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上海的费用(04年9月开始):
Ngw/H)<c 外地牌照在上海要交通行费150/月。
^k5# {?I 临时通行:外地来上海的在高速入口交完钱加盖有效章,有效期7天,超过部分一样叫钱..
o[B"J96b 通行费征收管理通告——对外牌的罚款有违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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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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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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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通行费 征收管理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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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现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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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市府第102号令《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凡领有统一车辆牌证的本市或进入本市的外省市机动车辆必须主动缴纳通行费(法律法规免征通行费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通行费的征收工作,也不得拒绝接受市公路管理部门和市公路规费征稽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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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领有统一车辆牌证的本市或常驻本市的外省市机动车辆,如尚未按规定缴费的,应当自本通告发布日起10日内主动到市公路规费征稽部门缴纳通行费,缴费车辆凭通行费缴讫证在有效期内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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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省市进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在入境道口缴费,在缴纳通行费时将收到缴费收据和缴费标识(须加盖入境地征稽站时效章)。外省市车辆缴费标识将以不同图形、颜色、数字为图案并对应每一周中的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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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缴费车辆必须将缴讫证或缴费标识粘贴于车前挡风玻璃右上角。缴费标识为外省市机动车辆进入本市在本市内滞留7日的通行标志。超过7日仍未出境,应按本市车辆标准缴费。缴费车辆应将缴费票证收据及标识保留至出上海市境,以备查验。缴讫证为本市牌照车辆、常驻本市使用外省市牌照车辆和本市居民上外省市牌照车辆在本市内通行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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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无粘贴缴讫证和缴费标识的机动车辆不得在本市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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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本通告发布后仍欠交、拒交或恶意逃费的车主将受到以下处罚:本市机动车辆漏缴三个月以上或拒缴、抗缴的,除补缴通行费外,并处以2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外省市车辆不按规定缴纳通行费的,除补缴通行费外,还将处以应缴费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在稽查中发现拖欠、逃缴、拒缴、抗缴通行费的车主,责令当场补缴,当场不能补缴的,应提供所欠通行费的等价担保物。三个月内仍未补缴费的,可将其提供的担保物拍卖后抵冲通行费和滞纳金。其行为将记入相关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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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海市贷款道路通行费征稽所、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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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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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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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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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办问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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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曹杨路1040弄2号2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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