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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亲述:撞死人之后 折腾我32天的处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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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述:撞死人之后 折腾我32天的处理过程
[05-12-27 10:25]  太平洋汽车网  来源:pcauto 唐先生  责任编辑:de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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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12月26日,我们刊登了一位浙江的太平洋汽车网车友的遭遇:他在今年的冬至早上撞了人,而被撞人躺在医院陷入昏迷未醒,可能会死亡的不幸遭遇(详见《救救我:冬至我撞的人快死了》一文)。随后一位唐先生给我们PCauto编辑部发来了邮件,叙说了他的同等类似遭遇和处理办法。唐先生表示:“希望我写的对他有点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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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也决定将唐先生的经历发给大家看,以便大家借鉴。也建议各位车友认真看待此文,也勿盲目批评唐先生在处理事情过程中的一些心态描述。毕竟,当事情发生到头上,很多事情和做法都是我们无法预计的。希望大家从唐先生的经历中吸取一些值得参考的地方,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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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只是希望,车祸再少些,司机们开车再小心些,行人走路也请再遵守规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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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先生:写给《救救我:冬至我撞的人快死了》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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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说实话也开了12年车了,很不幸的是我和你一样撞死过一个人,当时情况比你好点,对方是在6车道的大马路上违章横过马路,我在马路正中间双黄线靠我方一侧撞得他飞出去10米。当时他很清醒,我打电话报警后拦车送他去医院,下午4点送去的。开始我很清醒,晚上7点我回家之后,头脑开始一片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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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睡觉到1点,医院来电话说他死了……说句心里话,我不怕鬼找我,我第一反应是老天都帮我,也可能是无良医生“谋…害…”的。因为当时送医院后,我找了一个非常铁的外科医生朋友问情况,他当时头摇得不行,只对我说了句,“他要半死不活的话你就麻烦忒大了,不是一般大了。”我听了马上明白了一切后果,因为很多事多说没用,一句话可以说出全部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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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撞了人以后只打了2个电话,一个是报警电话,一个电话是给我一和交警很熟悉原来当过出租车公司事故协调员的哥们。就再也没打过电话了,一直在医院忽悠着。后来才知道这2个电话的重要性,为我以后减少了好多的痛苦和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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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我详细的介绍一下大概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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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及时报警。天踏下来还有警察,及时报警了就不存在任何刑事问题,这点你可以放一百个心,坐牢还轮不到你,一没喝酒二没无证驾驶三不是黑车,即算是你全部责任那你也庆幸买了全保还加了不计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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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找一个熟悉这方面,对处理交通事故熟悉的朋友出面帮你在交通警察和对方家人之间周旋,法律容许交通事故代理人存在的。这点也很重要,因为我当时也和你一样,10几年没出过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没经验处理这些。如果你没有这方面的朋友那你就要承受很大的思想压力和精神摧残,身体疲劳就更不要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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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出了事故以后头脑是空白的。说实话,如果自己没有遇到这事故,那么说什么都是轻松的,只有自己遇到了就知道头脑肯定是空白,谈不上什么冷静什么其他思想,肯定什么都是白的,人和白痴差不多,所以一定要找一个多少知道一点经验的朋友出面帮你,他不是当事人,处理起来总比你当事人要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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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从事故以后一直到第二天睡醒了才第一次见到了警察,还是朋友打电话给我,要我和他一起去交警队做笔录,路上他还告诉我应该怎么说,笔录怎么做,哪些细节应该注意。我的车早就在当时警察去现场以后拖走了,我朋友及时到了现场帮我把现场的事全部搞定了,到了警察那我才把全部证件交出来,没少一样,后来才知道我那朋友当时去了现场以后,也及时通知了我的保险公司去看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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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就是我撞的那人和你的一样身上没有任何证件,当时认定为三无人员流浪汉,查找对方家人是肯定要的,而且这些事还要你来做。警察会给你开证明,自己去报纸和电视台登寻人启事,费用不要说自己先掏,我只能厚着脸皮找到当地政府日报社的一个算是朋友的编辑,喝过几次酒,(警察会指定你要到当地最大的政府报社登启事的,是市刊还是省刊看你那当地情况和规定来决定)。为什么厚着脸皮呢?因为出了这事找朋友帮忙总是没脸的,还好一切30分钟搞定有熟人什么都好办,警察规定了你要登多少天的,我记得警察当时要我最少登3天的;接着去电视台,电视台就更好办了,我这人没发什么大财可旧肉朋友还是不少,立马找了一个小导演,也喝过几次酒的,他们电视台对这些广告都很熟悉的,呵呵,可能找人的每天都有吧,10分钟就搞定,更快。(同样是要省台还是市台要看你那单地情况的)。这里说说为什么要找熟人朋友,就是可以在规定范围之内打最少天数最小版面的启事广告,这当然和你要出多少钱是直接联系的,我打这报纸和电视广告一共4000RMB,我也不知道是多了还是少了,一辈子没为自己打过广告还这么轰动效应的广告,反正有了朋友和熟人能少的少能免的就免了,广告也打了,要求也做到了,现在就等对方家人来找警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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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一个不能少,警察会要你和他一起去医院验尸,警察是肯定要去,因为要开死亡证明,医院没警察去是不会开的。我是去了,可在太平间外面没进去,警察出来我签字就好了。当时我想的是我杀了人,可又不象。因为我还是很自由的,没人来抓我啊。至于尸体火化问题也有规定。好象是广告打出后7天没人认领就认定为无名尸体,可以火化了,这中间尸体是在医院太平间冷库里的。可老天再也没帮我,第4天他家人找到了警察了,是我们那郊区很偏的地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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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着就是漫长的事故处理过程,前后32天,我记得很清楚

