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应石班猪号召,刚才学习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谈点自己对召回肤浅见解:
召回难主要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有缺陷(应召回修改)。
一是处罚力度不足。对不按规定召回的汽车商仅处30000元以下罚款,面对召回可能损失的成百万甚至上亿元损失,拖得就拖,不召回就不召回。
二是召回主管部门多。召回有主动召回与指令召回两种,面对有缺陷汽车,汽车制造商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不主动召回这是肯定的,问题是我们的父母官为什么不指令召回?这问得好!这首先从召回主管部门入手,按规定召回涉及部门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所以我还未听闻有汽车指令召回的(如有请指正)。如召回当然少不了地方政府参与,因为召回后汽车商损失了,财政收入当然少了,这道理大家明白。
面对缺陷汽车应该如何应对?
一是采摘证据,要求汽车商主动召回;
二是向主管部门反映,要求指令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