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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导的东南菱帅刹车问题。

楼层直达
级别: 支柱会员
只看该作者 120楼 发表于: 2006-05-22

各位,也不用说打不打官司,具体损失多少的话题了。我上面已经说了,我车不光是刹车问题,刹车只能是一部分。而且在我决定这么做前,我已经就我车问题咨询了3位律师,知道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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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星期在群里看见了胡作非斑竹。我们聊了聊,双方都是在非常冷静的态度下谈的话。我还是希望东南能给我们这些车辆有问题的车主解决问题,毕竟我们是他产品的支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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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解决问题的主动权在东南手里,东南自己决定吧

级别: 论坛版主
只看该作者 121楼 发表于: 2006-05-22
以下是引用KG在2006-05-21 20:39:21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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哗,搞得满城风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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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认真看完,不过围绕着主题,好像也是来来去去讨论刹车的问题。我自己也是菱帅车主,从第一天开到现在还是一个感觉。刹车还是可以的,虽然不算优秀,毕竟比我平时上班工作开的长城皮卡、金杯面包车、日产的柴油增压皮卡、捷达的要好。也比我们领导的旧原装雅阁还好。刹车是一个过程,没有一致的标准,所有柔性机械运动都有个打滑过程。而作为国标,制标人只能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定出一个最坏数值,超过这个最坏数值判为不及格。这就是国家判断产品是否合格的准则。是强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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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人的因素,所谓一样米养百样人。交通意外出现追尾,制动不及时的情况99%都是人的因素。交通规则也很明确定出了跟车距离,不能跟车太贴,如果违反了,就是挑战了人反应的极限,也许你精神状态好的时候,可能可以刹得住,否则,就会撞上了。这是人素质的问题,没有理由转嫁到机器身上。如果你不懂得刹车的时机,就算给你奔驰、宝马、富豪、甚至法拉里,你一样还是会撞车。这些人为的因素没有人可以强制你。所以你不争气,就得为自己的无知或低级错误付出代价,甚至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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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来分析,东南厂能够取得生产资格证,肯定安全方面达到国家标准的,但是这个标准未必达到高档的默认水平,所以车主就得现实审视自己的爱车,蛇可不能当龙来舞,你跟达标企业较硬,估计你是找不到胜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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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其实除了是消费者,其实也是有义务维持良好社会秩序的公民,一个负责任的车主。车是死物,充其量只能算是你的工具,刹车和操作都在你手上。如果自己不好好驾驶,而全怪在机器上,甚至生产厂,这是不客观的。路上跑的车多着呢,车况比菱帅差的车满街都是,为什么人家不出事,你就常常出问题,是不是先应该在自己身上找原因呢。既然国家标准定的不高,是不是你对自己的操控余量就定高一点呢,或者不要高估自己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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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一下:机器是死的,人是生的,你要机器野,只要踩猛一点就行了,你要机器驯良一点,小心开就行了。菱帅是一部普通的经济性民用小车,不是特种车,或者高档用车,不要用苛刻的要求去驾驶它,那吃亏的只会是车主,甚至害了其他人。我开车不长,就五年,不曾发生过追尾、制动不及现象,而且我开的车几乎都比菱帅还差。总结一句自保的经验,预先性驾驶,眼光看远一点,尽量不要挑战危险的临界值。很欣赏楼主的维权行为和勇气。作为厂家,人家已经做到达标,只是人家无法也没有义务将你也训练成一个合格的驾驶员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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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同意! zc#`qa:0  

级别: 黄金长老
只看该作者 122楼 发表于: 2006-05-22
进展如何,关注中
级别: 论坛版主
只看该作者 123楼 发表于: 2006-05-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1条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第46页-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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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车制动系统刹车试验6次(试验条件:车辆静止,发动机运转),其中2次对制动踏板加最高达到180-190N·8秒钟少自动踏板向地板移动到全行程,其间踏板接近全行程3/4处有2-3秒停顿,而后迅速移动。该现象不符合标准GB7258-1997《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第66条规定”。


