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中,深圳某运输公司因私自与第三方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导致“无过错损失补偿险”的赔偿金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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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26日,在广东某地发生了一起严重交通事故,一老妇骑自行车与行驶中的大货车相撞死亡,大货车也遭受严重损毁。责任认定:死者和司机负同等责任,双方各应承担损失的一半。事故发生后,司机自行支付了修理费,并于此后在交警大队的主持下,与死者家属达成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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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大货车曾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无过错损失补偿险”等共计8个险种。在赔付死者家属,并自行支付了修理费等各种费用20余万元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不料,保险公司以投保人私自与第三方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违反《保险法》相关规定为由,拒绝赔偿“无过错损失补偿险”部分的赔偿金8万余元。无奈之下,双方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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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合同中“无过错损失险”条款约定,对未追回的损失,在被保险人将对第三者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负责支付该部分损失,但前提条件是要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而在该案中,司机与死者家属私下协商调解,放弃了追偿权,因此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