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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周交通事故综述(04.02.21-0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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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周交通事故综述(04.02.21-04.02.27)


2月23号莲花路沪闵路下立交就发生了一起五车追尾的交通事故,初步估算车物损失超过6万元。这天下午2点左右,一辆跃进130货车由南向北驶入莲花路沪闵路下立交时,车辆突然失控,撞击前方一辆富利卡面包车,造成面包车向左侧偏离撞倒隔离护栏后停在了对方向车道上。小货车并没有因此停下,随着下坡的惯性,继续撞击前方停着的4辆机动车,酿成了这起5车连环追尾的交通事故。


  经调查,肇事货车左侧两个后轮向外侧脱出,与后桥分离是造成刹车失灵车辆失控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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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04-03-28
  遇到爆胎心莫慌

  案例二:7月8日下午,成灌高速公路崇义出口处,一辆东南富利卡越野车撞中停在路边的一辆农用车后,划出300多米的弧线,接着又撞向同侧的护栏。在农用车下修车的一名男子及越野车上的两名女子当场死亡。据称事故原因是越野车在行驶中爆胎所致。
http://www.jinyun.net/qiche/list.asp?articleid=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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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04-03-28








沪闵路五车相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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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辆车牌为沪
  AL7582的2吨卡车不仅自己“身受重伤”,还拖累了另外4辆小型车辆,昨天下午在莲花路、沪闵路口下立交酿成了一起5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路过该地的读者封先生致电晨报热线。
  事故发生在昨天下午1时半左右,在现场,司机马先生不无沮丧告诉记者,自己的那辆富利卡面包车底盘已经严重损坏,基本就算报废了,事发时他正从莲花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地下立交处,由于前方车辆停了下来,他正准备踩刹车保持车距。
  “忽然听见‘砰’的一声,我下意识地去踩刹车,但可能是车辆的剧烈震荡使我的手动了方向盘,我连人带车就‘飞’到了对面的车道上。还好我系着安全带,不然就要撞到车顶了,幸好对面车道上没车。”
  与富利卡同时倒霉的,还有两辆出租车和一辆丰田轿车。据了解,由于货车撞到富利卡后急于避让近在咫尺的立交桥桥墩,货车司机可能向右打了方向盘,也由此殃及到了右边车道上的3辆小型车辆,其中一辆出租车的后保险杠已被撞落。
  而肇事的货车司机在现场一言不发。记者试图问他几个问题,他却一直不肯作答。在对货车查看一番后,记者留意到货车左后轮明显凸出了30厘米左右,并就此请教了现场处理事故的交警。
  据介绍,从现场情况看,货车轮轴部分应该存在一些机械故障,属保养不当所致。而据估算,这次事故的物损总数可能在10万元以上。





作者:□晨报热线记者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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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04-03-28










银川:《重大事故私了能“了”吗?》追踪


(宁夏交通广播 报道人:许生茂 阎丽)












5月20日“市民新闻热线”版刊发的《重大事故私了能“了”吗?》见报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永宁县公安局、检察院迅速组成事故调查组,对此交通肇事案进行调查,经过几个月的调查取证后,永宁县法院于8月20日开庭审理。
?事故原委
2003年2月14日20点30分,家住永宁县望洪乡南方村的王海龙乘坐出租车准备到银川,车行至109国道的一地段时,碰到了前面正在行驶的一出租车,王海龙便打电话给其好友张国全,让其过来帮忙协助处理事情。事情处理完后,一辆疾驶而来的越野车冲进非机动车道,将王海龙、张国全等三人撞倒在地。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没有采取任何救治措施,驾车逃离现场。王海龙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停止呼吸。事故幸存者张国全看见肇事车辆的牌号为宁A·94929,根据他提供的车牌号,永宁县交警队查明,该肇事车辆系宁夏维邦科贸有限公司的“东南”富利卡。
?事故发生后
2003年2月18日,永宁县公安局将肇事司机康颖慨抓获。2月21日,永宁县交警队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康颖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海龙、张国全不负事故责任。不久,康颖慨办理了取保后审。
3月1日,当事双方经协商就此次事故的处理达成协议,康颖慨承担王海龙家属赔偿费32000元,并自愿支付王海龙家属补偿金48000元。“协议”的第4条约定:“死者家属在协议签订后,不得再找任何部门要求处理此事,不得再干扰当事人康颖慨”。
事故发生后,王海龙之妻——乡村医生来艳荣精神彻底崩溃,已无法给别人看病,加上因其有心脏病,先后十几次被送进医院抢救。获得赔偿后,看到肇事者没有受到任何相关的法律制裁,经过向有关法律机构咨询,王海龙的母亲邹玉兰一纸诉状将肇事者康颖慨告到永宁县法院。
?法庭审理
8月20日,永宁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邹玉兰认为在证据确凿、真相大白的情况下,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肇事者康颖慨进行严惩。另外邹玉兰还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康颖慨赔偿抢救费、误工费、抚养费、一次性死亡补偿费等各种费用30万元。康颖慨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康颖慨过失造成交通事故,并且在第二天就给受害人两万元,没有主观上的蓄意致人死亡,因此法院应适当从轻判决,至于邹玉兰提出的赔偿费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在法院的协调下,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但最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鉴于这种情况,法院决定在经过司法委员会协商后,择日对这起交通肇事案件进行宣判。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交过了相关的补偿费用后,肇事者是否就可以再不负法律责任呢?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不允许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双方“私了”。对于此案进展,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

更新日期: 2003-8-21 11: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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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04-03-30
大家可要小心驾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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