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拟取消非营运轿车报废年限
2006年10月01日00:48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马麟) 昨天,商务部公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与原有法规相比,该意见稿中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非营运轿车只能使用10年”的汽车报废规定。
1997年修订的《汽车报废标准》规定,非营运轿车行驶10年(经申请审批可延长至15年)或50万公里将强制报废。《征求意见稿》则取消了对非营运轿车行驶年限的规定,同时将
非营运轿车的行驶里程限制由50万公里增至60万公里。
此外,《征求意见稿》也延长了对微型、小型和大型出租车的行驶里程限制,由50万公里增加到60万公里;使用年限方面,除微型和小型出租车仍维持在8年外,其他车辆的使用年限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或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车型不再强制报废。
该《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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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程数作为报废标准更合理
汽车分析师贾新光认为,《征求意见稿》将行驶里程数作为轿车的报废标准比之前更为合理。一般私家车一年最多开2万公里,15年也就开30万公里。由于性能越来越好,今后正常行驶了15年的车仍然能保持较好的车况,有了新的报废标准之后,这些车就可以继续使用了。同时,在取消了对非营运轿车的使用时间的限制之后,国家将通过更严格的环保措施来促进轿车的更新换代,这将使消费者在购车时更为注重车辆的环保和排放标准,也将促进新车的销售和二手车的交易。
新标准汽车报废年限规定
车型使用年限
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8年
中型出租载客汽车10年
大型出租载客汽车12年
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10年
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15年
小、微型教练载客汽车10年
中型教练载客汽车12年
大型教练载客汽车15年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13年
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15年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8年
车型使用年限
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15年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20年
三轮汽车9年
装用单缸发动机低速载货汽车
以及微型载货汽车12年
半挂牵引汽车15年
全挂车10年
半挂车、中置轴挂车15年
正三轮摩托车10年-12年
其他摩托车1年-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