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去外地回头快从扬州上润扬大桥的时候,准备进入的时候,有一交警要求停车检查,靠边后,先看了驾驶证,还打电话查了已经扣多少分,然后那个警察居然问我的车上有灭火器吗,。吗的,从来没有听说过要检查灭火器的,难道还要检查有没有备胎吗,居然这么认真,哈哈,就想弄两个钱罢了,就这样的社会,突然哪个交警看到我的一个雾灯不亮,其实如果我关了也就没有事情了,可能在路上刚坏的,着下他来精神了,灭火器也不看了,直接就要开单处罚,我一再解释,在路上刚坏的,我不可能发现,难道舞灯坏了我能发现吗,就算开的过程刹车灯丝烧了,我也发现不了,但哪个狗日的什么不管,直接开单处罚,不签字就走不了,没有办法,200块少不了,居然还可以当场收钱,
不知道遇到这样的事情对头吗
。可是,该车不是在出门时,也不是在车库中,而是在路上行驶中一只防雾灯的灯丝烧坏了,这本应该是正常的事情。当我车子灯丝烧杯时,交通警就会立即把我变成了“违法”人员了,试问,这符合“1072”条款的本意吗?在执法人员未了解事实真相前就下结论“违法”。这是与《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公平原则背道而驰!
车子小灯的灯丝烧坏是一件很平常的事,它没有什么征兆,对车子保养很好的情况下也不能保证灯丝不会烧坏,它烧坏一定是出现在行驶的夜色路面的使用过程中。正常情况下,在车库中就会灯丝烧坏这是不可能的。灯丝烧坏就算立即修复也要把车开到维修厂吧!那是否在这段路上行驶也算“违法”?必须要用拖车才能处理吗?平均每辆车每年都会至少出现一起灯丝正常烧坏事情,交通警要处罚天下多少车辆?这象是“人民警察”干的事情吗!人民群众会如何想象“人民警察”呢?
对于车灯坏后没有及时修复而上路行驶的,按“1072”条款处罚是正确的,这方面没有异议。但是,由于交通警执法措施不力或手段不完善,交通警在没有了解事实真相和证据的情况下进行不当处罚,并立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按“1072”条款决定给予罚款,这公平吗?这是在违法还是在执法呢?这符合胡总书记提出的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吗?
如果你或你的司机也有这样的情况,你也会这样思考吗?也许你会说“1072”条款没有解释得很清楚;法律法规的个别条文也许不是很清晰,那么,执法人员就不能灵活运用并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群众吗?是否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相关条文把出现问题向上级或立法机构上报?
我们来换位思考一下,如果出现交通堵塞现象,在没有了解事实真相时,交警上级就会对该当班的交通警以工作“失职”为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第115条规定内的一个条款处罚当班交通警,你认为合理合法吗?为什么?
我的一只防雾灯不亮都被交警认定违反《交通法》,不知道交警的车灯是否永远不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