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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亲述:撞死人之后 折腾我32天的处理过程

楼层直达
级别: 支柱会员
只看该作者 40楼 发表于: 2005-12-31
Sy117 (傻样117)同学, 你除了跟在我屁股后面哼哼几几的还会干吗???
级别: 热心会员
只看该作者 41楼 发表于: 2005-12-31

紧急避险行为是为了使更多更大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种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避免的损害。这是由紧急避险的性质决定的。所谓“紧急避险”是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护另一种受到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的合法权益的紧急措施。不论是受损害的还是被保护的合法权益,都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只有损害的合法权益小于被保护的合法权益时,紧急避险的行为,才是对社会有益的,紧急避险才有实际意义。
唐先生的行为不适用该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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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117:不提倡骂人,希望刷了牙再讲话,有理讲理,没理听听别人讲理,不要无理取闹。这里不是你撒野的地方。你不会就是那个唐先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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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2-31 15:47:07编辑过]
Rainbow
级别: 支柱会员
只看该作者 42楼 发表于: 2006-01-01

安乐死我支持, 但是车祸致死那就坚决反对!!! 中国车祸死的人比打仗还多的多, 这还有理了难道???也叫中国特色不成???
虽然我不知道具体数字, 但机动车违章致死和行人违章致死的比例, 傻瓜都知道有多悬殊了.傻瓜都知道该保护谁了. 还有,撞死人赔钱, 天经地义,不然你还赔什么? 一命换一命行不? 惩罚力度依我看不是太重,而是还不够重, 法律的更大的意义在于"杀一儆百",目的是减少未来的犯罪发生.对车祸也是一样. 国外的做法太值得借鉴了. 有一天法律不存在了, 现在的斯文人通通都会是杀人犯. 绝对中的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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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腾你32天??? 我看折腾你三年也不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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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2-31 16:41:37编辑过]
级别: 总版主
只看该作者 43楼 发表于: 2006-01-01
各位过分了。
纷纷万事 直道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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