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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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逆行富康迎面撞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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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9日,赵先生驾驶自己的哈飞赛马正常行驶至首都机场航空桥附近时,被一逆行富康出租车迎面撞上,导致车辆多处受损。前保险杠、前门、悬挂、半轴、刹车盘、轮毂轮胎、电脑板等都因撞击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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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首都机场交通大队经过现场勘察,认定出租车司机负全责,赵先生无责。事故发生后,富康出租车所属单位北京首汽公司第三分公司将赵先生的车拖到修理厂进行了维修,并承担了全部的修车费用,但该公司拒绝赔偿赵先生索要的减值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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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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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只是“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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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说,赵先生和出租车公司争执的焦点在于车辆减值损失到底是不是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赵先生的车在行驶途中被撞,虽经修理,但由于整体结构被破坏,自身价值肯定发生了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折价赔偿是指修复后受损车辆具备原有使用功能但价值却无法保证恢复原状,即发生贬值时所应采用的赔偿原则。折价赔偿的数额,包括修车费用和车辆贬值数额两部分,而不应仅仅是修车费。所以,赵先生车辆减值部分的损失也理应由出租车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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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说,这起事故中,有关车辆的赔偿应该分为两部分来看:赵先生的车在事故中受损,出租车公司对车辆进行换件、喷漆等维修是履行“恢复原状”的义务,目的是要恢复车辆的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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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除了使用功能受损外,车辆自身的价值在事故后发生了实际意义上的减值,所以,出租车公司也应该对赵先生的车进行“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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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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