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组织别人自驾或自已参加别人组织的自驾都要三思!
以后出发前都签生死状:
...生死由命,
...富贵在天.
...拳脚无眼,
...各安天命...
好吧,不召集也不组织了…… 明年三四月我想去云南四川西藏新疆逛逛,如果你刚好也要在彼时去彼地,说不定我们会在路上相遇……这纯属偶然:我没有召集,你也没有组织……
法律往往会矫枉过正。
所以网友间的自发组织不存在任何商业行为,不应该提前收费,并不承担责任,费用应该在后面算,而且不承担任何合同效应的存在。风险只能说是各自承担。
汽车销售公司组织的活动,的确需要再三考虑,因为:
1。贴他们的活动标,就有一定的广告效用,可以成为商业行为
2。他们提前收费,就要负一定的法律活动。
大型、长途FB,是一定要签署协议的,免的义务组织的人受累啊,,,
如果是有承办方有广告性质,那又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