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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联名反对“任何情况机动车负全责”正式开始

楼层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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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4楼 发表于: 2004-09-09
四川高院上书最高法院 指出“新交法76条”漏洞
2004年09月06日 19:08 中国汽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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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9日,四川省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一份特殊的传真,传真指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存在三大漏洞。


  漏洞一,“有责不担”势必放纵行人违法。新交法76条规定了驾驶员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碰撞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便驾驶员的责任可以减轻,也要负担一定的赔偿,但是,却没有规定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员违章,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条不改,行人、非机动车违章岂不更加肆虐。


  漏洞二,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显失公平。按照上述规定,机动车承担责任后,会根据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如果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赔偿数额超出保险公司承担的范围,机动车驾驶员还要承担剩余的赔偿,而违章的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不用承担任何赔偿的同时,还可以得到赔偿,有失公平。


  漏洞三,有悖“侵权归责”的法律原则。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行为人有过错,承担过错责任,行为人没有过错,就不应当承担责任,这点非常明确。


  四川省高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之所以向最高院提出修改意见,是因为各基层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遇到了障碍,他们不能判受伤的行人有责任但不能得到赔偿,但也不能判没有任何责任的驾驶员赔偿违章行人,因此,他们将这个疑问推给了四川省高院。


  据此,四川省向最高院提出了两点建议:


  一是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原条文中的“机动车方应承担责任”要有个限度。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了即便机动车驾驶员没有责任,也要承担10%的赔偿,其实就是规定了一个上限。但现在的规定似乎没有上限。因此,四川省高院的建议是,这条应当改:该承担的责任就承担,不该承担的不承担,有责任就赔,没责任就拒赔,这样才合情合理。


  二是增加一个说明,就是“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时,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之所以要增加这条规定,是因为这样做可以加大赔偿力度,保护受害者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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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5楼 发表于: 2004-09-09
新交通法的深层次思考
[转帖]


新交通法已经实施几个月了,网友极为关注。这里我想把我对新交法的思考同各位网友交流一下。


首先,我们国家制定的法律忽左忽右,简称猫一天、狗一天!改起来还忸忸捏捏、躲躲闪闪。几个人凑一起一拍脑袋就出来一个。


就新交法来说,比如:有证据表明非机动车有明显、故意等行为如何如何,其实封闭道路、高速等本身就不许行人穿行,还要证据么?再有,行人不走斑马线肇事,本身就是证据!还有,行人穿越封闭道路肇事,交管部门负什么责任?管理不善?还是不作为?还是有法不依、监管不力?!


另外,城市规划、道路的交通标识等有市民参与么,哪里单行、哪里禁行等听证了么(时髦话),斑马线合理不?该设多少?就连北京很多标识(网上说300多)都被遮住何况其他城市?!


行人不走斑马线,你管的过来么?有操作性么?


还有以人为本,农民很苦,下岗职工很苦,孩子上不起学很苦,你的以人为本哪去了?关怀弱者的理念怎么没了?!


还有赔偿,你见过工伤事故赔偿几十万了么?防卫过当赔多少?暴力执法造成伤害又赔多少?例子不胜枚举!


不明白的是,法律在交通领域怎么突然就严厉起来了?还冒充跟国际接轨?!是故意?还是各行其是,你制定你的,我制定我的?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肇事的是些什么人。


行人方面,基本都是老、弱、儿童、生活艰难的人,还有农民工,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弱势群体。有经济基础的,文化层次较高的人,这些人不会轻易拿生命开玩笑。目前的社会,矛盾突出,道德低下,金钱至上,生存压力巨大,法律观念淡薄,闲散人员增多,复杂的社会状况已经出现,农民生存困难涌向城市,城市贫困人口也在增加,这一切都是交通肇事的因素。


驾驶员方面,酒后开车的,不遵章守纪的,疲劳驾驶的,车辆不合格的,突击取得驾照的,不一而足。其中:有许多是钱闹的。超载、疲劳驾驶等。


交通问题是个综合问题,不能单单体现在道路法律法规上,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等问题不解决,交通问题就不会消停!比如我们的电视广告大部分离不开药品、裤裆那点事,根本就没考虑公益性的交通法规宣传!


