均有发生的例子是:当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停车等绿灯时,非机动车因违法占道刹车不及、边骑车边打手机等原因撞上机动车并造成损害,目前警察的处理方式是机动车无责任但要承担骑车人的一切损失。试问,这时的机动车是在“高空”还是在“高速”? xGeRoW(X  
GV([gs  
六、非机动车和行人可以真正地“撞了白撞” vd9><W  

_{6QvD3kg.  

同样是前面的装载钢材的货车,非机动车害得两户人家家破人亡,如果还要司机家属赔偿非机动车的损失,公理何在、天理何在?司机的生命连猪狗都不如吗?他们家人的生命不是生命?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正常停车,却被非机动车撞坏,机动车驾驶员却要赔偿肇事的非机动车,这样的法律是儿戏还是搞笑的小品? ucyz>TL0  
Uax- z  
七、法律要体现“保护弱者” e/E fWwqt  

7^h?<X\  

法律的使命是建立一种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并促进文明的进步、提高社会生活的效率,保护弱者并不是法律的最终天职,即使保护也不是不问青红皂白地保护。许多法律甚至只保护强者并促进弱者从社会生活中被淘汰。 %< JjftNQ  

j8!fzJG  

在我们周围的弱者中,许多人有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扔垃圾的习惯,我们是不是也要保护?立法的附加效应是促进民族素质的提高、社会文明的进步,还是要造成一种远期的“逆淘汰”? s!``OyI/Z  
wX" 6 S:  
八、“与国际接轨”=“与国际接鬼” z@^[.  

k5]s~* ,0  

新法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而且据说还是借鉴了国外的做法。我们不知立法的专家们能不能不含糊其辞、说清楚借鉴的是什么国家的什么法律?但至少我知道许多发达国家就不是无条件保护行人的,行人给机动车造成损害也同样要赔偿。 ")"VQ|$y  

gEbe6!; q3  

就算是发达国家的法律都是这样订的,难道我们就可以照搬吗?至少我们应该知道我们不是发达国家、我们的交通中行人是绝大多数、行人的交通违法由于长期以来没法严管几乎已经成为“合法权益”。 *P_(hG&c  
)1wC].RFYm  
九、多加保护才能真正“保护弱者” J^8(h R  

16ahU$@-  

从新交法生效那天起,行人、非机动车随意穿越机动车道的多了、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的多了、根本无视红绿灯的多了、撞了机动车反而飞来横财的多了。因为新法令他们更加“刀松不入”了。如果说立法的目的是让行人和非机动车更没规矩,立法者的目标达到了。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当年几乎所有实施“撞了白撞”的城市,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都极大地增强了,随便横穿马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也大量减少了。 s S(t }$  

/8(c^  

越保护越需要保护的例子实在太多了,当一个人对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受到损害的可能性采取放任的态度时,让机动车无条件承担责任无异于是一种抢劫。因为政府本来有义务保护他们的合法通行权,而法律不仅没有保护却要机动车来承担侵权人的损失。虽然法条中规定了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事故可以免除机动车的责任,但“故意”是一种心理活动,试问立法者能够一眼看穿出来吗? 7Mq4$|qhD  
4Ufx,]  
十、重罚能够提高交通效率 Pf,S`U w;  

xW|^2k  

想当然的想法是,重罚之下人们会遵守交通法规,从而提高交通效率。但现实如何?某城市几天内处罚机动车违章金额达二十余万元,但行人仅处罚了三人而且罚款未全部到位。这样的执法方式首先是不公平的,但即使不讨论这个问题,交警无力对付众多的有交通违法行为的行人、非机动车在中国已经是“地球人都知道”的事情。道路安全法的实施,只是让机动车更怕了、更规矩了,但行人与非机动车几乎没有任何改变,甚至还不如以前。新交法没能使交通各方在守法的前提下提高交通效率,反而让更多的机动车驾驶员以降低速度和效率的方式来避免飞来横祸。 zx)^!dEMM  
Vj Z_L_U}  
行人和非机动车相比通过考试取得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总体上对交通安全法规、交通安全更为陌生,我们无法绕开这一群体从根本上解决交通效率问题。 D+$k  

9`[#4'1Mik  

以前的“撞了白撞”会在“短痛”之后提高交通效率、减少交通事故损失、提高交通行为人的素质,从而避免交通效率低下和事故频发的“长痛”。 如果说以前的“撞了白撞”是在泼水时倒掉了孩子、是荒谬的,那么现在的“撞了白撞”就是泼水时倒掉了更多的孩子、是更荒谬。至少,牺牲一小部分有过错的比牺牲掉一批无过错的更加公平,在我们无法承担对行人、非机动车的执法成本的情况下,“最不坏”的办法只能是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自己也承担起交通违法的成本。 ZqI.n4:9  

]mU,y$IQ  

一个国家是否更有前途不是看其经济增长了多少个百分点,而是看其管理水平、国民素质,以及对资源的最大化利用的能力。中国的立法不成体系已经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其根源在于法律体系的总体定位尚未明确。在立法中,似乎也有过全社会讨论的过程,但定稿时是以权力说了算还是以民意说了算、专家说了算?前两天在新浪网上的一个调查中,有90.58%的人认为机动车全责是不合理的,那么这部法律又是如何定稿的?这个问题比新法中存在的技术及逻辑问题更值得人们深思。

