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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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下午,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一丁字路口,一辆载客的残疾人摩托车与一辆奇瑞轿车发生了剐蹭,残摩翻倒在地,残摩司机与乘客均受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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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赶到现场侦查后,做出以下判罚:残摩为非机动车,却驶上了机动车道,并且为在没有机动车执照和营运执照的情况下载客,因此判定残摩负事故全责。根据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交法,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判定机动车驾驶员赵先生负担事故的经济责任,即承担伤者的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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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的机动车投保了人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但由于交警判罚残摩负全责,因此人保对该起事故拒绝赔付。因此,这起交通事故产生的医药费用就得由被判无责的赵先生自己掏腰包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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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瑞车与残摩的事故已经过去了两个多星期,在这段时间里,赵先生多次赴保险公司索赔未果。“像赵先生这样的案例还很多。”资深交警董警官说,自去年新交法实施以来,这种车主与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付方面“扯皮”的事情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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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责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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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起事故的赔付责任,人保方面态度坚决:投保人与保险人签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责论处”,即保险人只负责赔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的责任。交警判残摩全责,被保险人奇瑞车主无责,保险公司有权利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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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交法的规定,交警在这起交通事故中的判罚无可非议。但赵先生对此感到很不理解:如果是自己的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不是自己的责任,反倒是要自己花钱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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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赔钱似乎有推脱责任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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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此“三者”非彼“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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