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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建立文明的交通秩序,电子警察功不可没———缘何屡遭诟病? ( n;# Z,
●两张电子警察罚单显示,一辆奇瑞车15秒钟跑了近3.6公里,计算时速达864公里———整个一“飞机”! 7m~.V[l1
●从每一个交通违法者缴纳的100元罚款中,采用BOT模式投资建设电子警察系统的浩特公司———分得39元…… y!&6"l$K]
为什么是“浩特”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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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国家公权的强制性行为,竟在某种程度上维护的是商业利益,就更让人难以理解和接受。 1vk&;
据调查,目前全省电子警察系统建设中,除个别城市外,相当一部分采用了B O T 的商业运作模式(B O T 即b u i l d -建设、o p e r a t e -运营、t r a n s f e r -移交三个英文单词的缩写)。 C ioM!D
成都市电子警察系统采用的B O T 模式,是由一家私营企业———四川浩特通讯有限公司———根据合同获得的项目,从2006年起执行五年。合同约定的商业利益和回报是:“浩特”投资建设成都市电子警察系统,从每一个交通违法行为人缴纳的100 M9so3L<N0
元罚款中,“浩特”以“单个合格证据成本”的名目分得39元。 $0+n0*fp
实际执行的情况是,至今为止,仅从成都市区已建立的700余个“电子眼”中,该公司每年就从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中获得运营收入数千万元。 xg*)o* ?
相关人士指出,企业的商业性投资,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市场行为取得投资回报,而国家行政执法行为不是一个市场行为。从本应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罚没款中获利,显然于情于理于法不合。 u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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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专家周伟教授说,电子警察采用B O T 模式运营,将罚没收入以一级政府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与商业性公司以合同的形式予以处分,“这肯定不合适。罚没收入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纳入国家各级预算。预算和决算执行情况还应经各级人大批准,用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7%}SV 2)
年前在四川在线的一项网上民意调查中,绝大多数人也认为,要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电子警察系统的建设不应采用B O T 这样的商业运营模式。 )Pj8{.t4
什么车能免责 &v}c3wL]
成都市民张元德向记者诉说,他“很不服”前几天收到的一张罚单,原因是他2007年12月14日下午在抚琴西路一个路口被拍摄到闯红灯。“当时一辆公交车在前挡住视线,没看到黄灯已亮。跟随驶过路口时,看见电子警察闪亮,同时看到对面街口一辆悬挂‘川O .A 5X X X ’的小车也触发了‘电子眼’。收到罚单后,上网一查,却没有那辆车的违法记录。难道挂专段号牌的公安车辆就有豁免权?” |-vc/t2k>T
其实,一个半公开的秘密是,不少地方的电子警察系统对一些特殊车辆的号牌,作了屏蔽或者删除等技术处理。参与B O T 模式运营的商业公司所作的这些“手脚”,有的是根据交警部门提交的车辆资料,有的则是运营公司自己的“关系户”车辆。 RlW7l1h&
在成都市工作的一位司法从业人士向记者坦陈,因为跟曾参与运营电子警察系统的公司老板很熟,他的一辆小车号牌长期就被屏蔽,“从没收到过罚单”。 :f9O3QA
该由谁来取证 u=mJI*
采访中,记者多次请求参观并非涉密的交通违法行为数据处理过程,均被婉拒。尽管如此,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目前采取B O T 模式的各地电子警察系统,其抓拍交通违法行为的设备、采集整理每个抓拍点获得的交通违法行为数据,均由商业公司管理、维护、运营。 jT6zpi~]E
在成都市区县,由于电子警察系统采用了B O T 模式,其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数据,就由商业公司采集并经初步处理后,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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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成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有关人士称,虽然前期数据由浩特公司采集提供,但对违法交通行为的最后认定和处罚决定是由公安机关作出,执法决定权是在公安机关。 p| #gn<z}
行政法学专家周伟认为,虽然对电子警察查获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否构成处罚条件的决定权在警方,但是证据的采集由商业公司承揽,这本身就有违程序公正。行政执法是一个过程,而将其中的证据收集委托给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显然找不到法律依据。 @3UVl^T
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成都市人大代表刘守民律师对此也表示,收取证据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执行。《行政处罚法》没有做出可以委托给企业行使的规定。因此,这样取得的证据缺乏合法性。 v7l4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