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例带给百姓哪些变化
今年7月1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一亿多辆机动车将被“强制”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十几亿行人也将获得保险保障——
《条例》带给百姓生活哪些变化?
众所瞩目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发布,它意味着,自今年7月1日起,我国将推出第一款机动车强制保险,它将给我们生活带来哪些变化?
以人为本,及时救治伤者
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救助伤者,《道路交通法》中有一些规定,比如: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及时抢救;肇事车辆参加第三者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等等。但现实中,有一些车辆因为并未投保责任保险,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已经投保的,保险机构在交管机关没有做出事故责任鉴定之前,也有权利拒绝支付保险赔款。因此,在抢救费用“不落底”时,很多伤者得不到及时救治。
新发布的《条例》不仅明确了机动车三者险为强制责任保险,使每个行人都处于保险保障之中,它还将确保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赔偿作为首要目标。
《条例》规定,在三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要先行垫付抢救费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对于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险限额的、肇事车未参加该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等几种情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将先行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用、抢救费用。
生命高于一切,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再加上社会救助基金兜底,在交通事故中无辜受伤的人,不会再因缺钱而不治。
为避免一些心怀不轨的行人恶意“碰瓷”,《条例》同时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为缩短赔偿时间,《条例》规定,保险公司要在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偿保险金。
奖优罚劣,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条例》要求逐步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违章、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建立“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有多方面好处。一是将费率和事故挂钩后,保费因人而异,遵守交通纪律的车主们,不必为违法者增多造成的“大锅饭”涨价而埋单。二来,运用费率经济杠杆这一调节手段,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提高行人的出行安全。三者,政府利用市场机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利于其转变职能,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效率。
据了解,对经常肇事的车辆提高保费是国际通行做法,一辆车如果多次出险,来年的保费很快会涨上去,而常年不出险保费也会逐年降低。
实行费率与违章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首先是要建立保险信息与道路交通违章信息共享机制。据介绍,目前,保监会和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已着手进行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工作,北京、上海等地已经实行试点,下一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将逐步扩展到全国其他省市。
保费贵了,保障程度增加了
《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采用的是商业化运作模式,即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不过,我国保险法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的条款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因此,《条例》同时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的费率要秉承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由保监会来审批。
专家指出,对保险公司而言,“不盈不亏”只是保监会基于过去二三十年的风险数据、行业整体经营情况,在不考虑保险公司利润因素而只是考虑经营成本的情况下测算出来的。但这并不是说,照此标准保险公司就“没赚头”。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来实现盈余。
那么,《条例》正式实施后,“强制三者险”的保费有何变化?2004年5月1日以来,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环境发生了重大改变。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范围扩大了;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高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这两个法律文件的同时实施,使保险赔付成本上升。此外,《条例》规定社会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这些因素都将导致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较原商业三者险费率有所提高。
保费贵了,但“强制三者险”的保障范围比以前的“商业三者险”扩大了,除了包括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还增保其财产损失,更好地维护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有了这把“强制保护伞”,更多的老百姓将获得出行安全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条例给我们老百姓带来的,是更多的温暖与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