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兰特汽车在高速路上行驶时无故发生侧滑,撞向公路护栏,车毁人伤。郭女士和其嫂子王女士以该车存在质量瑕疵为由,将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以及经销商北京胜鸿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昨天,朝阳法院对该案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已举证证明事发时车辆首先出现侧滑,该现象是装有防侧滑系统车辆在正常驾驶时通常不应发生的;该车在事故发生时左前轮脱离车体,部分路面只留下三条刹车拖痕。如左前轮脱离车体是在事故发生的最初期,之后才发生一系列碰撞,较大程度上表明该车在轮体部位存在缺陷;如左前轮脱离车体是在事故发生过程中遭遇碰撞由外力引起,在发生碰撞之前的制动中出现三条刹车拖痕,则表明该车制动系统存在缺陷或轮体部位存在缺陷。在现代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免责的情况下,法院推定事发车辆存在缺陷,并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现代公司和销售公司连带赔偿郭女士各项损失共计9795元,销售公司赔偿王女士同等规格的车轮一只,对该车进行修理,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