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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之路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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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风瘦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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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04-02-08
以下是引用
JYX在2004-1-29 11:22:45
的发言:
同意24的意见!就拿我们回老家走长途来说,在路上想走就走想歇就停。同样的路程5辆车走比独行要多花5-8小时走完。我有亲身体会!
用集卡装上你们5台车保证同时到达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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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kyd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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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04-03-04
我赞成在每次活动时,对参加者收取合理的组织费,而平时的活动可以AA制!
自驾旅游,车辆不能多,可以优先面向会员及铁杆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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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斗妖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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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04-07-19
自驾旅游可以将车队分开,不一定集体出发,定目的地,由组织管理者根据报名人数及地点分为几个小分队出发到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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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只任人溅踏的幼小蚂蚁,只为生存,艰苦地活着
“Weir”更名“战斗妖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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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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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04-07-20
转贴:论车友会FB组织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燕杀风
近几年来,随着人民收入的普遍增高以及车价的大幅度下降,家庭拥有私家车量已经越来越多,有些城市私家车拥有量已经达到了每百户达30余辆。加上电脑网络的飞速发展,车主们已经习惯于在网络上互相沟通、互相交流了,网上车友会如雨后春笋,纷纷建立,如全国知名的TOM车友会、爱卡车友会等。车主们的最重要的交流当属FB了,没有FB的车友会是没有生命力的。
随着全国各地车友会活动如火如荼的开展,大家在享受FB所带来的乐趣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事故,如FB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参加有一定危险性的野外活动导致的人身伤害、死亡或失踪的,FB活动中大量饮酒导致交通事故受伤或死亡等,这些事故的出现,不仅仅令车友们蒙上心理阴影,更是给受害者本人或亲属带来肉体及精神上的痛苦。
人身损害必然带来人身损害赔偿,参加FB活动出现的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是谁?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如何?损害赔偿的幅度怎样?…..这些问题,不能不令我们思考。作为车友会的一员,同时也作为一名执业律师,燕杀风有义务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些探索,力图能够给FB活动的召集者、组织者、参加者一些有益的提示,让我们的FB能够进行得更安全、更快乐、更FB。
一、组织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FB活动中出现人身损害事故,到底由谁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赔偿主体问题。鉴于我国民事立法的相对滞后,加上车友会FB活动也是近两年才普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问题往往是无法可依,既不利于规范此类活动,也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利。
于今年5月1日设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这样一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这个条文不注意看,还真的不能发现FB活动组织者的法律责任。燕杀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这短短六个字,就将无忧无虑的FB组织者纳入了损害赔偿义务人的范畴。何谓“其他社会活动”?燕杀风认为,这里的“其他社会活动”不以有偿(交易)为必要,只要该活动具备了与社会公众接触的主动性和客观上的可能性、现实性,就应当视为该条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比如社区运动会、公益性晚会等,作为参与性极强、参与面广、参与者多的车友会FB活动,毫无疑问就是“其他社会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从事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车友会FB活动中,本条的自然人就是指组织FB活动的车友个人。
二、组织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条件
司法解释规定,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及赔偿权利人在受第三人侵权时组织者未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我们须明确,组织者在组织车友活动时,对前来参加FB活动的车友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次,该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度的,而是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到底什么是“合理限度范围内”,司法解释并没有作出列举,其它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燕杀风认为,必须从一个普通人的认知水平、对活动安全的必要注意义务、对参与者的必要提醒、以及对活动安全性的必要预见等方面进行整体评估。如告知参与的车友须携带相关的安全设备,且在出行前进行检查,告知车友遇到险情的必要应对方法,告知车友此行的风险,在车友遇险时及时救助,在危险地方制止车友的单独行动等等。对于这个问题,燕杀风准备起草一个《FB组织者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指南》,让FB活动的中坚力量----组织者们尽量避免法律风险,引领FB更加蓬勃发展。
三、组织者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
如果车友会FB活动组织者在车友受到人身损害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则会被法院判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限于受害人或其家属提起诉讼的情况)。到底需要赔偿哪些费用,燕杀风有必要作出说明。
1、医疗费:凭据结合病历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4、交通费:根据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5、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深圳为50元一天。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8、残疾辅助器具费。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广东省计算为15206.5元。10、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以上的费用,一发生就往往以万,几十万算,虽然组织者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是有限度的,如30%,但是也不是一笔小数目,毕竟组织者也没有盈利,承担赔偿责任多少心有不甘。
四、组织者规避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对策
燕杀风首先必须说明的是这里的“规避”不是逃避,不是以非法手段躲避承担责任,而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分析怎么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或即使出现事故,也因组织者尽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免除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这不仅仅有利于FB活动组织者的积极性提高,更有利于FB活动的规范化,最终使我们的FB遍及天下。燕杀风也正在酝酿起草《FB组织者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指南》,什么时候写出来,还不知道:)
但是,有必要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几点建议,权作一时之策吧,不保证万无一失,只是希望你能够由这些建议认识到自己所负的责任,鞭策自己小心小心再小心。
1、出行前打印FB活动须知,将能够预见到的安全问题尽量写明,并且向全体活动者说明,要求参与者务必遵守,并由参与者签名。
2、对活动所必须的安全设备应当要求参与者配备,出行前进行必要的检查。
3、组织者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对活动的管理进行合理的分工尤为重要,你所作的分工,最好以书面形式确定,并有有关负责人签名确认。
4、对路上发生的事故,要积极的处理,有人员受伤的,不能确定伤势的情况下,一定要送往医院检查,即使取消活动,千万别大意,有些伤情往往开始看起来无碍,但是却突发变故。到时可能正好就是符合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了。
5、在车友遭受第三人的侵权时,作为组织者要尽可能的制止、保护。在野外活动时,尽量避免车友单独行动,否则,车友遇险或失踪下落不明了你怎么办?
6、千万注意喝酒的场合。喝完酒大家各自回家,这就是组织者最大风险所在,因为你根本无法控制每个车友的活动了。所以禁止喝酒十分有必要,如一定要喝酒,也必须负责将酒后的车友安全送回家。否则,车友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亡,组织者将极大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我们喜欢FB,但是,我们更要避免因FB带来的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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