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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自驾游出车祸组织者赔三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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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05日    深圳商报  


                       自驾游出车祸组织者赔三万

                   法院认为,组织者应对旅游者负安全保障义务

     【新华社成都12月4日电】成都市高新区法院日前对一起自驾游纠纷案作出判决,以两家组织单位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令其补充赔偿死者家属损失3万元。

      今年7月26日,成都市民张某带着7岁的女儿小璐报名参加了纵横九州俱乐部与东行公司共同组织的“红原花湖自驾之旅”活动。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由两组织者派出领航车,保障车队行车安全,并在领行过程中用对讲机向成员通报路况。同时要求各车辆必须按编队行车。

      7月28日,自驾车车队出发,张某的车编号为03。在返回“黄河第一湾”景点时天降暴雨,领航车只得带领车队往回赶。其间,张某车上的对讲机出现故障,曾某驾驶的07号车也未按编队行车超越03号车。之后,在一个弯道处,张某刹车不及,撞上停在车道上的07号车尾部,致小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警认定张某驾车追尾,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事后,张某将两家组织者及超越车队的07号车车主曾某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33万余元。张某认为,组织者对车队秩序管理不严等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在庭审中法官认为,原告张某驾车不当导致女儿死亡,二被告虽然不能直接控制其驾驶行为,但如果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促使张某更谨慎驾驶车辆,降低危险发生几率。因此,二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自驾游活动是一项具有较高风险性的活动,组织者应当对旅游者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此案的审结,明确了自驾游组织者的责任和义务。
纷纷万事 直道而行
君阁车友全国QQ群:426784983
级别: 总版主
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06-12-07

以后组织别人自驾或自已参加别人组织的自驾都要三思!

以后出发前都签生死状:
...生死由命,
...富贵在天.
...拳脚无眼,
...各安天命...

好吧,不召集也不组织了…… 明年三四月我想去云南四川西藏新疆逛逛,如果你刚好也要在彼时去彼地,说不定我们会在路上相遇……这纯属偶然:我没有召集,你也没有组织……

法律往往会矫枉过正。
所以网友间的自发组织不存在任何商业行为,不应该提前收费,并不承担责任,费用应该在后面算,而且不承担任何合同效应的存在。风险只能说是各自承担。
汽车销售公司组织的活动,的确需要再三考虑,因为:
1。贴他们的活动标,就有一定的广告效用,可以成为商业行为
2。他们提前收费,就要负一定的法律活动。

大型、长途FB,是一定要签署协议的,免的义务组织的人受累啊,,,

如果是有承办方有广告性质,那又不同。

 

 

纷纷万事 直道而行
君阁车友全国QQ群:426784983
级别: 钻石长老
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06-12-08
能容天下所容,能笑天下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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