无数起交通肇事死亡的原因就是因为农民工进城不懂交通法规造成的!


最后我想说的是:制定交法的根本就是装糊涂,因为学者所见的、考虑的问题很深,对国家的现状分析的很透,只不过不说而已,根本意思是想通过一部交法在社会上的反射、碰撞来触动一些什么,到底是什么只有他们自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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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6楼 发表于: 2004-09-09

最大的受害者是司机,最大的得益者是万年和一切做汽车保险的人!

今年的保费比去年最少多了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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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7楼 发表于: 2004-09-11

机动车撞人不再负全责:聚焦江苏修改交规草案

涉及机动车撞人不再负全责:聚焦江苏修改交规草案百姓切身利益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稿8月17日首次公开亮相,这份由省公安厅起草,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草案稿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被大动手术,人大常委们在一审时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并建议公之于众,请社会公众挑刺。随后省立法机关在南京、泰州、南通等地召开有各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征集意见,并将草案稿挂在人大因特网上,请广大公民提金点子。在此基础上,经过人大法工委两天半的紧张工作,才与昨天上午形成草案修改稿。

昨天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再次召开由省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征集对草案修改稿的意见。与初稿相比,修改稿已大做加减法,大段删去了职能部门概念化的职责分工内容,以及上位法已有规定或前后重复的内容,使篇幅上更加精干,实用,同时增加了有关交通事故各方责任认定、停车场规划建设、约束驾校等新内容,使法规更加公正、全面,具有操作性。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规定机动车一方可不必负全责的内容,不仅仅考虑到以人为本,还体现了建设法制社会的立法观念。昨天下午的座谈会,与会的各方代表又不客气地对修改稿提出不少修改意见,立法机关认真做了记录,作两次修改时参考。

  在江苏地方立法史上,对一部法规如此广泛问计于民反复修改,尚不多见。对比草案稿与修改稿的内容,以及归纳昨天座谈时的各方意见,这部已数易其稿的“升级版”条例草案至少有4大看点。

  看点一:撞了违章行人,机动车只负有限责任

  问题:实施才数月的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采纳“撞了白撞”这一做法,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因此,此前个别地区实施的“撞了白撞”行不通了。此规定虽体现以人为本精神,偏向于行人安全的保障,但同时也产生新的不公平,让机动车驾驶员甚感委屈。虽然此款后面又加上一句安慰驾驶员:“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如何减轻法规没有明确,使执法者常以前面一句为准绳。前段时间北京有关对此的地方立法就引起广泛争议,闹得沸沸扬扬。

  观念碰撞:争议焦点是不再单方面强调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如果是行人违章被撞,已采取紧急避险的驾车人究竟该减轻多少责任。《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对交通事故中各方责任的认定是空白,根本没有提及。修改稿增加了相应条款,明确发生事故后,如行人、非机动车违章,而机动车一方已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双方都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增加的条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承担。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分别减轻80-90%、60-70%、40-60%、20-10%。

  昨天座谈时来自法院的代表指出,最近最高法院正起草司法解释,规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只减轻25%,江苏条例规定减轻40-60%,太多了,建议降低到30-50%。

  点评:老外来南京普遍印象是行人胆忒大,特别是一些地方行人不懂交规,横冲直撞,遇到这类人,开车人虽谨慎又小心还是出事了,你能全怪开车的?在目前路人法律素质亟待提高前提下,修改稿增加的内容维护了机动车驾驶员权益,撞了人可只承担“有限责任”,这也“逼使”行人、骑车人增强守法意识。

  看点二:机关停车场不能对私家车说不

  问题:眼下私家车越来越多,可停车难也越来越成为社会问题。逛街也好,出门办事也罢,找不到泊车位是一大难题;其次是停车费问题,各地差别甚大,一个城市也有多种收费标准。南京的马路停车场,同样地段,收4元、5元、6元、8元的都有,有按次收,也有按小时收,让人摸不着头脑,有的是附近单位划出一块,成为专用停车场。还有,快报今年5月率先讨论过机关不准许私家车入内引来群怨的话题。现在公车都改革了,机关还紧盯着公车牌私车牌不放,也太落伍了。其实现在到机关办事的人代步工具不少都从两轮变四轮,进不了机关,还得多跑冤枉路。

