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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联名反对“任何情况机动车负全责”正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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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2楼 发表于: 2004-09-11











机动车负全责 演绎“真实的荒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6日 16:57 经济参考报


  本报记者 南辰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期间,关于“机动车负全责”的相关条款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很大争议。据统计,90%以上的参与者对此发表了意见,100%的机动车驾驶员表示反对这一规定。多数市民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违章,而机动车一方没有违章,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不合理的,不符合公平原则。也有市民担心,如果这样规定,将会破坏法制,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有的市民则认为,在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前提下,应将现在的规定进一步修正、细化;同时迫切要求国家尽快完善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关键是要提高保险额。


  荒诞一:为什么配套法规严重滞后


  一个尴尬的现实是,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于9月3日召开的相关听证会,虽然更广泛地采集了民意,却无法与上位法背道而驰。“机动车负全责”,这个“真实的荒诞”注定将在一段时间里伴随着我们。透视其中的荒诞,也许是我们不再犯同样错误的前提。 仔细研究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文,我们会发现所谓“机动车负全责”,是指“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这条规定。但是,紧跟其后的还有一条很重要的补充,即“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对比汽车发达国家制定相关法规的情况,不难发现“第三者责任险”是我国《保险法》中的一个“命门”。由于不是强制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额也非常有限,使得新交法正式实行后,司机要承担的经济风险比过去上升了几十倍。


  据北京“南二环奥拓撞人案”中的驾驶员刘先生向记者介绍,事实上,“新交法”把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与赔偿责任分开了。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罚是交通队来做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法院来做的。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只有四档: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对等责任、次要责任。这四档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赔偿责任中的比例系数是不一样的。法院在处理民事赔偿诉讼的时候(也就是针对死者的赔偿),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证据,法院可以认定(大多数情况肯定是这样),但也可以不认定而重新进行调查。交通队进行的事故责任认定也不是说完全与法院裁定的赔偿责任没有关系,这关系就在那总赔付额的系数上,也就是那个60%。根据新交法,无论驾驶员在事故责任认定上有无责任,在实际赔付上都是以全部赔付额的60%以上来计算的。也就是说,驾驶员就是一点责任也没有(也就是交通队所做的事故责任认定中的“次要责任”那档),也是要按总赔付额的60%赔偿。如果是对等责任的话,那个系数可能会是70%,如果是主要责任的话,可能会是80%或者90%,如果是完全责任的话可能就是100%了。


  而且,“新交法”规定,如果是“主要”或者“主要”以上责任的话,就要附带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要判刑了。只有两种情况除外,一是行人穿越高速路或者封闭快速路,在赔偿额上可以低于60%;二是认定行人为故意或者自杀可以零赔付(在实际操作中,这种认定基本上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取证存在相当大的难度,据交警称,可以确切认定为故意或者自杀的比率大约为1%)。这也就是说,即使驾驶员真的一点责任都没有,除非行人是穿越高速路或者封闭快速路,除非死者身上揣着遗书,除非那人三天两头“碰瓷”而终被擒获,那么驾驶员就得至少赔付全部赔付额的60%。这“全部赔付额”的60%是什么概念呢?“全部赔付额”是这样计算的:


  1、死者的赔付按照事发当地上年的人平均收入(北京去年为13882.6元)乘以20年(约为28万元);2、死者子女的抚养费以事发当地上年的人平均支出(北京去年为11123.8元)抚养至18岁(两子女,一3岁,一7岁,总共为29万元);3、死者父母的抚养费20年(按北京去年为11123.8元每年计,约为45万元)。


  在抚养费上因为是由死者家属与车主双方承担,所以要除以2,这样抚养费约为37万元。其余费用还有差不多2万元,这样算下来,总共是67万元。


  而驾驶员一点责任没有的情况下需要赔付多少呢?就是这67万元再乘以60%的40万元!


  想想看,如果驾驶员有责任的话,这0.6的系数只可能提高,甚至提高至100%!而且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这是在人被撞死的情况下得出的数目,如果人只是被撞伤了,按照现在的医院收费,那应该是个天文数字!


