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墨江南
黑色旋风
紫色梦幻
绿之印象
春意盎然
蓝色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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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判决依据侵权法中对组织者安保义务的规定。
组织者的确有此义务,不管是在德国民法、英美法系德侵权法中都有类似的规则。
我国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发生损害,组织者承担的是相应的过错责任。
原则上,法院判决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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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有用的
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
约定并不能免除组织者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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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什么合同都受法律保护
有些“前提”本身就是违法的
基于此“前提”的合同怎么可能受法律保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