  观点碰撞:首先还是私车歧视问题。条例草案稿原文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或者配有专门的场地,供本单位车辆停放,不得在单位外占用道路停放车辆。”征求意见时各方对此很有看法,认为是歧视私车和外单位车辆,太小家子气。修改稿增加为“供本单位车辆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的车辆停放”,这样一改,让许多挂私牌的车辆也可进入机关大院了。

  修改稿还增加一款:“停车场(库)配建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公安交管部门、建设部门制定”。昨天在座谈时,来自建设厅的代表提出不同意见,他指出,象苏南等地有的不设区的县级市是旅游城市,停车场建设的数量结构都有特殊要求,因此法规不能一刀切,建议拿掉“设区的”3个字,各市都有权根据需要制定停车场建设标准。

  征集意见时,普遍观点是,现在城市道路内泊车位设置普遍较乱,收费更不规范。草案修改稿里有一句:具体收费办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来自建设厅人士昨天透露,目前省政府正在制定马路停车收费标准。

  草案修改稿对马路停车场规定为,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交管部门可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昨天座谈时省建设厅人士指出,施划停车泊位的依据不能仅仅是“根据交通状况”,还应增加“考虑整个道路内停车场的规划、对道路的维护、事先提出施划方案”等内容。对修改稿增加的一句“马路停车场收费应当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和停车管理”,昨天座谈时多数人持否定意见,认为马路本不应设停车场,既然设了,收费就应当用于道路维护和建设。

  点评:马路设置停车泊位是对专用停车场的补充,虽方便了开车者,但影响了通行,违背道路基本的性质。根据国外成功经验,马路停车场应全市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只对有经济承受能力者提供方便,即收费高于一般停车场,以此为经济杠杆,调整马路边泊车量。在这方面地方立法予以规范,十分及时和必要。

  看点三:收取媒体曝光费视为违法

  问题:南京市设置电子警察已多年,让警察省去了站马路,很是方便。但为了让违章者知道自己被曝光了,交管部门在当地一家报纸上设置交通曝光台,每周刊登一次,并收取违章者曝光费。此做法引起各方义愤,在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何必要登报,不仅公布违章者姓名,还收费呢?在多方呼吁下,不久前此做法才取消。但如何建立信息快速通道,让驾车人与交管部门及时沟通,仍是个问题。

  观点碰撞:有人认为收取曝光费可加大处罚力度,但多数人认为完全可用其他方法替代。条例修改稿增加一款:本省实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记录并无偿公开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发生交通事故的信息。交管部门可以将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严重或者多次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抄告其所在单位或者车辆所有人。

  征集意见时,有人提出设置驾驶人信息卡,保持信息畅通。为此修改稿特规定:持有本省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在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的驾驶人,应当领取驾驶人信息卡。驾驶人信息卡应当记载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其他有关信息。昨天座谈时大家认为,增加此款有利于信息透明,增强驾驶员自我约束意识。

  点评:立法规定无偿公开违法行为,这表明,南京市交管部门过去长期在报纸上设置交通曝光台,公布违章者姓名车号并收取曝光费的做法将成为历史,如再收取就是违法。

  看点四:交通协管员将清退出局

  问题:近年来,不少地方都设置了交通协管员,这些人虽戴着大盖帽,穿着制服,但由于素质差,执法水平低,影响了执法机关在群众中的印象。此外,这些编外人员都不是吃皇粮的,其开支都要从各部门小金库拿,也不利于杜绝执法部门乱收费。

  观点碰撞:考虑到不少地方警力不限,增设协管员可有效弥补执法人员不足,修改稿仍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聘用志愿人员协助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草案初稿相比,修改稿只是增加了“疏导交通”4字,意思是更体现协管员的作用。昨天座谈时,省交通厅人士指出,这与最近公安部逐步清退协管员的文件精神犯冲,建议删除此款。

  点评:删除此款,意味着执法队伍不准聘用协管员。立法时考虑细致周全,就从源头上杜绝了交管执法队伍建设上的缺失。(现代快报记者赵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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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8楼 发表于: 2004-09-11

