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36种违章处理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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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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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节:A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时,遇停止信号,继续通过路口与B车而发生事故的,A车违反信号灯,A车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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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条例》第10条第三项:“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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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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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节:A车遇交*路口放行信号时,须让先被放行的B车行驶。A车未让先放行B车而发生事故的,A车违反让行规定,A车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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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条例》第42条第三项:“遇放行信号时,须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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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遇放行信号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和被放行的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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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节:A车、B车相对方向行驶,A车转弯时未让直行B车或未让被放行的B(指行人)而发生事故,A车违反让行规定,A车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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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条例》第10条第一项:“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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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遇停止信号右转弯和T形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的车辆、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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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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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转弯的A车未让被放行的B(绿灯放行的车辆、行人或黄灯亮时,已过停车线的车辆、行人)而发生事故,A车违反让行规定,A车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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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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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10条第五项第2款:“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的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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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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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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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路A车在通过路口时,未让干路B车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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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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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43条第一项:“支路车让干路车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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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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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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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车在支干路不分路口A车未让右边没有来车的B车先行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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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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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43条第二项:“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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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未让机动车,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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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节: 在支干路不分的路口,A车为非机动车未让B车《机动车》或A车为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B车为公共汽车、电车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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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 《条例》第43条第二项:“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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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直行或右转弯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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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节: 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A车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B车或右转弯B车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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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 《条例》第43条第三项:“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的车让直行或右转弯的车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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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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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节: A车进入环形路口,未让已在环形路口内的B车先行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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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 《条例》第43条第四项:“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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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按规定让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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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节: A车在通过有行人的人行横道时,未让行人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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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条例》第41条:“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交通信号放行行人通过的,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通过没有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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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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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节: A车为机动车,在驶人或驶出非机动车道时,未让B车(指非机动车)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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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 《条例》第54条:“机动车驶入或驶出非机动车道,须注意避让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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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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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节: A车在通过有行人的人行道时,未让行人B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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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 《条例》第7条第1款:“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其在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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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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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节: A车为非机动车,违章驶入机动车道内,与B车《指机动车》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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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 《条例》第34条:“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中心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中间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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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非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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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节: A车为非机动车,违章驶入人行道内,未让行人B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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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 《规定》第23条第一项:禁止在人行道、人行过街通道上或横过人行横道时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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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非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内行驶横过车行道,未让机动车、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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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节: A车为非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内行驶时横过机动车道,未让B(指机动车或行人)而发生事故,A应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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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 《规定》第23条第一项:禁止在人行道、人行过街通道上或横过人行横道的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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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行人进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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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节: A为行人违章进入非机动车道,与B车(指非机动车)发生事故,A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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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 《条例》第63条第一项: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路边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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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行人进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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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节: A为行人违章进入机动车道,与B车(指机动车)发生事故,A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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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条例》第63条第一项: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路边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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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行人横过车行道未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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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节: A为行人违章过车行道,未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与B车(指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事故,A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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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 《条例》第63条第二项:行人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没有人行道的,须直行通过。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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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机动车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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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节: 在路段上A车因行驶中在变更车道时,未让本车道内的B车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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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 《条例》第7条第1款:“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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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机动车违章进入公交专用车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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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节: A在为非公交专用车,违章进入公交专用车道内与B车(指公交专用车)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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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 《规定》第6条第2款:“禁止其他机动车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内行驶或者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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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公交专用车违章进入其他机动车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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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节: A车为公交专用车,违章进入其他机动车道,与B车《指非公交车》发生事故,A车方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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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 《规定》第6条第1款:“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只准本市公交专用车按规定时间、路线依次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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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辅路车未让主路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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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节: 在设有主辅路行驶的机动车道的路上,A车由辅路驶入主路时,未让主路上行驶的B车先行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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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 《规定》第9条:“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须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须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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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其他违反借道行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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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节: A车在行驶中违反借道行驶规定,与B车或行人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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