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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自助游露营时身亡 组织者被判赔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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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1月25日14:25 新华网 
 
  新华网广西频道11月25日电 (记者何丰伦) 在自助游过程中遭遇山洪暴发死亡的骆某,其家属向组织者索赔35万一案,近日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判决。法院一审判决12名同行的旅伴向死者家属赔偿21.1万元,户外活动组织者陈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今年6月底,南宁市民陈某在网上发布消息,召集网友到武鸣境内的大明山赵江进行露营旅游活动。骆某与朋友共同参加此次露营活动。

  7月8日,13名自助游"旅伴"乘车前往武鸣县两江镇赵江露营,在赵江河床上扎帐篷露营。7月9日凌晨,赵江山洪暴发,骆某在不幸被山洪冲走身亡。此事件被人们称为自助游"7·9\'驴友\'死亡事件"。

  事件发生后,骆某家长将同行的12名"驴友"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对小旋的死亡共同承担责任,并提出了人身损害、精神抚慰金等约35万元的经济赔偿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活动组织者制定了此次户外活动的日期、路线等,应该被认定为是活动的组织者。由于自助游组织者以"AA制"名义向旅伴收取费用,未能证明没有任何盈余又不曾退过款给同伴,法院推定其一定程度上具有营利性质。

  法院同时认为,组织者陈某没有相关资质,组织此类活动有一定的违法性;作为活动的发起人,对探险活动的危险性应具有前瞻意识,对指导其他"驴友"认识困难、克服困难和危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其对天气形势判断失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选择了在南方的暴雨季节在河谷中安扎帐篷露宿,也没有安排专人守夜,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

  法院认为组织者陈某具有疏忽大意、疏于防范等过失,应该负所有责任人中的最大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其他旅伴没有任何人提出防范风险的建议,也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均存在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发生危险时,旅伴没有完成救助他人的义务,所以应承担比除发起人小东之外的11名"驴友"更重的责任。

  经过审理,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11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发帖人陈某、死者骆某以及其他11名"驴友"对小旋的死都负有不同程度的责任。法院认定,发帖人陈某承担60%的责任,死者小旋和其他"驴友"分别承担25%和15%的责任。旅伴必须集体向骆某的家属赔偿死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等共计211925.44元,其中发帖人陈某要承担16万余元赔偿。


 

纷纷万事 直道而行
君阁车友全国QQ群:426784983
级别: 白龙长老
只看该作者 22楼 发表于: 2006-11-30
以下是引用--科仔--在2006-11-27 11:03:49的发言:

应该有用的

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

不是什么合同都受法律保护

有些“前提”本身就是违法的

基于此“前提”的合同怎么可能受法律保护呢?

级别: 宝石长老
只看该作者 21楼 发表于: 2006-11-30
以下是引用--科仔--在2006-11-27 11:03:49的发言:

应该有用的

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

约定并不能免除组织者的过错责任。

级别: 宝石长老
只看该作者 20楼 发表于: 2006-11-28
一句话——倒霉……
我的LS,我的朋友.
级别: 禁止发言
只看该作者 19楼 发表于: 2006-11-27
用户被禁言,该主题自动屏蔽!
级别: 热心会员
只看该作者 18楼 发表于: 2006-11-27
以下是引用--科仔--在2006-11-26 0:01:14的发言:
出发前签生死状!

签了也没用地....
级别: 金虎长老
只看该作者 17楼 发表于: 2006-11-27
万年说的----酒喝多,挂了。。。家属向酒友索赔的事已经有报导过。。。
级别: 宝石长老
只看该作者 16楼 发表于: 2006-11-27

这是判决依据侵权法中对组织者安保义务的规定。

组织者的确有此义务,不管是在德国民法、英美法系德侵权法中都有类似的规则。

我国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发生损害,组织者承担的是相应的过错责任。

原则上,法院判决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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