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在现场不予拖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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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s]]Iy-g 路面执法10条新规规定:民警在查纠交通违法行为时,必须遵循执法规范,做到提醒在先、说话和气、办事公道、举止文明,杜绝罚“态度款”等现象。机动车违反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未离座、经警告驶离的,不予罚款;对违反停车规定的车辆准备拖离时,车主已赶到现场,并出示有效证件的,不予拖车;车辆在小巷、社区临时停放不妨碍通行的,不予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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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种情况从轻或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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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八种情况可以从轻处罚或教育放行不予处罚:外省、市小型客车偶尔驶进禁行路线;由于紧急运送重症病人、孕妇等原因造成交通违法或紧急情况短暂鸣喇叭示意;运载小型超限物品时未悬挂明显标志;驾驶人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但随即能提供有效证件;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12周岁未成年儿童,经教育即纠正;临时性交通管制期间,违反管制规定,经警告即纠正;机动车副座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经警告即纠正;机动车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虽然压线但已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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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监控设施的路口设提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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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方面也出台了10条新规,主要包括完善电子监控拍摄交通违法的通知办法,核定占道停车泊位向社会公布、并设立明显标志标线,深化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处理工作,做好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在装有“电子警察”监控设施的路口增设提示牌,扩大在福州暂住的外地群众办理机动车登记的范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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