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的汽车召回法规将于10月1日起实施,在我们享受此规定带来的权利之前,请认真解读以下需要注意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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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k_=yb^6[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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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下同)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K4RQ{fW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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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 9B>P Q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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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3年止。 U{@2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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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汽车产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则: Y%}N@ ,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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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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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Htln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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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K>b4(^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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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召回不等于退换 %Ta"H3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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