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b,cA mZ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E;fYL]j/oZ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业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y+)][Wa0
第二条(适用范围) MRwls@z=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业经营的,均应遵守本条例。 [=z1~dXKb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维修业经营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和机动车配件经销。 QrDzfe[
拖拉机的维修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6oKE
第三条(职责分工) s-Q-1lKV,
杭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工作。 M7-piRnd4
各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工作。 RXh0hD
市、区、县(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工作。 &&4av*\I
发改、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物价、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机动车维修业实施监管。 Idop!b5!
第四条(管理原则) ..V6U"/
机动车维修业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 第五条(经营原则和产业发展导向) a97A{7I&
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自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 Ug*:o d
鼓励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推进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9Slx.9f
第二章 经营许可 \&ra&3o
第六条(维修许可分类) &+;z`A'|8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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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Lb;:<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si!`?K%[
各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经营项目,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nT, NV11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开业条件) CUIT)mF: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46`(u"RP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场地; HUUN*yikj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XL!\Lx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x-W6W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H# P)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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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UOAGu<_gb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开业申请) !\e&7sV~Q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市)未设立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