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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央视曝光奔驰宝马现刺鼻异味 车主越开身体越差

楼层直达
级别: 青铜长老
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13-03-24
又学到了不少,谢石版! ka5#<J7<p  
是不是非承载车身不需要阻尼片?因为大梁已经过滤噪音了?
级别: 禁止发言
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13-03-25
用户被禁言,该主题自动屏蔽!
级别: 支柱会员
只看该作者 10楼 发表于: 2013-03-25
回 楼主(longhand) 的帖子
奔驰已答复是使用沥青片,但辩解说是改性沥青。大家知道,现在马路上铺的就是改性沥青。但主要成分还是沥青啊。
级别: 支柱会员
只看该作者 11楼 发表于: 2013-03-25
回 9楼(onroad755) 的帖子
对的。不管是否承载车身,车身与底盘的连接是有橡胶减震垫的。
级别: 总版主
只看该作者 12楼 发表于: 2013-03-26
奔驰、宝马、奥迪有毒材料事件的思考 @H7Wb}  
[评论](56) 发表于:2013-03-22 12:33:00 &%s8L\?  
标签: 奔驰 宝马 |     奥迪 |     车内空气 |     沥青 |     消费 |     法规 | o4%y>d)  
继央视315晚会爆出江淮的生锈和大众的dsg问题后,这两天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又发布了奔驰、宝马、奥迪国产车车内采用有害物料的新闻调查。不了解来龙去脉的朋友请看这里。 8S<@"v  
没错我知道很多人还在议论央视这么做有其目的,但我还是这个观点:这样的报道有比没有好。因为曝光这些问题需要巨大的调查力量和背景关系(包括找到权威部门去给出科学说法),说实话只有央视能做到,号称专业的新车评网做不到。这也不是我们的错,大家懂的。 +{/*z  
说回这宗内饰用料有毒事件,目前还在等厂商发布回应(三个厂家都说有进一步消息会发布,不知等到何时)。一如既往的,在掌握事实有限的情况下,我有如下的“颜氏逻辑”思考: ,N e;kI  
1、国家机构能否表态?“沥青阻尼板”这种材料是有正式供应商的,虽然央视新闻里多番表述“欧洲1970年代就将沥青列入一级致癌物”,但这是中国不是欧洲,大家也知道很多标准不同。那么在我国法律或卫生指引里,是否有像欧洲那样将沥青视为一级致癌物?是否有明文禁止此物质用于汽车部件上? .-IkL |M  
2、除了奔驰、宝马、奥迪,还有多少、哪些品牌车型采用这种沥青阻尼片?这是央视应该调查而没有调查(或者调查了但没发布)的。如果涉及面广泛,那央视这系列报道就有选择性曝光之嫌,同时如果这种材料在中国产汽车上的应用真的非常广泛,那么这报道引出的是一个行业问题,予以进一步曝光,长远能“解救”更多人(就像当年的三聚氰胺一样)。 Ezi-VGjr]  
3、紧接问题2,如果阻尼片中含有沥青材料是违反相关(针对汽车材料)安全规定或法规,那么这些汽车厂商、供应商都已明确犯罪,可以由法庭裁定其赔偿受害者;如果沥青材料我国没有明文规定禁止使用,那这些厂商其实并不负法律责任,最多只承担道德责任。 H{AMZyV0/d  
4、关于道德责任,这是个很笼统的问题。之前有关保险杠的争论其实也属此类——某车型在国外有后保险杠,在国内没有,但国外有法规要求有(或者没明确要求有保险杠,而没有保险杠会影响其在某些官方测试项目的表现)。但就因为国内法规没要求,那些将中国版产品的保险杠去掉的厂商,就只受道德的谴责,没有违反法规。 [tH-D$V  
5、无奸不商,这句话说得有些难听,但是追求利润是所有商业行为的根本目的,社会责任无论如何都是建立在企业有利润基础上的衍生品。所以企业用一切不违法的手段压缩成本,都是无可厚非的,要改变或扭转这种态势,唯一的方法就是加强法规监管,让企业只能通过良性的手段去节约成本。当然作为消费者,如果你不认同某些企业的某些做法,完全可以用不买他家的产品作为表达,这个表达正是该企业得到的最直接“报应”。 iajX~kv  
6、在上述第5点里,消费者不可能对产品技术、性能100%知情,买车时会去做信息调研的消费者不占多数,而且不能要求消费者每购买一件物品都得成为该行业的专家(我国现在已经有这种态势)。用什么来保障所有的消费者呢?没错,法律法规。这是我要细说的。 R.s^o]vT  
关于消费的法规总体有三类,第一类是“非黑即白”型,例如明令禁止采用沥青材料(我也不知道先进国家法规是否有此项,只是以此举例);第二类是达标性的,例如车内污染物通过测量值评判,可高可低,只要达到某个指标,就可合法销售;第三类是非强制性但公开化的,例如国家不规定安全性差的车不能销售,但通过一个严格的碰撞测试,公布所有车辆的安全测试成绩(针对后保险杠这种关注热点可以开展追尾碰撞安全和维修成本测试),这自然会引导消费者的选择,从而影响厂商重视某些方面的性能。  .p ls!  
3月1日起,我国的《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开始执行,像大家长久以来关注的车内空气污染问题,其实有了一份国家级依据。问题是,这份《指南》只是推荐性国家标准,非强制实施,而各家产品的车内空气污染指标到底是多少,并没有一个公信部门可查。所以这个《指南》介乎我上述列举的第二类和第三类法规之间,说白了还不是一个法规,起不到法律效力。 8LI-gp\ 2  
如果在《指南》基础上,国家权威部门列出在售所有产品的权威车内空气质量测试结果数据(就像工信部油耗数据那样),这回奔驰奥迪宝马的车内有毒物事件的评判就简单得多。正由于没有理性的评判标尺,央视的报道很大程度上还是以“道德”标尺来引导观众谴责这三个厂家,这多少也是有些不当。 ;c -3g]  
但是,还是回到我开篇的观点:这些问题如果央视不报就没别家媒体可报,也就没有那么多人知道,不会引起重视和现状的改变。因此,我认为央视做的即便不算是件好事,也算是一件有价值、有功劳的事。 2`a q**}  
说到底,重点还是我上一篇的观点:法规、法规、法规!汽车消费牵涉的专业领域太广,又是超大金额的消费项目,亟须完善的法规来保障消费者权益。当前中国汽车消费法规的不完善,依然是过去十年中国汽车市场“井喷”的后遗症,对此政府真的要提高重视程度(包括对西方先进国家汽车法规的研究、提高立法效率和执行力度),而我们也确实需要给中国汽车市场一些完善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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