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3月16日 07:51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 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今天颁布,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k9L;!TH~1K
o`-msz
vnuN6M{
国家质检总局作为主管质量工作的部门,根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前社会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并经过在互联网和报纸上公开征求意见,召开由各方代表参加的立法听证会等程序,
使这项立法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认同。相信这个规定对保护消费者和车主的合法权益,督促汽车经营者提高质量水平,促进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将起到积极作用。 'LDQgC*%
xskz)kk
r<$y=B
认定:国家将设专家委员会 [nh>vqum
+ZX{>:vo
fV~[;e;U.
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 (记者 杜宇) 新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对于汽车产品缺陷的认定由专门成立的专家委员会负责。 |vC~HJpuv'
2A!FDr~cdT
S|}L
&A
据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司长于献忠介绍,为了使缺陷汽车管理制度建立在科学、客观、公正的基础上,质检总局将选择具有客观性、公正性的检验机构,组织建立专业配套的专家委员会作为技术支持单位,必要时委托进行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技术检测和确认等项工作。目前,上述工作已有初步方案。 K>
e7pu
FgO)DQm
DTs;{c
此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对于有关专家作伪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取消其相应资格,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zU"G(6y?+
Wez5N
H:\k}*w
对策:车商隐瞒缺陷:罚! j~QwV='S
RFH0
E.>4C[O
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 (记者 杜宇) 新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企图隐瞒缺陷的汽车制造商制定了惩处办法,除必须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外,还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cs'{5!i]
BF <ikilR
w+{
LAS
据起草这部规定的有关专家介绍,制造商发生下列三种情况将受到惩处:一是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二是制造商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三是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 n.G!43@*N
^`>/.gL
&I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