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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线]狗被车撞死后的索赔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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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线]狗被车撞死后的索赔官司 ;S,k U{F  

央视国际 2004年11月17日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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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的杨女士在自家的楼下遛狗,可邻居开车却把自己的小狗给撞死了。法院不仅判定小狗属于物品不能申请精神损害赔偿,而且判令对方不用赔偿一分钱,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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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说:这起宠物赔偿纠纷的案件还要从今年的夏天说起,一天杨女士像平常一样到自家的楼下去遛狗,恰巧邻居从后边开车经过,但就在这时事情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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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杨女士:我(和狗)在前边,她(开车)在后边,而且我们是同向,她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轧过后,她的车有这么长,一米不止才停下来。车的前轱辘(轧的狗),大家都知道车的前轱辘是最沉的,有发动机什么的,大家都知道。(狗)挣扎往前跑,后来才(死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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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说:事情发生后杨女士慌忙带着自己的小狗到宠物医院进行抢救,但是由于内脏出血小狗还是死掉了。但是对于当时的情景,开车的肖女士却有着自己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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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肖女士:我当时根本没有看见,就听见后边有人喊,我听见喊声就停下来了,她过来说我轧到她的狗了。我开的是桑塔纳,那个狗也就这么大,我根本就没看见。我下来还问她,你这狗怎么也不栓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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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说:杨女士认为肖女士撞死了自己的小狗就应该赔偿自己相应的损失,所以提出了让肖女士赔偿自己购犬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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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女士:我们是受害者,楼委会也协助我们调解,我也找过她,但是谈不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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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说:于是杨女士一纸诉状将肖女士告到了法院,近日宣武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的宣判。我们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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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由于原告,未按规定对犬束犬链,导致宠物失去携犬人的有效监管,自行跑脱,以致被行驶中的车辆撞死。由此而发生的后果,理应由携犬人(动物管理人)自行承担。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购狗款、户口费、消费性支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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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说:由于杨女士没有尽到对宠物的监管责任所以败了诉,但是杨女士却对法院将有生命的小狗当作物来认定非常的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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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女士:它有生命啊,和我们有感情,我从它40天时开始养,养了十个月了现在都一岁了,当时(狗死时)我也哭,我儿子也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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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说:杨女士一家人的感受我们都能理解,但为什么法院会有这样的判定,而且不同意杨女士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呢?我们特地采访了法学专家作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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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所谓物,一般都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置。比如不动的房屋像树木,像我们所说的车辆,还有一些属于(能)动的比如像一些动物,虎狼或者鱼或者像这个案件当中所涉及到的狗。虽然它有生命,但是它跟我们法律上所说的人是相对应的,所以我们把它排除(人外的)在物的范畴。一般我们讲发生精神损害赔偿通常针对几类案件,比如一类是伤害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或者是生命权; 还有一种伤害损害到别人的名誉权姓名权;或者是荣誉权。再有一种就是其他的侵犯别人隐私的情况,所以一般来讲法院对于宠物的这种死亡,虽然我们也承认,给主人可能带来了某种伤害。但是并不足以认为,精神损害已经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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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听了叶教授的解释,可能大家更明白情理不等同于法理的道理。因为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关于宠物赔偿的问题,所以您在饲养宠物时也要特别注意他们的安全,同时也要遵守宠物饲养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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