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36种违章处理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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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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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节:A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时,遇停止信号,继续通过路口与B车而发生事故的,A车违反信号灯,A车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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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条例》第10条第三项:“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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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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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节:A车遇交*路口放行信号时,须让先被放行的B车行驶。A车未让先放行B车而发生事故的,A车违反让行规定,A车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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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条例》第42条第三项:“遇放行信号时,须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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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遇放行信号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和被放行的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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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节:A车、B车相对方向行驶,A车转弯时未让直行B车或未让被放行的B(指行人)而发生事故,A车违反让行规定,A车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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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条例》第10条第一项:“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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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遇停止信号右转弯和T形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的车辆、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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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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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转弯的A车未让被放行的B(绿灯放行的车辆、行人或黄灯亮时,已过停车线的车辆、行人)而发生事故,A车违反让行规定,A车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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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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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10条第五项第2款:“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的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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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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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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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路A车在通过路口时,未让干路B车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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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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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43条第一项:“支路车让干路车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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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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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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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车在支干路不分路口A车未让右边没有来车的B车先行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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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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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43条第二项:“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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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未让机动车,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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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节: 在支干路不分的路口,A车为非机动车未让B车《机动车》或A车为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B车为公共汽车、电车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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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 《条例》第43条第二项:“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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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直行或右转弯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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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节: 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A车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B车或右转弯B车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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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 《条例》第43条第三项:“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的车让直行或右转弯的车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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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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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节: A车进入环形路口,未让已在环形路口内的B车先行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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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 《条例》第43条第四项:“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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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按规定让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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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节: A车在通过有行人的人行横道时,未让行人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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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条例》第41条:“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交通信号放行行人通过的,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通过没有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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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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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节: A车为机动车,在驶人或驶出非机动车道时,未让B车(指非机动车)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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