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赵先生终于得到通知,经维修中心和保险公司协商,定损金额为134万余元。 d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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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赵先生和维修中心签了汽车维修合同,合同约定,最迟交车时间是2009年2月25日,若超过时间没修好,维修中心支付给赵先生1万元/天的损失。 clG@]<a`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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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车时间到期,双方却因为维修质量问题起了争执,赵先生认为维修不到位,拒绝提车,维修中心认为,维修质量合格,赵先生拖延支付维修金,属于违约。 =o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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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14日,在维修中心和保险公司的催促下,赵先生支付了131万余元的维修金,却依然拒绝提车(车子至今停在维修中心)。 G6Q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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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底,赵先生将维修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对方交付“符合检测标准的车辆”,并依合同赔偿损失236万元(按照1万元/天计算,加上其他损失)。 N]eBm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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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中心也把赵先生告了,要求他赔偿逾期提车引起的车辆保管费,以及维修费的滞纳金共计10多万元。 =n5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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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双方律师当庭激辩三小时,争论焦点:“车子到底有没有修好”。 #D/*<:q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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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的律师拿出多份公证书、双方会谈纪要,称2009年6月,维修中心通知提车,赵先生在查看车辆维修情况时,发现车辆“大边”(术语,即车子的边框)没有依照合同换成新的,轮胎上有鼓起的大包,维修中心也不肯依照合同出具车辆合格的数据检测报告。 -&s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