  因此,记者认为,如果说“新交法”中的第76条标榜的是“以人为本”,那么可以肯定地说,仅仅一部法律以人为本是远远不够的,机动车驾驶员也是人,针对他们设立的《保险法》同样要以人为本。一个社会的法律体系不能孤立、脱节,否则将不能使法律产生一种合力。如果短时间内“新交法”第76条得不到修正,那么《保险法》中针对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文最好能得到修订,二者必选其一,才能分担机动车驾驶者面临的高额经济风险。


  荒诞二:为什么机动车一定是强者


  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是追溯“机动车负全责”产生的动机,很重要的一点可能是人们往往将行人视为绝对的弱者,机动车视为绝对的强者。实际上,在双方均各行其道、遵守交通法规的前提下,这种强弱关系是成立的;然而,一旦行人违规,其对机动车驾驶员和车内乘员造成的威协也不可小视。例如,行人违章翻越隔离带横穿城市封闭环路或高速公路时,时速80公里或者更快的机动车,驾驶员在急刹车时如果方向稍微处理不当,就容易造成连环追尾或与隔离带相撞而翻车的悲剧。


  记者曾经在一位新加坡职业赛车手的指导下,驾驶一辆宝马525i进行过时速100公里下紧急制动和紧急制动变道的训练。老实说,如果不是装备诸多高科技主动安全设施的宝马,如果不是职业赛车手的专业指导,这种司机在驾校从未接触过的科目绝对是非常危险的。设想,突然闯入封闭高速公路的行人如果造成驾驶员和车内乘员因此丧生或伤残,谁该为此负责呢?当行人的生命和机动车乘员、驾驶员的生命同时摆在法律天平的两侧时,应当用怎样的“强弱观”和“重要观”去衡量同样宝贵的生命呢?记者认为,用严格的法律约束、杜绝行人违法,应当是比不追究其责任,由“机动车负全责”更为理智的做法。


  荒诞三:听证会是不是走形式


  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一条新法规的诞生绝对不是孤立的事情,也就是说这条新法规的诞生必然将引起连锁反应。因此,衡量这条新法规的最终社会效果时,绝对不能犯“想当然”和形而上学的错误。


  举例来说,美国很多州的法规都要求乘坐汽车的儿童必须坐在特殊设计的儿童安全座椅上,但为什么同样在美国,儿童乘坐飞机则没有这样的规定呢?原因是:1990年夏,美国国会就这一问题举行了听证会,联邦航空管理局估计在每10年的飞行事故中,安全座位能保全1名儿童的性命。但是携带小孩的父母平均要为此多花185美元票款。由于机票价格上涨,可能会有20%的人会放弃旅行或改为开车旅行,从而增加高速公路的拥挤。据联邦航空管理局估计,这样的结果最终会导致车祸死亡增加9人,重伤增加52人,轻伤增加2300人。权衡利弊,儿童乘飞机也要坐安全座椅的法规也就没有出台。


  据报道,类似的例子还有著名的“新西兰计划”:几年前新西兰出台了一个规定:凡是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均由国家来赔偿。行人本人和机动车均不用负责。这一规定号称“新西兰计划”,立法意图本是认为该计划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更好地体现社会的福利,结果却是交通事故开始多发,交通秩序变得混乱。原因是公众利益、个人责任未能很好地平衡。赔偿问题由国家“包”起来了,不再和双方的利益、责任挂钩。因此,机动车驾驶员对交通安全问题开始疏忽,行人对安全问题也开始疏忽。


  同理,“机动车负全责”会引起怎样的连锁反应呢?眼下不难推测出的有:很多机动车驾驶员正常行驶时也高度紧张,惟恐马路上突然跳出个违章行人,而这种紧张的心理无疑对交通安全不利;一些专门“碰瓷”的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成功的几率更大了;驾驶员突然发现自己在保险公司上的保险不“保险”了,因为即使自己没有责任,依然有可能在车祸发生后自掏腰包赔个倾家荡产;行人违章时可以更有底气了——反正全是机动车的责任……凡此种种,与这条法规正面效果叠加后产生的效果究竟是正面还是负面呢?这个应该在立法听证阶段进行充分考证的问题,眼下却才被凸显出来,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无疑有滞后之嫌。


  荒诞四:守法者为什么会感到恐慌


  北京的刘先生是“南二环奥拓撞人案”中的驾驶员。目前,他的案子还未最终宣判。但是他很可能因为别人违法最终自己倾家荡产。他的案子宣判后,估计很多积压的类似案例也将宣判。而这一系列的案例对守法驾驶员造成的心理压力绝不可小视:一个守法公民,会因为别人违法最终倾家荡产,这样的法律怎能不让人感到恐慌呢?


