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丢失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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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车满三个月后:写一份关于丢车情况的报告,并拿一份填好了的权益转让书交给丢车地的公安分局,由分局开丢车情况证明;之后,带丢车情况报告、填好的权益转让书和分局开的丢车证明去市公安局二处十队,由二处开出一份正式的丢失证明供索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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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停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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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上市公安局二处出具的《丢失证明》,到公路局开一份车辆停驶证明供保险索赔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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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递交索赔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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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险通知书》、《保险单》、《行驶证》、《购车发票》、购置费缴费凭证和收据、《权益转让书》、《丢失证明》、汽车钥匙、《停驶证明》、车主证件、养路费收据、《赔款结算单》。以上单证中,如有随车丢失的需到原单位去补办。《丢失证明》和《停驶证明》必须提供,否则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行驶证》、《购置费凭证》、《购车发票》、车钥匙,每一项可能会增加5%的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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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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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完索赔单证后,接到保险公司的领赔款通知,带身份证和《车辆出险登记表》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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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丢车索赔所需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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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险通知书》:保险公司提供,保户填写。车主是单位的需盖章,是个人需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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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单》: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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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驶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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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购车发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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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费缴费凭证和收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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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权益转让书》:保险公司提供。车主是单位的需盖章,是个人则需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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