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徐州ISP在2006-04-01 09:58:23的发言:
i_?";5B" 律师:监护人和车主都有过错
红杉树律师事务所的程栋律师告诉记者,在此事中,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没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车主也有一定过错,他没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紧闭车门,给盗车、偷车可乘之机,应当作出相应的赔偿。
U^<\'` 这个程栋律师的民法底子真是太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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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典型的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侵权案,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没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使车主被认定存在过错,也不能减轻监护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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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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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的精神,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只有在尽了监护责任的情况下才能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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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的事实看,监护人显然没有尽应尽的监护责任,致使精神病人四处流串,从而对社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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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没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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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主不熄火离车的事实,从中国人的生活风俗习惯以及从法律禁止角度看,并无什么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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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类似例子就好理解了,如果精神病人乘某家家门没关好之机,偷取某家菜刀,进而杀人,这家人难道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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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要,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有其有责任关门或锁车门,也因此当然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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