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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民用对讲机的管理规定(附20个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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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部无[2001]793号

为满足民用短距离无线电对讲机通信业务的需求,规范对讲机频率,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决定在400MHz频段规划公众对讲机使用频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众对讲机技术参数:
(一)工作频率(详见附件)
(二)调制方式:F3E
(三)有效发射功率(EIRP):≤0.5 W
(四)发射频率容限: ≤±5 ppm
(五)发射机杂散辐射:≤50 uW
(六)接收机杂散辐射:≤20 nW
公众对讲机应便于操作,用户可在上述规定的频道范围内人工选取一个频道进行单对单通信或小组对讲通信。
二、各制造商研制、生产的公众对讲机不允许设置前面板编程操作功能,防止用户用户随意扩展频率范围,修改发射参数。
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公众对讲机须经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型号核准。
三、使用符合上述技术参数的公众对讲机,免收频率占用费。
有关公众对讲机销售、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附件:
400MHz频段公众对讲机工作频率
频道序号 中心频率(MHz) 频道序号 中心频率(MHz)
1 409.7500 11 409.8750
2 409.7625 12 409.8875
3 409.7750 13 409.9000
4 409.7875 14 409.9125
5 409.8000 15 409.9250
6 409.8125 16 409.9375
7 409.8250 17 409.9500
8 409.8375 18 409.9625
9 409.8500 19 409.9750
10 409.8625 20 409.9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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