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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v$[8 日前,一则车祸赔偿新闻在众车主间引起了不小的震动。据某媒体报道,宁波的郑女士搭乘当年同学柳先生的轿车前往丽水,不料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导致郑女士下半身瘫痪。郑女士为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柳先生最终向郑女士赔偿119万元。 ;MYK TE>m 这则因“搭便车”而引发的巨额赔偿事件,引发了车主们关于“好意搭乘”风险的热烈讨论。事实上,随着私家车的迅速发展,有车族往往会在上下班路上免费捎带同事、邻居或者在节假日载上朋友一起出游。然而,一个法律问题却往往被人们忽视:一旦出了车祸,乘车者受到了人身伤害,损失由谁赔偿? O[
1Q# 事件回放“搭便车”引发赔偿 65&+Fv 2005年3月,郑女士搭乘同学柳先生的车去丽水,不料在高速公路上,柳先生的车撞上了卡车,由于柳先生系了安全带,只是擦破了点皮,但坐在后座的郑女士因为没系安全带,被甩到车外,造成郑女士下半身瘫痪。 )buy2#8UW 在法庭上,郑女士称既然自己搭乘了柳先生的车,那么柳先生就应该担负起保障她安全的义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柳先生驾驶不当,注意力不集中,存在重大过错,所以应该对其伤残承担赔偿责任。而柳先生表示,搭乘是郑女士提出来的,自己仅出于好意让郑女士搭了“顺风车”,郑女士遭受损害的主要原因是自身未系安全带,没尽到乘车者应尽的安全义务,要赔也只是对郑女士遭受的损害适当给予补偿。法院根据过错相抵原则进行了调解,使郑女士和柳先生分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日前,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柳先生同意赔偿郑女士119万元。 ,+n
{xI2 事实上,因“好意搭乘”引发的案例此前在我省已有发生,去年,我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结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因搭顺风车而受伤的林某获得车主孙某1200余元的损害赔偿。 zq^eL=%: 事件影响有车族尴尬处境 @q" #.?>s “现在车主的风险真大啊,以后不敢再让人随便搭车了。”“以后再让别人搭车,得提前签一份书面协议,注明如果发生事故,乘车者责任自负,免得出了事,给自己惹一身麻烦。”当记者就此事采访车主时,不少车主表示,这件事对他们的触动很大,让他们清醒地意识到,好意让朋友搭顺风车也是有风险的。更有一些车主表示,“为保险起见,今后除了自己的家人,一律婉言回绝其他人的搭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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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但采访中,也有车主认为,“好意搭乘”不能因噎废食。车主刘先生在谈起此事对他本人的最大触动时说:“车子设计了好几个座位,总是要搭人的,就算是自己的兄弟姐妹搭车出了事也要承担责任的,最重要的不在于是否搭乘,而在于应该如何规避这样的风险。” $xj>
j “在市区内开车,一般不会出什么大的交通事故,让朋友搭车应该不会遇到这种事,当然,如果出远门的话,最好不让别人搭车,谁也不知道路上会发生什么事。”车主吴先生表示,今后要酌情处理。 n<7R6)j6 “完全不让朋友、同事搭车也是不可能的事。”作为某车友会的一员,车主马先生认为,“如果自己的车空着又顺路,却不让朋友搭,这与我国乐于助人的传统美德相违背。”但他也坦言,听到这事后他感到作为车主的处境越来越尴尬了。 [E%Ov0OC 法官说法“搭便车”尚属法律空白 =dI2j@}c 据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所谓“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车辆运行人(即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也就是通常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好意同乘”具备以下特征:顺路搭车,无偿搭乘,经运行人同意(包括邀请和允诺)。目前,我国立法对“好意同乘”还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承认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则。 3LD`Ep
确立“好意同乘”侵权责任的要旨,既是对受害人所受伤害的保护,也是对汽车保有人对同乘者责任的限制。 0V:PRq;v0 首先,“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风险,不能认为“好意同乘者”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索赔权利,驾驶员也不能因为“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而随意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的根据。 9i+SU|;j 其次,既然“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是“顺风”而已,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车主与客运合同一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不公平的,毕竟在中国私车一族也不是十分富有的强势群体,而且在交通事故中会导致车辆报废,车主自身也会受到损害。 GE[J`?E] 确立“好意同乘”侵权行为的规则,就是平衡“好意同乘者”和机动车一方的利益冲突,确定适当的赔偿规则。从提倡人们乐于助人的社会风尚来讲,对于无偿的“好意同乘”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可以提供一定的保障经费对伤者进行适当补偿安慰,就可以避免乐于助人反遭赔偿的尴尬。 r|tTDKGQ 律师观点同意“搭便车”就要负责任 ?R}a,k 那么,好意让朋友“搭便车”,发生车祸时,乘车者受到了人身伤害,这样的损失到底应该由谁赔偿呢?记者就此采访了国银律师事务所的陈华兴律师。 6U`yf&D 陈律师认为,从法律上说,如果驾驶人员同意别人搭乘车,无论是无偿或收取一定费用,都在实际上形成了“搭乘关系”,作为车辆驾驶员就需要对车上搭乘人员的生命安全负责任,如果造成搭乘人员伤亡事故,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判赔偿或补偿。因为乘车人搭乘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风险,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索赔权利,驾驶员也不能因为是无偿搭车而随意置乘车人的生命、财产于不顾。 ?x(]U+ 但如果车主与搭乘人签订有相关的“搭乘协议”,是否能完全免除责任呢? ni@N/Z?!pA 陈律师表示,签订“搭乘协议”可以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在实际审理过程中,法院也会对“搭乘协议”有所考虑,但从法律上讲,车主或驾驶员因本身过错,驾驶不当,或者违法行车,导致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搭乘人员重大伤害时,这样的“搭乘协议”并不能免除驾驶人或车主的责任。 L/,W 规避风险投保与安全驾车是关键 <=
xmJx-V 好意让人搭车,结果却让自己背上了沉重的精神和经济包袱,怎样才能规避风险成了有车族关心的话题。那么,作为车主应如何降低这类风险呢? F8J;L](Dq 对此,陈律师认为,首先是保险,如果搭乘者有“人身意外保险”,出事车辆的保险中包含了“车上人员险”,则事故造成的损失,还能从保险公司得到一部分补偿;其次是事先约定,乘车前,双方至少口头约定一旦出现事故,责任如何认定;再次是要谨慎驾驶,驾驶员或车主保证车辆行驶安全才是避免风险最有效的办法。 S(^*DV 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对于无偿的“搭乘”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可以提供一定的保障经费对伤者进行适当补偿安慰,就可以避免乐于助人反遭赔偿的尴尬。 2} ,|RQETy 据了解,一些西方国家鼓励公民搭便车,并在立法上给予支持。因为,同乘可以节省能源,对社会有益。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就有一个“自愿承担风险”的原则,意思是搭乘者在选择无偿搭乘时,应该对机动车的种种意外有一个清醒认识,既然意识到了危险而又自愿面对这种危险,那么就不能对这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提出赔偿当然,前提是双方都不能有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同时,国外也鼓励搭乘者通过保险的形式转移风险。 :xit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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