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石河子在2005-06-02 16:44:32的发言:
,ciX *F"
f"Iui
AZ(zM.y!#_
d 0B`5#4
}Hb0@
b_
221 |
j1`<+YT<#
1109 |
*` mxv0w~(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
Aa_@&e
第95条第1款、第90条 |
_`p-^I
|
$gnrd~v4e
20 |
x %`YV):*
|
Rd7U5MBEF
|
@:RoY vk$
|
@gbW:
扣留车辆 |
/0qbRk i
1 |
q=->) &D% 罚20块扣1分,当场拿不出行驶证的要扣车。
(福建的规定)。
G\F>*
hsY?og_H
又看了一次,没有这个内容啊.

u$^tRz9 第九十条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HYr |T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Bz_'>6w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cs 0iW-,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9OhK71}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GA
gTy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oVy{~D=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l&]Ho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Vm t[v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