开车被自行车追尾遭索赔 新交法执行再遇尴尬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想不通,张先生怎么也想不通,车祸后,交警已经认定:刘女士所骑自行车的前部与自己所开轿车的左侧后部相接触,说明自己被刘女士骑车“追尾”,不应对刘女士所受伤害再进行赔偿了。但刘女士依据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认为交警定错了,张先生要“负全责”,因此起诉张先生,索赔4944元。9月6日,宣武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
??案 情


??两车相撞


??“自行车”一方索赔偿


??刘女士介绍,今年7月6日上午7时45分,她骑自行车经过和平门路口时,被张先生所开轿车撞倒。张先生开车将其送到附近急救中心后,就以“钱不够去取钱”为由离开,至今没有取来(钱)。医院对她进行检查治疗,结果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在此期间,她自花医疗费。她就此要求张先生赔偿其相应经济损失,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她只得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赔偿其医疗费881元、车费333元、误工导致的损失1730元、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共计索赔4944元。法官听完原、被告的陈述后,当庭驳回刘女士精神索赔请求,认为这样性质的事故不符合精神索赔构成要件。




和平门路口现场示意图 闫迪/绘

庭 内


??谁是谁非


??双方各执一词


??张先生对刘女士陈述的事实提出异议。他认为,刘女士完全颠倒黑白,不是他开车撞了刘女士,而是刘女士骑车和他所开车辆形成追尾,也许撞车后的惯性导致刘女士摔倒。因此,刘女士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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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9楼 发表于: 2004-09-11
为此,张先生向法庭出示了“(0054711号)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认定书的“事故事实”一栏中载有如下内容:当事人A(张先生)由北向西行驶,当事人B(刘女士)由东向西行驶。造成B(刘女士)车前部与A(张先生)车左侧后面相接触,B车骑车人(刘女士)受伤。认定书上有张先生和刘女士的认可签字。

??庭审时,刘女士再三声称,不是她骑车撞了张先生的汽车,而是被张先生的汽车撞了,交通警察的认定有误。因为和交通支队、张先生交涉无果,她决定提起诉讼。

在拥挤的路口,一般很容易发生剐蹭。Photocome/供图

庭 外

??法律碰撞

??保险公司不“认账”

??张先生认为,他的车辆加入保险了,他为此找到保险公司交涉,希望保险公司能够赔偿处理,但保险公司审查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只有参加保险的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才负责理赔。现在的《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证明,并非投保机动车辆“肇事”,保险公司因此拒绝理赔。另外,没有划分出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也可以拒绝理赔。所以,张先生认为,如果如刘女士所述,是他撞了刘女士,事情就变得简单了,直接交由保险公司理赔就可以了。

??究竟该谁赔偿,这让张先生和刘女士很困惑,按照5月1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张先生应该“负全责”,而根据《保险法》相关条款,张先生的行为又不符合理赔条件。
??
??支 招

??事主莫慌

??普通处理派用场

??记者就此咨询了北京国度律师事务所田爱京律师。她认为,在处理这个事故时,张先生和刘女士可能都没有预料到这样的后果。当时,他们应该提醒交警启用普通处理程序,而不是启用简易处理程序,因为启用普通处理程序,就会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划分出责任比例。这样,保险公司也好理赔,即便进入司法程序,法院也好处理。

??另外,张先生已经和刘女士对簿公堂,那就没有必要谈先行赔偿等问题,只能等法院判决。如果判决张先生负全责,那么,张先生就可以拿着这样的判决,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记 者 谢德良)
??
??相关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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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0楼 发表于: 2004-09-11











机动车负全责的悖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8日05:40 深圳商报

  五日圆桌


  周一至周五评点世事人情


  周三:梁小民


  经济学者


  清华大学兼职教授


  北京市拟出台的新交规中有“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负全责”的条款。这个规定引起激烈争论,而且,反对者居多。


  交通部门的解释是,在机动车与行人中,行人是弱者,该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我认为,这是对“以人为本”的滥用。以人为本的实质应该是尊重每个人的人权。这里所说的“人”包括所有人,既有开机动车的人,也有步行的人。无论使用什么交通工具,都不能改变他们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以人为本是以法律为基础的,没有法律,人权得不到保护,哪能谈得上“以人为本”。


