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严惩新型交通违法 飙车或最低判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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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aEy_H-6f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31日13:09 北京晚报
:kOLiko!4> 26岁的曹凯(化名)是北京“飙车”圈子里颇有些资历的人。最近,从来不看电视不看报的他开始关注起了社会新闻:曾经在三环上飙车造成他人车损人伤的两个肇事司机到底是怎么判的?
j8hb wI#rAx7f- 案例
FGy7KVR I@pnZ-5 三环主路飙车待判
&|n*&@fF 8%arA"#S 2006年3月15日夜,28岁的单向伟和21岁的王琳等人在团结湖附近一家饭店为朋友过生日,酒后驾车出门,路上突然决定上三环“飙车”,进了主路,时速瞬间就超过了100公里。
57K1e~^ @zsr.d6Q 刚到国贸桥上,单向伟超车时撞向了一辆切诺基吉普车,吉普被撞后失控,又撞了一辆小客车。单向伟的车前盖也弹起,但他没有停车继续前行。几分钟后,由于视线受阻,单向伟的车又撞上一辆出租车,出租车司机以每小时120公里的速度追赶,结果居然追不上已被机器盖子挡住视线的单向伟。直到逃到了京通快速路高碑店辅路时,因车辆严重损坏,单向伟才弃车逃跑。次日13时许,他向交管局呼家楼交通队投案。王琳此后也被查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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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Z7( uh: 争议
<aL$d7 }1X,~y] 交通肇事还是危害公共安全?
XXxX;xz$ 5hg>2?e9s? 开庭时,两人的律师为他们做了无罪辩护,理由是:两人虽然违反交通规则但不犯罪,而且三环主路上晚上车辆较少,飙车的危险性大大降低,同时单向伟也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因此,这只能按照一次交通肇事来处理,应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而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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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sr >UR-37g{p 但公诉人则认为,两人的行为造成多车受损一人轻伤,而且飙车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法院还没有宣判。
#Cbn"iYee _;X# &S(q- 影响
1sn!! B^$l]cvZ 飙车圈内人关注判决结果
>2>xr" MeP U`M-- 曹凯告诉记者,以前常在一起飙车的一伙儿人,现在都非常关注这起案子。如果这两个人真坐了牢,对大家都会有影响。“这个圈子里的人家里都有钱,有个别的一年能在车上花1000万。好多人并不是很怕撞车,即使撞了,最多就是赔点钱,看现在的这个意思,恐怕以后想私了都不容易了。”
gEU)UIJ UY%@i 据曹凯讲,圈子里的人大多数时候都是去专业的赛车场,只是偶尔在路上飙一下,酒后上路飙的为数更少。因为撞了车而坐牢的,“至少我还没听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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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9pF2C 警方表态
|a\s}M1 -@^SiI:C 新型交通违法犯罪必须严惩
pLyX9C zq1&MXR)l 交管局法制处工作人员向记者明确表示,从今年以来,警方将飙车、碰瓷、遗洒、撞桥等新型交通违法行为列入了重点打击的范畴。
8^< -; 6[qRb+ds 此前,“碰瓷”一般按照敲诈勒索、飙车一直都按普通交通肇事、遗洒和撞击市政设施也都是按照交通肇事,以《道路交通安全法》来处理。但从近几年的效果来看,按照交通肇事来处理这几种新型的交通违法,力度偏弱,很难切实起到打击和震慑作用,类似的违法犯罪数量越来越多。
&BE[=& | \=5CNe 为此,北京的公检法系统连续召开联席会议,商讨应对办法。现在,检察院在起诉飙车、碰瓷、遗洒等犯罪行为时,已开始不把这些行为看成是交通事故当事双方之间的问题,而是从对公共安全的影响的高度着眼,认为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这些行为的时候,其实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从量刑上看,如果按交通肇事罪,则适用缓刑的几率很大,如按敲诈勒索罪,刑期一般低于三年。但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期最低也要三年,并且适用缓刑的几率较小。
&ul9N)A ~:+g+Mf~[ 现状
XriVHb k)4|% 司法实践中罪名尚难统一
oW/&X5 ,cm2uY 今年以来,本市多个法院在审理“碰瓷”等新型交通违法犯罪的案件中,都采用了较重的罪名。但是,基层法院的审理中,因为案件的具体情况等问题,同类案件使用的罪名还没有统一。
}_gq vgI>p 2ag]p 7月11日,海淀法院判处“碰瓷”的哥王金松有期徒刑1年8个月。此人在9个月的时间里,先后驾车发生近30起剐蹭、追尾事故,被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决中认为,从现有证据上看,还不足以证明王金松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检察院指控罪名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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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nxH$$}9 *PMql $ 重法应优于轻法
!?+3jzG kNjbpCE\! 昆鼎律师事务所朱笑云律师说,刑法领域里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重法优于轻法”之说,这就是法条竞合。以碰瓷为例,有三个罪名都可以与它有关,即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三罪名皆属于一般案件,因此应该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判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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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c^=:]^ “法院的判决应该是基于本案的特殊情况,但是,如果对同一类犯罪采取两种完全不同的罪名,恐怕不利于今后的司法实践。”朱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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