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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不一定要先处理完违章才给予审验.车管所被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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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www.ycwb.com/gb/content/2006-02/06/content_1065168.htm
本报讯 记者胡军报道:广州市民谭某去申请汽车检验合格标志时,车管所以“未接受违章处理”为由拒绝办理。谭某认为车管所违反法律规定,但车管所拿出公安部72号令说“照章办事”,双方遂对簿公堂。天河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车管所行为违法。
去年5月31日,谭某携带其小车行驶证、汽车安全检测报告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单到广州车管所东山分所申请汽车检验合格标志。车管所发现该车有4次违章尚未处理,于是拒绝办理,并出具了一份退办通知书,要求他先处理违章,再办理年检。去年6月24日,谭某将车管所告上法庭,提出要车管所发给其汽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诉讼请求。
谭某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车管所的退办行为违法。
车管所在法庭上辩称,不予核发检验标志的行为是该所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公安部72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谭某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经处理,故该车无法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但谭某说,《机动车登记规定》只是行政规章,是下位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经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是上位法,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时,下位法失效。车管所因其汽车有违章没有处理而拒绝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登记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相抵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应当适用效力高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管所以原告尚有违章没有处理为由,不同意发给原告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属适用法律错误。原告的交通违章行为属另一法律关系,可由相关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处理。法院遂责令车管所对原告申请小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重新审核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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