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时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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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监局提示,消费者应从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详细名单可登录www.circ.gov.cn查询)在京分公司营业网点购买交强险,或通过经上述保险公司委托、具有《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合法销售网点,或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执)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处购买交强险。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消费者不要重复投保。购买交强险时,消费者应一次支付全部保费,不能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其他附加条件和要求。
消费者还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如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号牌号码、使用性质等),并提供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并留意两证是否年检。
在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前已购买商业三者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按照《条例》规定,原商业三者险保单继续有效,待商业三者险到期后再购买交强险。驾驶人应随车携带商业三者险保单备查。原商业三者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投保后三种情况下可解除交强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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