  法律的核心是每个人权利的平等。法律不能偏袒强者,同样也不能偏袒弱者。认为“法律要保护弱者”是一种误解。法律要平等地保护一切人。我们有时强调法律保护弱者是因为他们有时无法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需要向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决不是说在制定法律时要偏袒弱者。“机动车负全责”在立法上就预设开机动车者为强者,行人为弱者,并使他们在法律上处于不平等地位。这不但与尊重每一个人的“以人为本”精神相违背,也从根本上违背了法律的基本精神。


  “机动车负全责”不仅违背了法律的平等精神,而且也会引起不良后果。从现实中看,许多交通事故是由行人违章造成的。行人闯红灯、上机动车道等违反交规的现象比机动车多得多。严格交通规则,整顿交通秩序,不仅要制止机动车的违章行为,还要制止行人的违章行为。把交通事故的责任全归咎于机动车,无论行人有多少违规行为,甚至破坏护网横穿高速公路,都要司机负责,这不仅不合理,还会纵容行人的违章行为。某些行人会抱着“反正你不敢撞我”的心态,违反交规,甚至还有人利用这一规定“碰瓷”,敲诈司机。其结果,行人的交规意识淡漠了,他们在马路上的生命受到了更大威胁。这样就从根本上违背了行人的利益,与“以人为本”完全南辕北辙。


  以不平等的方式袒护一方,表面上看来是爱,实际上是害。当少数不遵守交规的行人破坏了交通秩序时,包括司机与行人在内的所有人都深受其害。这哪里有“以人为本”的意思呢?


  当前引起交通拥堵的原因之一是交规得不到有效实施,违规现象严重。这里既有驾车不遵守交通规者,也有行人漠视交规者。解决拥堵的方法之一就是严惩一切违规现象。这就首先要有一部体现权利平等的交规,根据这个交规界定事故双方的责任,该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用这种方法改善交通状况,提高所有人的生活质量,才是真正“以人为本”。


  作者:梁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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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撞了白撞”案:新交通安全法背后的博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1日 10:07 21世纪经济报道


  吴亮达郁闷坏了。


  两个月前的那场交通事故,成都市交管局的认定清清楚楚:行人王建强违法横穿马路导致了事故,应负全部责任,司机吴亮达在整个事件中没有违法情节。


  然而,王建强还是把吴亮达告上法庭,而吴亮达又反诉王建强,还把人保四川分公司追加为第二被告。戏剧性的是,双方的主要法律依据都是今年5月1日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这部法律,历经四次审议修改,最终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五次会议上以94.67%的支持率通过。


  然而,实施不到四个月,多起“撞了白撞”案引起争议一片。8月19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审理了四川首起“撞了白撞”交通事故民事索赔案后,此案引起的社会和媒体关注的热度,已经绝不亚于当初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前前后后的沸腾。


  “撞了白撞”案


  今年6月28日,吴亮达驾驶微型客车以“20公里每小时”的车速行驶至一公交车站前,行人王建强突然横穿公路,与车子相碰,王建强受伤,吴立即将他送到医院,并垫付了4533元医疗费。


  两天后,成都市交管局作出事故认定,王建强违法横穿马路,王的过错导致了交通事故,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建强对此不服,7月下旬,一纸诉状将吴亮达告上法庭,索赔各种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费共计约2万元。而吴亮达更是不服,他向法院递交了反诉状,要求王建强退还其垫付的医疗费,并赔偿其修车费400元。


  8月19日的庭审中,双方都引用了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例》第76条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吴亮达认为,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交管部门认定行人王建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前提下,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然而,保险公司有话要说,根据《保险法》规定,“必须有责任认定”,保险公司才能赔付,否则不予理赔。


  而王建强的代理律师雷丹玫表示,第76条白纸黑字规定得很清楚,“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只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只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才不承担责任。


  这话什么意思?交管部门认定王建强“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但并不是指赔偿责任。王建强虽然违反交通法规,但并没有“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损失的情形,赔偿责任应由吴亮达承担,王建强的过错可减轻吴的赔偿责任。


  “巧啦,我们都用第76条为自己找理由”,吴亮达的代理律师陈烨哭笑不得,他认为对方片面理解法条,“以人为本没错,但并非是将一切责任都推到司机头上嘛———更要注意‘过犹不及’的古训。”


