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三年多的胡登举杀妻案最终改判了! /x/W>J2
泸州中院作出重审判决:公诉机关指控胡登举犯故意杀人罪,除涉及胡的DNA鉴定外,其他证据均属间接证据,且证据之间不能形成锁链,认定胡登举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泸州中级法院作出重审判决——胡登举杀妻罪名不能成立。但胡构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IER9%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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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审“死缓”到重审“四年”,外人看来前后的定罪量刑差距可谓天壤之别!这不能不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而百姓更多的感觉不外乎“案子蹊跷”或者认为“这是明显的包庇!” +Jc-9K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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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无论胡德杀妻嫌疑有多大,哪怕全天下都知道是他杀了自己老婆,但这都不是最终能定罪的依据! to 3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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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为正义是法律最终的追求,而能否达到所谓的绝对正义或者说实体正义,靠的是程序上的正义。能否定罪,最终要靠的是法定程序。没有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之间形不成证据链,也就是证据不足,而这在法制社会里,是无法给对方定罪的——美国的辛普森案就是如此。经过陪审团一年半的审理,结果陪审团作出无罪判决。你问美国人,有百分之七八十的人都会认为这个案件判错了,认为辛普森是有罪的人,他就是杀人犯;但是你问他辛普森是否受到了公正的审判,每个美国人又同时会回答辛普森确实受到了公正的审判。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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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清楚一点——司法程序即使对罪恶的审判,也是对无辜的保护。公正审判就是通过正当的程序实现的。在接受了程序的审查后,不足以给犯罪嫌疑人定罪,也就是说,经过一个公正的程序所得出的判决结果,它未必就是为大家所接受的。我们可以对这个判决不服不满,但我们必须尊重这个判决,绝对不能人为的把结果往所谓的实质正义上靠,给犯罪嫌疑人强行定罪——这样做了,我们就依然还是人治社会,不是法制社会——无论其初衷是多么纯洁,多么高尚,多么正义!这也是人治与法治最大的区别——人治是依据个人的意志及思维方式和经验去看待、处理和评判;法治是处理问题的方法法定,即程序法定。我们曾经这样的看似正确的错误犯得还少么? `\P :rn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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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特殊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中国人的正义观更多地偏向所谓的实质正义。追求实质正义甚至不惜违反程序去定案,貌似“正义女神蒙着眼,但却可以明察秋毫”,实际上一个又一个个案量的累积导致了质的变化,我们最终失去了实体公正!也许个别罪犯确是被如此的惩治了,但更多无辜的犯罪嫌疑人也是因为这样而蒙冤——最终法制又沦为了人治!个案的痛快或者说胜利,其实导致了全局的悲哀和失败!这样的路我们还要再走么?今天,胡的案子,或许我们可以看到一丝曙光。 O x$|Z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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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并不能让每一个案子都实现绝对的公平和正义——比如胡和新普森案从个案来说或许在某种程度上让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但从大的范围来说,只有正当的程序才能引导我们更接近公平和正义,这也是我们走向法制社会的一个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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