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应用 最新帖子 精华区 社区服务 会员列表 统计排行 银行
  • 55386阅读
  • 123回复

[公告]联名反对“任何情况机动车负全责”正式开始

楼层直达
级别: 总版主
只看该作者 80楼 发表于: 2004-09-28
[讨论][转帖]律师对规避新交法的建议

转过来看看。也许有可借鉴之处。

tI{]&dev  

[转帖]律师对规避新交法的建议 #b;?:.m\=  

I^k&v V  
.S|7$_9;b  
l0,VN,$Yl  
rn)Gx2 5  
方法一: sA?8i:]O:  
一定什么都不要赔!(如果超出保险范围,并且你没有违法行为。) qvc< _k^  
如果,损失方要求你赔,请他起诉你! 然后,你申请交通警察和政府作为连带责任人。道理很简单,因为,他们没有善尽管理义务,导致行人违法!即:行政行为当中的不作为! .Qrpz^wdt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大家经常看见行人违法横穿,但JC视而不见。这样的情形,就叫行政不作为! [;ZCq!)>  
原来,是违章,现在,行人违法横穿也是违法,而根据相关规则,JC是有制止义务的(不仅限于处罚!),而因为他们的不制止,导致法规无法有效执行,所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当然,你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4#HuO@h  
6Tmz!E0  
方法二: 7HW:;2dL  
gnZ #86sO  
前面的处理办法如一。 }^$#vJ(a7K  
到了法院后,你可以主张行人是故意所为。因为: rPy,PQG2w  
按照道法规定,若为行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你可以不赔,甚至叫行人赔你。 'eBD/w5U  
而关键在于:什么叫故意! hwUb(pZ  
我国法律对心理状态的描述只有在刑法里有,描述为:“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wFhfZB1!B  
很显然,行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其值得探讨的仅仅就是:是否属于“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当然,客观的说,希望可能说不上,但“放任”是肯定的。 sa<\nH$_X  
因为,所谓的放任,就是不去避免,不去防止。而违法横穿的行为,能够说是对危害社会的后果在避免、防止吗?显然不是。 eu)""l  
^PE|BCs  
当财产损失到一定的地步,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于是,你可以申请刑事自诉,通过刑事自诉,确认他的犯罪行为,同时,再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适用刑法的赔偿条款,反之主张犯罪人赔偿你的损失。再根据我国先刑后民的原则,你的赔偿问题在刑事案件中就可以一并处理了。 @N[<<k7g  
O%bltNEx1  
方法三: OcpvY~"Pr  
出现可能给行人发生碰撞的情形,猛打方向盘,撞到谁都无所谓!(没人性的专用) 8kd):gZKZ  
mW[w4J+7P  
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之“紧急避险”原则,你撞到谁都可以不承担责任,反之,行人为受益人,赔偿责任需由他承担。同时到法规定的是行人和机动车发生碰撞,而若你采取避险措施,又没和他发生碰撞,所以就可以不适用道法的民事归责原则。  .MDSP/s  
纷纷万事 直道而行
君阁车友全国QQ群:426784983
级别: 总版主
只看该作者 81楼 发表于: 2004-10-06
白痴专家!司机和乘客的生命权不应得到尊重?
纷纷万事 直道而行
君阁车友全国QQ群:426784983
级别: 禁止发言
只看该作者 82楼 发表于: 2004-10-14
用户被禁言,该主题自动屏蔽!
级别: 总版主
只看该作者 83楼 发表于: 2004-10-21

北京新交规有望取消机动车负全责 细化赔偿责任

10月22日下午,《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将在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上进行审议表决。

8月9日至15日,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就《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市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征求意见稿中的67个条文。9月3日,北京市人大举行了北京市首次立法听证会,16名市民作为听证陈述人出席听证会。

中国青年报的消息说,9月29日,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公布了《北京实施〈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听证报告。报告说,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及机动车驾驶人各方利益,北京市“新交规”都将以最大限度予以保护和兼顾。就争议最大的“机动车负全责”,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划定的条款,并明确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赔偿责任进行细化,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只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骑自行车可以在安装牢固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的规定,法制委员会认为应当从当前的国情出发,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方便市民和残疾人出行。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法规草案的相关条款作以下修改:一、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在固定的座椅内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二、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得驾驶自行车载人;三、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以载一名陪护人员。(王亦君)

美丽湛江我的家 呼号:BG7JMI 中国移动:137 909 63766 QQ:455506113

级别: 总版主
只看该作者 84楼 发表于: 2004-11-12
Sa2>`":d  
5\z `-)  
eJg8,7WC  
WlU0:(d  
Hl,W=2N  
;@oN s-  
a .k.n<  
Pd_U7&w,5  
|ATvS2  
 iu=7O  
KQ% GIz x  
R17?eucZ  

系列车祸引发讨论:歹徒抢劫被撞 司机一概要赔?

2GDD!w#!j  

3ca (i/c  
2004年11月11日17:16 新华网
B" 1c  

  连日发生的多宗同类交通事故引发一个关注话题

M2,l7  

  抢劫者逃窜时慌不择路,被躲避不及的司机撞死,造成交通事故;而按照新交通法,无辜的司机又须承担一定的责任。本报连日报道的多篇类似的交通事故引发热论,读者们纷纷询问:司机要负责吗?司机赔偿抢劫者合理吗?