摄影就是狩猎,快门就是扳机。
击发的乐趣,不在于是否命中猎物,而在于猎物的重生和狩猎者意境的升华。
来自 摄影工作室http://www.dncc.cn/thread-htm-fid-76.htm
级别: 黄金长老
只看该作者 124楼 发表于: 2006-05-22
以下是引用WJJ2005在2006-05-22 15:07:04的发言:
Ku`u%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1条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第46页-第48页……。

M2!2 J  

对行车制动系统刹车试验6次(试验条件:车辆静止,发动机运转),其中2次对制动踏板加最高达到180-190N·8秒钟少自动踏板向地板移动到全行程,其间踏板接近全行程3/4处有2-3秒停顿,而后迅速移动。该现象不符合标准GB7258-1997《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第66条规定”。

$* +IsP!  

请协助楼主找证据

级别: 论坛版主
只看该作者 125楼 发表于: 2006-05-22

产品责任纠纷的责任主体:

如前所述,从我国现有的涉及产品责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中,可以看出我国的产品责任纠纷的责任主体有:
1、 生产者(或者产品制造者):
《产品质量法》第四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生产者对其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产品制造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他人损害的事由承担民事责任。
2、 销售者:
有关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规定基本都与生产者一起规定在上述法律的并列条款里,笔者不再赘述。但有两点值得说明:第一,《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都规定了销售者与生产者应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第二,《产品质量法》单独规定了销售者不同于生产者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并对产品销售环节产生的缺陷致人损害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
3、 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供货者):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都使用了“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即供货者的概念。这里可以看出,我国产品责任纠纷的责任主体中的销售者,实际上包括了批发商(供货者)和零售商(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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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质量纠纷责任主体的确定: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做出了《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用司法解释的方式贯彻了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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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作为现代工业文明的标志性产物,具有制造过程复杂、销售环节多、购买价格高和使用危险性大的特点,这些特点一方面使得汽车容易出现质量问题,容易引起产品责任纠纷;另一方面也使得这些纠纷的处理复杂,责任追究困难。而法律(尤其是成文法)在制订时无法预见社会和科技的飞速发展,导致此类产品责任纠纷在法律适用上的困境,本属不可避免。故产品责任法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要旨就会时时与现行法冲突,此时法官和法院是拘泥于法律而放任对消费者的侵害,还是秉承法律的要义去突破法律中滞后的因素,作为正义使者的法官理应选择后者。实际上,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历程,基本就是法官在个案中不断创设法律的过程,这些个案中,由于汽车质量纠纷引起的又占了很大的比例。因此,以汽车质量纠纷为例来确立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具有更大的意义。
汽车的责任主体至少有:
1、 在事故汽车说明书或者产品上标明名称的产品制造商;
2、 直接向消费者出售事故汽车的零售商;
3、 向零售商提供汽车的批发商或进口商;
4、 在事故汽车上使用商标的商标权人;
5、 其它将名称或者可资识别的标识体现在产品或者说明书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商的人。
除此之外,消费者可以根据汽车质量问题所在,以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过错程度,依据判断确定出的制造、流通甚至维修环节的责任主体,也可以做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依据诉权理论,消费者当然有权以诉讼方式要求损害赔偿,只是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及经营者的范围时,对上述五种责任主体之外的被告的责任承担,就需要法官和法院在贯彻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政策下做出扩张的解释了。
仅供参考……不许胡说。


摄影就是狩猎,快门就是扳机。
击发的乐趣,不在于是否命中猎物,而在于猎物的重生和狩猎者意境的升华。
来自 摄影工作室http://www.dncc.cn/thread-htm-fid-76.htm
级别: 支柱会员
只看该作者 126楼 发表于: 2006-05-23
厉害,不过我的刹车还可以呢
欢迎加入珠三角(菱帅/蓝瑟)车友会
http://30.auto-zone.cn
级别: 支柱会员
只看该作者 127楼 发表于: 2006-05-23
厉害,不过我的刹车还可以呢
欢迎加入珠三角(菱帅/蓝瑟)车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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