  从某种角度看,如同生物本身的进化,我们的法律法规也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前行在不断“进化”的。无论是从法律本身的内涵和外延,还是法律的周密性、公平性,抑或是立法过程中的民主氛围考究,由前些年一些地方炮制出的“撞了白撞”,到眼下实施的“新交法”,法规“进化”的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透视“机动车负全责”风波,我们不能不承认,应该在立法的过程当中给予来自基层的民声更广泛、更全面、更及时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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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3楼 发表于: 2004-09-17
有话就说
“机动车负全责”损害的是法律尊严
2004年09月16日

 

  所谓“机动车负全责”问题,在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便争论雀起。北京市就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更使争论趋于白热化,21天时间,收到了意见1758条,网上评论达5万多条。9月3日听证会举行,两军对垒,争论达到了高潮。

  经过双方激烈论辩,虽然仍是两种对立意见,但是非已经清晰明了。听证会后,北京市法制办负责人也表示,“会尊重民意,尽可能采纳群众意见”。事情到此似乎画上了句号,不料最近传出四川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传真,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存在三大漏洞:“有责不担势必放纵行人违法”;“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显失公平”;“有失侵权归责的法律原则”,并建议修改道路交通法,“该承担责任的就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不承担,有责任就赔,没责任就拒赔”,以执法者的身份,将争论推向了更高的一个层次。

  一部经过权威立法机构通过并付诸实施的法律,在社会上引起如此强烈的争议,新中国成立以来可是从未有过的事情。这既说明我国政治生活确实在走向民主化,也说明这部法律的确存在严重不公之处,让人实在难以接受。

  法律是严肃的,也是无情的,法律要得到全社会的尊重,才能体现出它的尊严。法律尊严的基石是公平与公正,法律一旦失去了公平与公正,人们就不会心悦诚服地去尊重它、遵守它,法律也就失去了自身的尊严。

  当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确实很严峻,而且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长,还有日趋加重之势。2003年全国保有汽车2380多万辆,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10.4万人,今年1至8月已达到67985人,大有上升之势。公安交通部门称,自2001年起,全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一直高居10万人以上。与之相比,美国2000年保有汽车1.9亿辆,是我们的8倍,交通死亡人数却只有41821人。日本去年保有汽车7265万辆,是我们的3倍,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过8000多人,我们的车均死亡人数实在太惊人了。交通死亡远比拥堵、能源紧缺、大气污染,对我们造成的威胁更大、更直接,立法部门归罪于汽车的使用,因而让“机动车负全责”,其心情可以理解,但立法毕竟不能感情用事,法律必须公平、公正。

  所谓“强者弱者论”、“路权人权论”,大家阐述得已经很充分了,所谓保险制度滞后,也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我们想强调的是,就算立法者的本意是要体现人文关怀,也应该明白怎样惩罚汽车才能减少交通死亡,或者说只惩罚汽车能不能达到减少交通死亡的目的?

  我们知道,造成交通事故以至死亡,90%以上都是违犯交通法的行为造成的,包括机动车违法和非机动车、行人的违法。北京交通局每日发布的交通信息表明,北京市每天仅报了案的交通事故就在1000多起,几乎全是违犯交通法酿成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杜绝了这1000多起违法行为,就能减少1000多起交通事故,这样一来北京的交通安全现状不是至少改进了90%吗?所以治本之道在于杜绝违犯交通法的行为,包括机动车的和非机动车、行人的违法行为,而不是不分青红皂白简单地惩罚机动车。

  如果不管机动车有无过错,即不管违犯交通法与否,一概要负全责,机动车驾驶者还会在乎违法不违法吗?再说,既然由机动车负全责,非机动车、行人岂不更有恃无恐,不把遵守交通法当一回事吗?闯红灯、走逆行,翻越防护栏,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交通法在人们心目中还有什么地位?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大家一齐藐视交通安全法,交通岂不一塌糊涂,交通事故能不大量上升,死亡人数能不大量增加吗?我想这种结果绝对有违立法者的初衷。所以“机动车负全责”的最大危害,就是使法律本身的尊严受到损害,进而会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