纷纷万事 直道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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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5楼 发表于: 200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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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报:驾驶人为违章行人买单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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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8月11日 10:21 中国汽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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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穿马路的行人都存在侥幸心理,殊不知因为少走几步,可能会引起更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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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卖报纸的人夹杂在穿梭的车流中,不知道他们是否了解新交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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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上车就是面临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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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天前,楼下一辆奥迪与一辆逆行的三轮车相撞,交警当时没下事故结论,他说要看看三轮车车主伤势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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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jtJC,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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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没有下结论,是因为交警不确定奥迪车主应当赔偿多少,是可以直接走保险,还是需要更多的赔偿。

Ki/'Ic1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是过错方承担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但是,如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承担的责任不是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的,即便非机动车方和行人有过错,也只能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而机动车方永远得不到非机动车方和行人的赔偿。这点,令很多驾驶员不满。

3T|Y}  

  机动车方不是绝对强者

T0`"kjE  

  有人说,相对于非机动车方和行人来讲,机动车方就是强者。

?C &x/2lt  

  人的生命重于一切,任何侵犯到人身安全的事情我们都要禁止,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在北京北太平庄发生的那起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同样受到了威胁:一辆桑塔纳2000行驶到北太平庄立交桥北侧时,为躲避一横穿马路的行人,撞在隔离带的栏杆上,整个车翻滚着底朝天砸在反向车道上,司机头部和腿部受轻伤。这时环顾四周,横穿马路的行人早已不见踪影。交警最后认定事故为单方事故,司机负全责。遇到这种情况,司机的人身损失和车辆损失只能由自己买单,而违章的行人,什么责任都不用负。

g .x=pt  

  这个时候,同样是生命受到威胁,驾驶人的生命难道不值得同情吗?

~{L.f94N  

  假如桑塔纳2000采取的措施是减速、刹车,而不是将车撞向隔离带,这时将横穿马路的行人撞伤,他要承担的是行人的费用还有自己修车的费用。“这我就不理解了,如果他撞了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选择躲避,造成的损失一样他自己承担。要是司机自己的过错导致事故发生,承担这个责任无话可说,但是,横穿马路的行人就像不可抗力的暴风雨,来了,驾驶员有什么办法?”一位经常驾车的李先生困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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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便行人违章,也只承担罚款。”一位曾经因闯红灯而与机动车相撞的行人心里有些愧疚:“当时因为我闯红灯,结果与一辆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上,本来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责任,但最后,交警罚我50元钱,却让机动车驾驶人支付我1000元的医疗费,我心里非常内疚。”

ZCm1+Y$  

  全国政协委员于长隆认为,对道路交通管理的目的是道路的畅通,无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行人都是道路的使用者。法律面前应当人人平等,不能以势力的强与弱确定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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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媒体报道,驾驶人看见行人过马路,经常是油门一踩“狭路相逢勇者胜”,他们呼吁驾驶人别再逞一时之勇,撞了人,赔个倾家荡产。看似这个警告合情合理,但作为驾驶人,有人觉得这话说的太偏激。

a`#S|'oatC  

  北京一位每天开车的孙女士说:“所有在道路上的人,包括行人,骑车人和驾驶人,最遵守交通规定的,还是驾驶人。从北京市处罚及记分标准中可以看出,行人违章,最多的罚款就是50元,而驾驶员违章,最少是50元,最高就可以吊销驾照。有关执法部门有很成熟的管理方式管理机动车,但是,对其他人员的管理,远远不如机动车力度大,甚至很多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处罚,根本就执行不了。骑车人、行人敢当着交警的面闯红灯过马路、逆行,开车的人敢吗?如果交通事故中对违章的行人不做处罚,或者不追究其相应责任,只会纵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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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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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六届三种全会提出以人为本,并第一次写进党的文件。以人为本实际上和《宪法》中规定的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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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同意以人为本,但我更希望处理交通事故时要公平。”孙女士强调:“只要有过错,不论驾驶人还是行人,都应当为其行为付出代价,让机动车方适当多付出或者承担部分无过错赔偿也是可以接受的。但要按现在的规定,恐怕吓坏了驾驶员,纵容了骑车人、行人,现在不是碰瓷儿的多了吗?这就是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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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北京的交警讲了一个故事:一个外地打工的男子,娶了一个有精神病的老婆,一天,他带着老婆横穿四环,他先过去,然后招手叫老婆过,结果,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婆被飞速开来的汽车撞死,该男子最后得到几万元赔偿,回老家了。听说后来该男子用这笔钱盖了新房,娶了个新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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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是一则故事,但却有些讽刺意味儿。处理事故的交警都知道这可能是一场蓄意谋杀,那男子非常透彻地研究了法律,但因为拿不到证据,谁也不能说该男子就是谋杀。如果交警都难以取得证据,驾驶人又有什么能力去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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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是权威的

 qaG#;  

  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我们尊重法律,只要法律生效,我们就会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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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法律会过时,会有规范不完全的地方,也会有理解上的偏差。北京市一位律师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并没有问题,造成现在这种不公平局面的原因是理解问题,是执法部门对法律的理解产生了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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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机动车驾驶人还是希望法律不要偏心眼儿。

纷纷万事 直道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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