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今天进入立法审议程序——三问交通事故“撞了不白撞” 。
)s @}|` 生命权大于通行权。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了碰撞怎么办?去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撞了不能白撞。但如何赔偿事故损失才能真正体现人性化的立法宗旨?上海地方性立法将制定合情合理的细化规范。
P)hZFX 今天,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上,《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进入立法审议程序。这一地方性立法主要细化上位法的第76条,针对国家大法某一条款进行地方性立法,在本市尚属首次。
XiP xg[; 1问:“以人为本”包括司机吗?
_?9|0>]xG 一个行人走上了封闭的高架道路,结果被机动车撞了。如果对国家大法做出“矫枉过正”的解读,将“以人为本”的“人”只理解为“行人”,那么,原本没有责任的司机要负全责,得赔偿十多万元。司机叫苦,全家一年不吃不喝也赔不起呀。
s~A#B)wB 立法以人为本,这个“人”包括行人,也包括司机,以及与行人和司机利益休戚相关的所有的人。这样“解读”,就面临一个新问题:如果事故责任不该是司机“一肩挑”,那么,谁帮他分担?
8T:?C~" 2问:谁来帮助司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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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h}? 有一个资源不该被遗忘——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引入事故赔偿。
\Vc-W|e 据市公安局副局长程九龙介绍,无论是机动车之间,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处理都涉及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问题。在国家对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作出具体规定之前,本市依据国家大法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暂定为4万元。
L7\rx w 据此,立法草案作出相应规定:机动车如果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4万元之内承担赔付责任,但赔付方式在不同类型的交通事故中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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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于它们在道路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谁强谁弱,所以,这类事故应该首先区分责任,然后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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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后两者往往处于易受伤害的弱势,所以,立法草案要求保险公司首先赔付人身伤害损失。
+7`7cOqXg 3问:损失逾4万元怎么办?
T@Q,1^?i 如果事故损失赔偿超出了4万元,那么,什么情形下,司机是可以减轻责任的,减轻的比例又该如何确定?这是地方性立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E8`AU< 立法草案提出了这样的设想:
ZQ MK1 ■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_e9S"`` ■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iJQF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J+]W*?m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Q<cE$c 但这个设想还不能覆盖机动车“零责任”的情形,于是,立法草案又进一步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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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损失超过了4万元,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司机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那么,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
\0'0)@uziQ ■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外环线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减轻95%的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按5%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qz]g4hS ■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减轻90%的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按10%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