  我们从国外回来的人,常常盛赞发达国家机动车给行人让行,行人也都会在红灯前耐心等待,宁可绕远道也不乱穿马路,就是因为人家尊法、守法。在我们国家,机动车居然敢在人行道上与行人抢行,而行人也把翻越防护栏,穿越全封闭高速公路不当一回事,都是在藐视法律。我们现在需要补的是守法这一课。

  一度广为传闻的所谓“撞了白撞”,由于过于简单化的概括,听起来的确很残忍。但是仔细想想,明明知道全封闭的道路是不可以走人的,却故意破坏防护设施,强行穿越,这和自杀有什么两样?!一个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完全不顾,让别人怎么去防范?对这种人能谈得上“路权对人权的侵犯”吗?记得十多年前记者在攀枝花钢铁公司采访,曾经看到一幅标语:“违章操作就是自杀,违章指挥就是杀人”,生产安全管理方面的“违章”,都无异于自杀和杀人,何况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生产安全制度和交通法一样,是无数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宝贵经验,尊重和遵守安全法才是安全的根本保证。

  所以我们认为,减少交通事故,首先是要大力提倡、鼓励人们尊敬法律、遵守法律,而不是与之相反。鼓励守法最有效的手段,就是不能让守法者吃亏,要让违法者受到惩罚,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才能真正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只有建立起一个知法、守法的社会环境,才会有安全的道路交通保障。否则,所谓的“人性化”,反而会误导人们去违法,最后自食其果,“名曰爱之,实在害之”。

  世界上许多国家轿车普及程度已相当高,城市道路上只有机动车,难见非机动车。除了商业区,道路上基本见不到行人,想问路都没办法,因而他们的城市建设只考虑机动车通行。而在我国,轿车进入家庭刚刚起步,能用小轿车代步的人数比例相当小,同时我们城市居住密度大,步行人也比较多,但是在我们的城市建设中,却一味追求“与国际接轨”,只考虑机动车的通行,不考虑或很少考虑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甚至用牺牲他们的行路权来改善机动车的通行。其结果事与愿违,“欲速则不达”,非机动车、行人无路可行,不得不与机动车抢行,马路修得多宽阔,也畅通不了。现在自行车逆行,已成为许多城市的风景线,交警无从管起,便视而不见,往往酿出事故来。

  我国普及轿车,将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我们必须正视“混合交通”将长期存在的这个现实,建设“国际大都市”的步伐,更要和整体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在改善机动车通行状况的同时,必须相应地考虑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问题,这才是真正在体现“人性化”,而不是待人死了以后去处罚机动车。

  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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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4楼 发表于: 2004-09-21

一男子横穿机场高速路 四辆车为躲避连环追尾

2004年09月17日 20:18 北京晚报

  本报讯 (记者安然) 昨天傍晚6时40分,一名男子突然出现在全封闭的机场高速路上,司机们猝不及防,4辆车先后撞在一处,闯入者被一辆夏历轿车撞伤,其中一辆车上的乘客受伤。

  事故发生在机场高速路北皋路段的进京方向。被撞的那名男子从路边上来,迈过护栏后向车道内猛跑,当他跑到最内侧超车道上时,一辆夏利轿车高速驶来,司机发现情况一脚

脚急刹,车在一阵刺耳声中停了下来,可是在惯性作用下,车身还是碰到了该男子,该男子一头栽了出去。几乎在同一瞬间,紧跟在夏利后面的轿车躲闪不及,一头撞上了夏利车的后备箱。前车车尾和后车车头在一声“轰隆”的巨响中同时瘪了进去。

  这两辆车刚停在路中间,随后跟上来的一辆中型面包车见势不好,赶快向旁边打轮,可一旁是隔离带,结果“咣当”一声,这辆车也完了。还有人继续添乱,一辆出租车又冲了上来,结结实实顶在面包车的后边,4辆车一溜歪斜地排成一队。当120救护车赶到的时候,被撞男子神志清醒,虽然撞得不轻,但并没有什么危险。经医生检查,他的右踝、胳膊和腰部都受了伤。就在这时,最后一辆出租车上传来呻吟声。医生赶过去一看,只见车的后排座上还躺着一人,神色痛苦。据这名乘客讲,他是在与前车追尾的时候撞伤了腰部。这名伤员被随后赶到的999急救车送往城内的医院。记者了解到,被撞男子姓杨,家住高速路附近。此人称,因为高速路下原来可以让人通过的桥洞内有积水,所以他才冒险横穿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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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5楼 发表于: 2004-09-21
倒霉的夏历,又一个要快破产了的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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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6楼 发表于: 2004-09-21

守法行驶的汽车由于故意违章闯入封闭高速道路的行人而造成重大损失和车上人员伤亡,这个时候谁是强者谁是弱者?机动车的损失违章行人是否应该赔偿?


