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4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机动车行使证:(一)当场不能缴纳罚款的;(二)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员需要到代收机构交纳罚款或者需要按一般程序接受处罚的。
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滞留机动车驾驶证正证:(一)无驾驶证副证又无《凭证》的;(二)超过《凭证》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三)在《凭证》有效期内再次违章的.第4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滞留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一)需要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二)交通违章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四)驾驶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的机动车特征相同的机动车的。具有本条第3项和第4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时滞留机动车行使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