  此前,对交通事故的处罚标准,我国一直是“以责论处”,即事故责任等同于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过错方根据相应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后来,不少地方还出台规定,如果是完全由于行人的过错引起事故,无论损失多大,司机概不负责。


  这种所谓“撞了白撞”的规定,曾引起激烈的反对,被认为是把脆弱的肉身同冰冷的钢铁同等对待,完全丧失了法律的温情,这种争议一直伴随《道路安全法》修改的始终。


  新《道路安全法》最终否定了这一规定,把事故责任同赔偿责任分开,这种做法获得了“以人为本”的广泛赞誉。新的规定还引入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保险公司的“麻烦”


  吴亮达在反诉王建强的同时,还将人保四川分公司追加为第二被告。9月30日,此案将再次开庭审理。


  早在5月17日,吴亮达就向人保四川分公司蜀都支公司投保了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但是现在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吴亮达收到的拒赔通知书上说,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方在该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无责任比例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吴亮达说他很难———夹在了行人与保险公司中间,左有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右有保险法。成都市交管局的孙科长介绍,“这样的纠纷,成都市有很多起”。


  “从事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只可能依据《保险法》、《合同法》和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办事。”人保四川分公司代理律师李志强说。同时他还强调,吴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的,而非“强制”的,因此不适用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问题又回到了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这个具体规定,就是保监会负责起草的《机动车第三者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今年2月草案已经送到了国务院法制办,但时至今日,仍未见出台。


  那么5月1日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的“第三者责任险”,到底是不是“强制第三者责任险”?


  “没有买第三者责任险,是上不了车牌的。这不是‘强制’是什么?”泸州市泸县法院民一庭庭长许玮说。而人保四川分公司另一代理律师张建林的理解却不同,“在该条例出台前,现在的‘第三者责任险’就是商业保险,保监会也是这么认定的。”


  而在今年五月,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京生曾透露,“尽管条例出台滞后,但包括北京在内的全国24个省市的地方立法一直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5月1日后各地仍按照地方立法配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不存在法律衔接上的冲突。”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前秘书长魏羽弘告诉记者,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相关法律法规未作相应调整,确实给业界带来很大麻烦,“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这与行人的损失、司机的投保额没有必然关系,我认为应根据两点来判断: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是否有明确规定,二是法院的生效判决。如果法院判决司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那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


  再修改新《道路交通安全法》?


  8月9日,北京市人大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机动车负全责”的问题成为焦点。


  反对者言,司机担全责不符合法律上的公平原则,容易助长行人不遵守交通法规的行为,更何况现在还有人利用撞车来诈钱,在人性关怀问题上不可“过犹不及”。


  而支持者认为,“生命高于一切”,行人违章难道就要让他付出生命的代价?任何社会规则的制定,当把人和人的生命摆在首位,难免会和物质至上者的观念相冲突,“以人为本”难胜“以车为本”的问题需要警觉。


  8月19日,就在本案当事人在法庭上“斗法”之时,四川省高院已就各方争论最大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致函最高人民法院,建议立法部门修改法条:


  一是把第76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下列方式承担机动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是在该条文后面增加“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时,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等内容。


  据记者了解,向四川省高院提出修改建议的正是泸县法院的许玮。许玮认为“第三者一般不了解车方与保险公司的情况,把保险公司拉进来,便于查明事实,也有利于保险公司对赔偿费用的审核”。


  李志强律师则坚决反对,“这缺乏法律依据,大量的诉讼将使保险公司遭受巨大损失,违反公平原则。”他强调,“以人为本也要讲方法讲原则,考虑公平性和可操作性。”


  身为成都公交公司员工的全国人大代表周屏感受也颇深,“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来,公交车司机都说自己的责任更大了,我甚至听到有的司机报怨‘没有错也要赔,不合理’———我认为这是一件好事,司机随时想到自己责任重大,就可避免一些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如果第76条的确存在很大漏洞,民众修改呼声很高的话,在明年3月的人大会上我们将正式提交修改议案。”


  8月23日,在听取了大量市民和专家意见后,她直飞北京,把一份修改建议书呈递至全国人大常委会。


  本报记者 何忠平 实习记者 刘渝阳 成都报道


  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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