对于这个问题,那些GP法律制定者、所谓法律专家们到现在都没有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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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7楼 发表于: 2004-09-23
[转帖] 我和段里仁直接通话了!

转帖自FIAT ZONE: http://www.xcar.com.cn/viewthread.php?tid=949860

原来这个帖子是公布他的电话。发了以后,我自己就直接打了过去。电话以后,我决定删除自己原来的帖子。改成下面的内容,告诉大家我们在电话里讨论了哪些东西。

2004年9月17日
昨天值班,不能上网,逃一天日记。
今天回家,一路上还一直搔头皮,写什么好呢。
到家看爱卡,发现一个帖子“找到新交法制定者段里仁的联系方法了”,立刻眼睛一亮,一路追踪,在www.bj148.org上面果然找到了他的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
第一件事情是马上转发到逍遥来。
第二件事情,也就是阿华田在MSN上问候狗剩的时候,狗剩正在和段先生直接通话。
这是在言的大力支持和鼓励下进行的。我譬如不如地和言说,我们打一个电话给他吧。言立刻说,好!马上递过来电话。
狗剩是喜欢公开公正表达自己观点的,既然领导大人都这么支持,那就没有理由不打。
不过我本来是打打看的,因为网上已经流传开这个号码,保不齐今天老段家的电话已经暴掉了。一打,没想到,还通了。
听上去是小保姆接的,我说找段老师。那边犹豫了一下,就接过去了。
言马上又递过条子来,大书:要明确和他说什么内容什么主题,不要乱扯。
言听计从还不行?
我开诚布公说,我是上海的机动车驾驶员,我知道您是新交法76条第二款的制定者,我有强烈的不同意见,希望和您讨论。
老段同志说,好!
这个“好”字,使他完全赢得了狗剩的尊重。然后,就是我开始滔滔不绝地把精灵老爹费心整理的东西搬给他听,并且双方真的开始了讨论。严肃热烈认真程度,完全不亚于蛋糕同志组织的坐而论道讨论会。
很可惜,狗剩没有想到老段同志是这样一个人,所以没有准备电话记录。一句有句的全文记不下多少,这里,我只有把他说的东西整理之后拿出来,为了叙述方便,里面的“我”全部指“段”:
态度一:关于我和76条之间的关系。
新交法是由职能部门起草,提交国务院法制部门修改,然后交人大立法通过。我只是参与过一次国务院组织的征求意见会,不是新交法起草者,更不是立法者。
(狗剩说,现在网上是这样盛传的,又是什么原因?他说,可能是因为在北京的听证会前接受了CCTV的采访的缘故。)
我赞同76条的精神,但是76条一下来一个180度的大转弯,的确超前了。
态度二:关于如此强烈的反响。
我身边的人,包括同事和家人,没有一个支持76条的。我认识的驾驶员,没有一个支持76条的。
我认为,这样强烈的反响这是我们国家法制的一个大进步。也反映出,我们在法律出台的时候,的确有不配套,不完善的地方。如果出台前,能够充分听取意见,特别是社会上广大驾驶员的意见,就好了。
态度三:关于76条本身。
我支持76条的精神,是有一个前提的,指要在充分尊重“路权”的前提下。这是一个完整的思路,可惜立法的时候没有采用“路权”的概念,对我的采访,也没有完整播出。
我也不认为路权和生命权是冲突的。只有在充分保障交通人的路权前提下,才能让机动车多承担一点安全的义务。
我完全赞同这样一种说法,即我们国家目前,机动车驾驶员是懂得尊重路权的,而大量的行人和非机动车不懂路权的概念,乱穿马路比比皆是。的确现在机动车的路权没有得到保障,不仅行车难,停车也难,所以不应该进一步限制机动车的权利,而保障乱穿马路的人的权利。
我也认为,有不少交通事故,对于机动车来说,不仅没有责任,而且无论如何是不能避免的。
交通是一个社会问题,不能简单化。
态度四:关于下面怎么办。
日本的交通法从1960年颁布至今,已经修改过10次,平均每4年一次。我们的法律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不是不可以修改的。(请注意,这句话他前后强调了2次!)各地也可以在执法中通过实施办法或者实施细则来具体化,使76条可操作,也保障驾驶员的权利。
(狗剩问,如果路权不被立法者接受,我们又坚决反对76条,你认为有什么办法?他说,可以加大人道主义补偿的比例,从目前通用的10%上再提高一些,或者是用更多的免责条款来限制机动车赔钱的条件)

