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不服电子眼案败诉 车主还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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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郭永玉以车牌被别人“克隆”为由将海淀交通支队告上法庭。昨天,海淀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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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永玉在法庭上称,6月18日17时48分,在海淀区阜永路口,“电子眼”拍摄到自己“京FU0692”灰色捷达车闯红灯的违章行为,他被交管部门处罚200元。但他却不承认自己有违章行为,“当天这一时段,我和我的同事开着‘京FU0692’牌小车正在北京市电信工程局处理公务。”“这辆车肯定是套牌。”“还有,我的车有高位刹车灯,但违章车却没有。”郭先生还请同事出庭作证:闯红灯时自己的车不在现场。遂要求法院判令海淀交通支队取消对自己的处罚。
%E"/]!}3 海淀交通支队认为,通过调看录像,此车牌小车违单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郭永玉的处罚没有不当。目前没有发现京“FU0692车”被“克隆”。即便真的被“克隆”,司机应该到公安局报案。
ddDJXk)!0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高位刹车灯是可以取下的,仅凭此证据和同事证言,不能充分证明违章车不是自己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管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可以对违章车辆的所有人进行处罚,目前的交通监控影像只能显示车牌及车辆外观,无法确认车内司机,违章后车主负有被处罚责任。因此,驳回原告郭永玉的诉讼请求。
_np>({ “我告交管部门只是为查出这部同牌号的车,要不,今后那辆车要是撞人了,我不要负更大的责任吗?”郭永玉说,“我还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