[6Izlh+D  

  三个类似事故

=7=]{Cx[  

  前天早晨7时50分左右,一名男子在广州天河某隧道口抢夺路人手机,逃跑中慌不择路,先后被三辆小车碰撞,头部受重创;11月2日晚上8时许,广州芳村区白鹤路段两名男子抢劫一路人的手提包,得手后往马路对面逃窜,其中一男子被高速驶来的大货车当场撞死。

hn G Z=  

  无独有偶。10月6日上午8时40分左右,一辆518路公交车正在东风大酒店站靠站停车时,车内一男子迅速扒下一女子的白金项链,往车外逃跑。在翻越栏杆时,撞上一辆面包车,倒地不起……

2*& ^v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自今年实施以来,第76条曾引发轩然大波,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这一条例对行人有倾向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ASA,{w]  

  细心的读者纷纷来电讨论.罗小姐认为:“抢劫者罪有应得,司机要承担责任倒显得有些无辜。”陈先生说:“司机赔偿抢劫者,这合理吗?”

0Th&iA4  

  三种不同声音

U?Zq6_M&  

  事实上,不但市民有疑惑,就连法律界人士,观点也不尽相同。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律专家,其中有三种声音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N =}A Z{$  

  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的陈震律师认为,《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责任属于民事侵权责任系列,根据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理,司机开车撞死他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司机的责任。尽管歹徒是在犯罪之后逃窜时被撞死的,但他实施犯罪应当受到国家刑事制裁,不能因此免除司机的民事侵权责任。

G5 WVr$  

  他同时指出,这个案子有意思的地方在于:司机过失撞死歹徒,适用《交通安全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司机看到歹徒实施犯罪,主观上故意追逐犯罪嫌疑人不慎造成交通事故,则属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可能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sDlO#  

  广信律师事务所的张成勇律师说,根据新交法,司机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并给予一定的赔偿。而现在全国很多城市,例如北京、上海出台了更具人性化的细则:行人有过错,可相应减免司机的责任。广州也在酝酿相关规定。

3XV/Fb}!(i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法学博士后梁文永律师则认为,不应该让司机承担责任,可以通过相关救济机构对抢劫者进行适当的补偿。

Yc?*dUV  

  梁博士解释道,抢劫者突然横穿马路,司机不可能迅速反应并预计如何避免撞人,这种情况下法律对司机进行惩罚是有失公平的,这不但是对一个无过错的人进行有错惩罚,而且会让无过错的司机对法律有所抵触。有些地方出台相关细则来减免司机的责任,这并不能从源泉上解决问题,因为这种细则还是认为司机是有责任的。(记者童雯霞、实习生刘蓉)(来源:北京晚报)

纷纷万事 直道而行
君阁车友全国QQ群:426784983
级别: 总版主
只看该作者 85楼 发表于: 2004-11-17

从奥拓撞人赔巨款看交法缺失

CQ2jP G*py  

2004年11月03日 09:01 经济参考报 J-4:H gx  

c"xK`%e  

  在原本应该封闭的二环路上撞死违章行人的刘先生日前被判赔偿死者家属15万元。这本是一个并无悬念的判决。我敢说,不是广大民众对新交法76条史无前例地的抨击,刘先生恐怕会赔得更惨。76条的起草者和推行者正在弹冠相庆:保护弱者的高尚初衷终于在中国得到体现。

(tQc  

  76条是善法还是恶法有待实践的检验,说此举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纯属骗人鬼话。我日前在欧洲多次询问了行人违章穿越封闭高速路造成交通事故所负责任,被告知,首先他要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入监。我们注意到,死者的丈夫正是引领死者共同穿行二环路的违章者,他的违章既造成其妻的死亡,也给正常行驶在路上的刘先生带来飞来横祸,造成精神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而他的行为在中国竟不受法律追究,竟以一个受害者的身份出现在公众面前!公平、公正的立法原则竟缺失到如此地步,立法者难道不因此感到汗颜吗?

a'z7(8$$  

  相比刘先生15万元的赔款,近日各地在封闭路上,违章穿越者造成多辆汽车因躲避他而相撞,甚至车内乘员受伤,肇事者竟可以拍拍屁股扬长而去的案例频频发生,见诸报端,我们不能不惊叹相关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缺失。我不禁想起朋友在工厂里看到的一条安全生产的标语“违章操作就是自杀,违章指挥就是杀人”,说得真好,套用在交通安全上,则是“交通违章就是自杀,纵容违章就是杀人!”有时杀死无知的违法者,更有时杀死那些无辜的驾车者和乘车人。

2:=  

  在刘先生被判巨额赔偿之前,北京发生了另一起交通事故。一位驾车者为躲避一条从封闭网破洞里钻进来的狗,而撞车身亡。死者家属于是状告公路管理部门管理失则,最后丰台法院支持了原告,判公路管理部门赔偿27万元。应该说这是一个公正的判决。在奥拓撞人案中,对于本不能够穿行的二环路,市政管理部门、交管部门是不是也应承担未能有效阻止行人违章穿行的责任呢?(李安定)

#5j\C+P}|  

I!?}jo3  

纷纷万事 直道而行
君阁车友全国QQ群:426784983
级别: 进取会员
只看该作者 86楼 发表于: 2004-11-17
坚决要求平等的权利
级别: 荣誉会员
只看该作者 87楼 发表于: 2004-11-19

走走合法途径,上书人大,请求修改部分不合理的法律。

本人的富利卡车已转让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认证码: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