纷纷万事 直道而行
君阁车友全国QQ群:426784983
级别: 总版主
只看该作者 43楼 发表于: 2006-01-01
各位过分了。
纷纷万事 直道而行
君阁车友全国QQ群:426784983
级别: 支柱会员
只看该作者 42楼 发表于: 2006-01-01

安乐死我支持, 但是车祸致死那就坚决反对!!! 中国车祸死的人比打仗还多的多, 这还有理了难道???也叫中国特色不成???
虽然我不知道具体数字, 但机动车违章致死和行人违章致死的比例, 傻瓜都知道有多悬殊了.傻瓜都知道该保护谁了. 还有,撞死人赔钱, 天经地义,不然你还赔什么? 一命换一命行不? 惩罚力度依我看不是太重,而是还不够重, 法律的更大的意义在于"杀一儆百",目的是减少未来的犯罪发生.对车祸也是一样. 国外的做法太值得借鉴了. 有一天法律不存在了, 现在的斯文人通通都会是杀人犯. 绝对中的绝对!!!

zi_$r oq=)  

折腾你32天??? 我看折腾你三年也不过分!!!

2+DK:T[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2-31 16:41:37编辑过]
级别: 热心会员
只看该作者 41楼 发表于: 2005-12-31

紧急避险行为是为了使更多更大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种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避免的损害。这是由紧急避险的性质决定的。所谓“紧急避险”是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护另一种受到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的合法权益的紧急措施。不论是受损害的还是被保护的合法权益,都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只有损害的合法权益小于被保护的合法权益时,紧急避险的行为,才是对社会有益的,紧急避险才有实际意义。
唐先生的行为不适用该名词。

dg#Pb@7a  

sy117:不提倡骂人,希望刷了牙再讲话,有理讲理,没理听听别人讲理,不要无理取闹。这里不是你撒野的地方。你不会就是那个唐先生吧?

af @a /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2-31 15:47:07编辑过]
Rainbow
级别: 支柱会员
只看该作者 40楼 发表于: 2005-12-31
Sy117 (傻样117)同学, 你除了跟在我屁股后面哼哼几几的还会干吗???
级别: 热心会员
只看该作者 39楼 发表于: 2005-12-31
以下是引用19升水在2005-12-31 13:23:17的发言:
8e,F{>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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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pfZgkC+  

典型的痴人说梦,语无伦次. 搞笑.

w\eC{,00:  

级别: 支柱会员
只看该作者 38楼 发表于: 2005-12-31

引用
死人还敢口气大

SbL7e#!!  

典型的痴人说梦,语无伦次. 搞笑. 你这话说的自己就是那个死人么,哈哈,怎么这么笨蛋的人也有.

e"sv_$*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2-31 13:28:30编辑过]
级别: 热心会员
只看该作者 37楼 发表于: 2005-12-31
死人还敢口气大
以下是引用19升水在2005-12-31 13:11:09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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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rfS$<1  

好大的口气, 老子少根毛要你全家陪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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