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PR_:_^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车辆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实施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本市将自2月15日起,分阶段在中心城区部分道路对高污染车辆实施限制通行措施。为了方便广大市民和车主了解此项措施的有关情况,我们编写了这份高污染车辆限行措施实施指南,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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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保标志”发放、车辆鉴别的时间是怎样安排的?
根据高污染车辆限行措施实施方案,本市将对尾气排放达到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发放“环保标志”,具体安排如下:
自2006年1月20日起,向本市牌照客车以及在本市逗留7天以上和长期在沪的外省市牌照客车(悬挂沪C号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除外)发放“环保标志”,同时开始受理车辆鉴别工作;
各类货运车“环保标志”的发放工作另行通知。
2、悬挂本市牌照的车辆怎样申领“环保标志”?
(1)可直接申领“环保标志”的车辆确定原则
根据《通知》规定,以下车辆可直接申领“环保标志”:
①1999年7月1日以后上牌的6座以下轻型客车;
②2001年9月1日以后上牌的所有柴油车;
③2001年10月1日以后上牌的总质量小于等于3.5吨的轻型客车、载货汽车;
④2003年7月1日以后上牌的总质量大于3.5吨的重型汽油车。
(上述各类车辆的上牌日期是指车辆注册登记日期,以下同)
(2)申领程序
对符合以上确定原则的在用车辆,请车主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到车辆管辖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56个服务点直接申领“环保标志”,无需驾车前往。
新车的“环保标志”将在注册登记时一并发放。
(3)申领时车主需要提供的材料
单位车辆:车辆行驶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各一份。
私人车辆:车辆行驶证、车主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4)申领地点、联系电话及服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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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机动车安全技术第6检测站(华夏东路20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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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机动车安全技术第27检测站(行南路6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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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机动车安全技术第32检测站(杨高南路28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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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机动车安全技术第35检测站(龙东大道金丰路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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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机动车安全技术第39检测站(崮山路9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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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交警支队车宣科(天津路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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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警支队车宣科(南京西路15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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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机动车安全技术第24检测站(府村路4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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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机动车安全技术第25检测站(宁夏路7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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