不知道大家知道了他的观点以后,是不是和我一样有一点意外。他的观点虽然和我们不一样,但是也不是原来以为的那样水火对立。
我很高兴我打去这样一个电话,而不是漫骂,不是以讹传讹。

狗剩主要讲的东西有:
一、坚定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定认为,交通事故应该是谁违章谁负责。
二、交通事故中,驾驶者不是绝对的强者,强弱是会相互转换的。很多情况下机动车上的乘车人是最大的弱者。(他认为,机动车动量大,,动量=质量*速度,事故中当然是强者,狗剩用了比较多的时间来论述,包括举例,感觉他还是有点接受我的观点的。)
三、我理解了您的观点。我提个要求,您也可以把你不是全面支持76条的观点公布出来,避免因为坊间认定你是76条始作俑者而纷纷扬扬涌来的口水,同时,作为专家和立法过程参与者,能把我们的呼声传达过去。

老段是个有修养的学者。他真的是非常平等地用学术眼光,用把我们的交通搞得更好的态度来和我讨论76条。
老段是个坦荡的政府官员。他在并不熟悉狗剩的情况下,讲了很多感慨的话语,如果角色兑换,狗剩绝对不会说这样的话,现在狗剩也不能公布出来,但是,狗剩自己也是吃国家饭的,对这些话有着深深的共鸣。
老段是个负责任的人。他和狗剩一样,喜欢讨论,而不是浮夸地道听途说,制造轰动效应。更是对因为76条可能引起的社会对立情绪表示担忧。
老段是个真诚的人。他没有明说,但是我感觉这几个月的大讨论应该是影响他了,他现在和我所说的观点,和上个月采访里的观点还是有所区别的。也就是说,他已经修正了自己的观点。
老段是个值得尊重的人。他认真地感谢狗剩从上海给他带去的信息,并且希望能和更多的普通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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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8楼 发表于: 2004-09-23
起草、讨论、通过新交通法的人基本是随大溜,领导怎么说就怎么定,投个票就算通过了,这其实反映了一些领导人只是从意识形态上学习西方,很多与中国特殊国情不相容的问题没有认真去思考。落实人文关怀是前进的思维,但,做中间、基层工作的领导们做的过于夸张了,把法律当成了儿戏,任意践踏法律的实质,这样无限放大人权,严重侵害了法律平等、公正的核心本质,这样是不对的,应该及时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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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9楼 发表于: 2004-09-23
按照和宪法、民法的规定,司机能起诉违章行人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及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规定,做如下假设:

1,封闭高速路上,行人违章突然穿行,司机在完全合法,没喝酒,没超速,没熬夜,没超载,车辆检验合格(即使是时候拖去交警队检验仍然合格)…………等等所有可能的情况都满足的情况下,因为实在躲闪不及,撞行人至重伤,很重的伤,但是没死,没植物人,没撞傻;
2,司机迅速停车,打开双闪,手刹,下车,报警,正确救护……
3,根据新交法司机要赔钱,司机守法赔了;
4,根据本帖开头提到的法律条文,司机现在针对该违章行人因为“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再次起诉该行人赔偿因为该行人的违法造成的该司机的40万经济损失和其他连带损失、精神损失种种……

现在的问题是,
驾驶员是否可以就此向行人提起民事诉讼(第四点说到的)?行人因违法造成了对驾驶员人身和财产的侵害,驾驶员要求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支付行人的40万赔偿费及本人的修车费和医疗费)。 法院会接受驾驶员的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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