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电子警察”执法规范本月起实施 据信息时报报道记者6日从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获悉,日前省公安厅出台了《广东省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规定(试行)》,规定体现了不少人性化亮点。其中,违章记录在录入电脑前都会对车辆“鉴别真身”;对同一辆机动车在一个连续时间在同一路段同一行驶方向,有多次超速违法行为的,原则上只作一次罚款;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后,发现该车在登记前有违法行为未处理的,不再处以罚款……
广东省公安厅交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全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用现代化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电子警察”)执法,进一步加大对超速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冲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统计数据显示,自从“电子警察”2004年上岗以来,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逐年下降,3年来共减少死亡2076人,平均每年减少死亡692人。
但是,利用“电子警察”管控道路交通,在广东省乃至全国都是一个新生事物,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电子警察”在使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比如有的同一路段一次违章却多次受罚;有的被套牌后受领多份“冤枉”罚单;有的没有收到通知书却被催交罚款等等。“电子警察”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广大车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曾通过多渠道进行反映。
针对这些社会热点问题,广东省公安厅日前出台了《广东省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一共19条,对交通技术监控执法主体、交通违法信息的采集、录入、处理、处罚文书送达要求,以及处罚应遵循的原则都给予明确规定,严格了执法权限,规范了执法程序,车主们的正当权益将得到维护。
八大亮点逐个数
不得利用电子警察谋利
根据规定,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由公安机关向各级政府申请拨款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出资、合作等方式,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经营谋利。
监控设备应当定期检定
《规定》要求,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必须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并经检定合格的产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定期检定。
固定测速点前设告示牌
《规定》指出,交通管理部门应科学合理设置和使用监控设备:一是规定应当在交通信号或通行规定明确的道路上使用监控设备;二是规定固定测速点位置必须提前在前方500米至1公里处竖立告示牌,公开告知;三是规定可根据辖区内特点,采取流动测速方式进行测速。
违法数据专人负责录入
对违法数据的录入、处理有以下要求:一是违法数据采集、处理等工作,应由公安民警负责。违法数据录入工作,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人负责。二是便携式、车载式等移动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应在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录入全省系统;固定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全省系统。
套牌车要“验明真身”
《规定》要求,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当清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以及交通违法行为种类、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特征。交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录入计算机系统。
未作决定书不处滞纳金
对处罚文书的送达,《规定》要求:一是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全省系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寄出违法处理通知书,通知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接受处理;二是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作出并送达违法处理通知书,但未作出或送达处罚决定书的,不得向当事人加处滞纳金。
同车同时同路只罚一次
《规定》中也有不少人性化的原则规定,如当事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资料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不予处罚,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销违法记录。
此外,对同一辆机动车在一个连续时间状态,在同一个大队辖区的同一路段同一行驶方向,被固定测速设备或者流动测速设备记录有多次超速违法行为的,原则上只处一次罚款。
轻微违章可予书面警告
机动车有超速违法行为,但时速未超过限速值10公里/小时的,可予书面警告;机动车有低速行驶交通违法行为,但未低于最低限速值10公里/小时的,可予书面警告处罚。
机动车已办理了转移登记,转移登记后如发现该车在转移登记前还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的,交警部门不再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